Section § 11399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处理潜在危险食品的温度指南,以确保食品安全。通常,这类食品需要保持在135°F或以上,或41°F或以下,但也有一些例外情况。像生带壳蛋、未去壳的活软体贝类和巴氏杀菌奶等食品可以储存在45°F或以下。自动售货机、农贸市场中存放的食品,或运输中的食品,也可以遵循此规定。对于沙拉吧和供餐线上的食品,可以保持在41°F以上,但必须低于45°F,且存放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任何剩余的食品都应在此期限结束时丢弃。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996(a) 除准备、烹饪、冷却期间,往返零售食品设施运输时间少于30分钟期间,或根据第114000节规定将时间用作公共卫生控制措施时,或本节另有规定外,潜在危险食品应保持在135°F或以上,或41°F或以下。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996(b) 按照第114004节(b)款规定的温度和时间烹制的烤肉,应保持在130°F或以上。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996(c) 以下食品可保持在45°F或以下: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996(c)(1) 生带壳蛋。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996(c)(2) 未去壳的活软体贝类。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996(c)(3) 原始密封容器中的巴氏杀菌奶和巴氏杀菌奶制品。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996(c)(4) 在自动售货机中分发的潜在危险食品。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996(c)(5) 在经认证的农贸市场中用于样品分发的潜在危险食品。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996(c)(6) 运输过程中持有的潜在危险食品。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996(d) 在供餐线和沙拉吧中分发的潜在危险食品,在任何24小时内不超过12小时的期间,可保持在41°F以上,但不超过45°F,但前提是未使用的部分必须在该24小时期结束时或之前处理掉。就本款而言,展示柜不应被视为供餐线。

Section § 113998

Explanation
你可以将具有潜在危险的食物从其推荐的温度中取出进行准备,但离开的时间总计不得超过两小时。之后,它应该被放回正确的温度。

Section § 1140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烹饪或供应前,仅使用时间作为衡量标准来确保潜在危险食品安全的规定。如果您仅依靠时间(而不是时间和温度结合)来处理此类食品,您必须标记食品从温度控制中取出时的具体时间。这些食品必须在四小时内烹饪并供应,或直接供应(如果是即食食品),否则必须丢弃。您需要保存书面操作规程,以确保您遵守这些规定,并应要求随时出示。但是,在某些场所,如医疗保健机构和学校食堂,不能仅使用时间来控制生鸡蛋的食品安全。

Section § 11400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如何正确冷却潜在危险食品以确保其安全。如果食物被制作或加热到可能变得不安全的程度,那么如果它没有保持在135°F或更高,就需要快速冷却。加热后,这些食物应在六小时内从135°F降至41°F,其中前两小时内应降至至少70°F。如果食物从室温开始制作,例如罐装金枪鱼,则应在四小时内冷却至41°F或更低。合法接收时温度高于41°F的食物应在四小时内冷却至41°F,但巴氏杀菌奶和生鸡蛋等物品除外,如果立即冷藏,它们可以保持稍高的温度。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002(a) 凡已制备或加热至可能具有危险性的食品,如未保持在135°F或以上,则应快速冷却。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002(b) 加热或热存后,具有潜在危险性的食品应在六小时内从135°F快速冷却至41°F或以下,在此期间,温度从135°F降至70°F应在两小时内完成。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002(c) 如果由常温配料制备,例如复原食品和罐装金枪鱼,具有潜在危险性的食品应在四小时内冷却至41°F或更低。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002(d) 除(e)款另有规定外,根据第114037节规定,在从供应商处运输过程中,根据允许温度高于41°F的法律接收的具有潜在危险性的食品,应在四小时内冷却至41°F或更低。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002(e) 原始密封容器中的巴氏杀菌奶、原始密封容器中的巴氏杀菌奶制品、生带壳蛋和未去壳的活软体贝类,如果这些食品在收到后立即放入保持环境温度为45°F或更低的冷藏设备中,则无需遵守(c)款或(d)款。

Section § 114002.1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潜在危险食品必须快速安全地冷却,以防止食源性疾病。可以使用各种方法,例如将食物放入浅盘中、将其分成小份、使用快速冷却设备或添加冰块。其他方法包括使用冰桨、频繁搅拌的冰浴,或遵循特定的食品安全计划(HACCP计划)。在冷却设备中正确摆放也很重要,以最大限度地提高冷却效率并防止污染。

当食物在冷却设备中时,应将其摆放以实现最大的热量传递,并且可以松散覆盖或不覆盖(如果受到污染保护)。还建议搅拌汤类食物,以帮助它们均匀冷却。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002.1(a) 潜在危险食品的快速冷却应根据第114002节规定的时间和温度标准,通过使用以下一种或多种方法完成,具体取决于所冷却食品的类型: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002.1(a)(1) 将食品放入浅盘中。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002.1(a)(2) 将食品分成更小或更薄的部分。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002.1(a)(3) 使用快速冷却设备。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002.1(a)(4) 使用有助于热量传递的容器。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002.1(a)(5) 添加冰块作为配料。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002.1(a)(6) 使用冰桨。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002.1(a)(7) 将设计适当的容器放入冰浴中并频繁搅拌。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002.1(a)(8) 根据本部分通过的HACCP计划。
(9)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002.1(a)(9) 利用经执法机构批准的其他有效方法。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002.1(b) 当放入冷却或冷藏设备中时,正在冷却食品的容器应在设备中摆放,以通过容器壁提供最大的热量传递,并应松散覆盖,或者如果在冷却期间受到上方污染的保护,则可不覆盖,以促进食品表面的热量传递,并根据需要搅拌以均匀冷却液体或半液体食品。

Section § 11400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生食动物性食品(如蛋、鱼和肉)的最低烹饪温度,以确保其食用安全。通常,这些食物必须根据种类烹饪至特定的内部温度:蛋和某些肉类为145华氏度,某些加工肉类为155华氏度,禽肉和酿馅菜肴为165华氏度。

某些野味动物和酿馅食物也有类似要求。烤肉和整块牛肉牛排适用特殊规定,其烹饪方法和具体温度有所不同。如果符合特定条件,例如不提供给高度易感人群,或者食品经营场所拥有经批准的确保安全的计划,这些食物可以生食或未完全煮熟。

此外,如果食品经营场所通过变通程序获得相关卫生部门的许可,本法律允许一定的灵活性,以确保替代方法仍能生产出安全的食物。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004(a) 除(b)或(c)款另有规定外,生食动物性食品,例如蛋、鱼、肉、禽肉,以及含有这些生食动物性食品的食物,应当根据所烹饪的食物种类,烹饪至食物所有部分达到符合以下方法的温度和时间: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004(a)(1) 以下食物应加热至最低内部温度145华氏度或以上并保持15秒: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004(a)(1)(A) 根据消费者订单破壳并准备供立即食用的生带壳蛋。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004(a)(1)(B) 除(a)款的(2)或(3)项或(b)或(c)款另有规定外,鱼和肉,包括商业养殖供食用的野味动物。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004(a)(2) 以下食物应加热至最低内部温度155华氏度并保持15秒,或达到下表中与保持时间相对应的温度: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004(a)(2)(A) 鸵鸟类动物以及机械嫩化和注射的肉类。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004(a)(2)(B) 以下食物,如果它们是绞碎的:鱼、肉,以及(1)项(B)分项中规定的商业养殖供食用的野味动物。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004(a)(2)(C) 未按(1)项规定准备的生蛋。
最低
温度 (华氏度)
时间
145
3 分钟
150
1 分钟
158
< 1 秒 (瞬时)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004(3) 以下食物应加热至最低内部温度165华氏度并保持15秒: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004(3)(A) 禽肉。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004(3)(B) 鸭仔蛋。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004(3)(C) 酿鱼、酿肉、酿禽肉和酿鸵鸟类动物。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004(3)(D) 含有鱼、肉、禽肉或鸵鸟类动物的馅料。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004(3)(E) 意面和任何其他酿有鱼、肉、禽肉或鸵鸟类动物的食物。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004(3)(F) 野生野味动物。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004(b) 整块烤牛肉、腌制烤牛肉、烤猪肉、烤羊肉以及腌制烤猪肉(例如火腿),应当按照以下两项规定烹饪: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004(b)(1) 在预热至下表中根据烤肉重量规定的温度并保持在该温度的烤箱中:
烤箱类型
根据烤肉重量确定的烤箱温度
小于10磅
10磅或以上
静置干燥式
350华氏度或以上
250华氏度或以上
对流式
325华氏度或以上
250华氏度或以上
高湿度*
250°F 或更低
250°F 或更低
*在烹饪室或烤箱出口处测得的相对湿度大于90%并持续至少1小时;或在提供100%湿度的防潮袋中。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004(2) 如下表所示,将食物的所有部分加热到与该温度相对应的温度并保持相应时间:
温度 (°F)
时间*(分钟)
温度 (°F)
时间*(秒)
130
112
147
134
131
89
149
85
133
56
151
54
135
36
153
34
136
28
155
22
138
18
157
14
140
12
158
0
142
8
144
5
145
4
* 保温时间可能包括出炉后的温度升高。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004(c) 生的或未煮熟的整块完整牛肉牛排,如果满足以下所有条件,可以即食形式供应或出售: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004(c)(1) 食品经营场所服务的人群并非高度易感人群。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004(c)(2) 牛排标明其符合第114021条 (c) 款规定的“整块完整牛肉”的定义。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004(c)(3) 牛排上下两面均烹饪至表面温度达到或超过145华氏度,并且所有外表面均达到熟化颜色变化。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004(d) 生的动物性食品,例如生鸡蛋、生鱼、生腌鱼、生软体贝类或鞑靼牛排,或部分烹饪的食品,例如略微烹饪的鱼、溏心蛋或生熟肉(第 (c) 款规定的整块完整牛肉牛排除外),如果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可根据消费者要求或选择以即食形式供应或出售: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004(d)(1) 满足以下所有要求: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004(d)(1)(A) 如第114091条 (e) 款第 (1) 或 (2) 项所规定,食品经营场所服务的人群并非高度易感人群。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004(d)(1)(B) 如果是消费者从儿童菜单中选择供应或提供的食品,不含绞碎肉。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004(d)(1)(C) 根据第114093条告知消费者,为确保其安全,食品应按照 (a) 或 (b) 款的规定烹饪。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004(d)(2) 部门根据第114417条批准对 (a) 或 (b) 款的豁免,该豁免基于满足以下所有条件的HACCP计划: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004(d)(2)(A) 由许可证持有人提交,并根据第114417.1条和第114417.3条获得批准。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004(d)(2)(B) 记录科学数据或其他信息,表明较短的时间和较低的温度方案可确保食品安全。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004(d)(2)(C) 验证食品经营场所食品制备的设备和程序以及食品员工的培训符合豁免条件。

Section § 114008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如何在微波炉中正确烹制动物源性生食。它指出食物在烹制过程中应旋转或搅拌,以确保热量均匀分布;盖好以保持水分;整体加热至至少165°F;烹制后应盖好静置至少两分钟,以使温度均匀。

在微波炉中烹制的动物源性生食应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008(a) 在烹制过程中或中途进行旋转或搅拌,以弥补热量分布不均。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008(b) 予以覆盖以保持表面水分。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008(c) 食物所有部分的温度应加热至至少165°F。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008(d) 烹制后至少静置两分钟并保持覆盖,以达到温度均衡。

Section § 1140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水果和蔬菜烹饪后需要保温,那么它们必须被煮到至少135华氏度。

烹饪后用于保温的水果和蔬菜,必须烹饪至最低135华氏度。

Section § 1140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制作凯撒沙拉、荷兰酱、蛋黄酱、蛋奶酒、冰淇淋和加蛋饮料等某些食物时,如果这些食物不进行烹饪,或者不属于其他例外情况,则必须使用巴氏杀菌蛋或蛋制品来代替生鸡蛋。

除第 114091 条另有规定外,在制作凯撒沙拉、荷兰酱或法式蛋黄酱、蛋黄酱、蛋奶酒、冰淇淋和加蛋饮料等未按第 114004 条规定烹饪且未包含在第 114093 条中的食物时,应使用巴氏杀菌蛋或巴氏杀菌蛋制品替代生带壳蛋。

Section § 1140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食物是烹制后冷藏,然后根据顾客的订单立即准备上桌的,那么它可以以任何温度供应。

为响应单个消费者订单而准备立即供应的、经烹制并冷藏的食品,可以任何温度供应。

Section § 1140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如何安全地重新加热潜在危险食物以进行保温。通常,食物需要重新加热到至少 165°F 并保持 15 秒。如果使用微波炉,食物还必须旋转、搅拌、加盖,并在加热后静置两分钟。来自密封容器或包装的即食食物只需加热到 135°F。重新加热必须迅速,食物在 41°F 和 165°F 之间的时间不能超过两小时。烤肉可以按照另一条款的特殊指南重新加热。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016(a) 除 (b) 和 (c) 款另有规定外,经过烹饪、冷却并重新加热以保温的潜在危险食物,应当重新加热,使食物的所有部分达到至少 165°F 的温度并保持 15 秒。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016(b) 除 (c) 款另有规定外,在微波炉中重新加热以保温的潜在危险食物,应当重新加热,使食物的所有部分达到至少 165°F 的温度,并且食物应旋转或搅拌、加盖,并在重新加热后加盖静置至少两分钟。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016(c) 取自商业加工的密封容器或取自食品加工厂的完整包装的即食食物,应当加热至至少 135°F 的温度以保温。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016(d) 为保温而进行的重新加热应当迅速完成,且食物在 41°F 和 165°F 之间的时间不得超过两小时。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016(e) 按照第 114004 条规定烹饪的烤肉中未切片的剩余部分,可以重新加热以保温,使用第 114004 条规定的烤箱参数以及最低时间和温度条件。

Section § 11401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冷冻食品在储存或向顾客展示时必须保持冷冻状态,除非它们正依照另一条款中的具体指导方针进行解冻。

冷冻食品应在其冷冻状态下储存和展示,除非依照第114020条的规定进行解冻。

Section § 1140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安全解冻冷冻食品的方法,这些食品如果处理不当可能会有危险。你可以通过四种方式解冻这些食物:将它们放在冰箱中,温度保持在41°F或更低;在70°F或更低的饮用冷水下冲洗不超过两小时;使用微波炉解冻,但之后必须立即准备;或者直接将其纳入烹饪过程。

冷冻的潜在危险食物只能通过以下方式之一解冻: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020(a) 在冷藏条件下,将食物温度保持在41°F或以下。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020(b) 完全浸没在饮用流动水中,时间不超过两小时,水温为70°F或以下,并有足够的水流速度搅动并冲走松散的颗粒到水槽排水口。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020(c) 在微波炉中解冻,但必须立即进行后续准备。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020(d) 作为烹饪过程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