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食品安全要求时间与温度关系
Section § 113996
这项法律规定了处理潜在危险食品的温度指南,以确保食品安全。通常,这类食品需要保持在135°F或以上,或41°F或以下,但也有一些例外情况。像生带壳蛋、未去壳的活软体贝类和巴氏杀菌奶等食品可以储存在45°F或以下。自动售货机、农贸市场中存放的食品,或运输中的食品,也可以遵循此规定。对于沙拉吧和供餐线上的食品,可以保持在41°F以上,但必须低于45°F,且存放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任何剩余的食品都应在此期限结束时丢弃。
Section § 114000
Section § 114002
本法律规定了如何正确冷却潜在危险食品以确保其安全。如果食物被制作或加热到可能变得不安全的程度,那么如果它没有保持在135°F或更高,就需要快速冷却。加热后,这些食物应在六小时内从135°F降至41°F,其中前两小时内应降至至少70°F。如果食物从室温开始制作,例如罐装金枪鱼,则应在四小时内冷却至41°F或更低。合法接收时温度高于41°F的食物应在四小时内冷却至41°F,但巴氏杀菌奶和生鸡蛋等物品除外,如果立即冷藏,它们可以保持稍高的温度。
Section § 114002.1
本节解释了潜在危险食品必须快速安全地冷却,以防止食源性疾病。可以使用各种方法,例如将食物放入浅盘中、将其分成小份、使用快速冷却设备或添加冰块。其他方法包括使用冰桨、频繁搅拌的冰浴,或遵循特定的食品安全计划(HACCP计划)。在冷却设备中正确摆放也很重要,以最大限度地提高冷却效率并防止污染。
当食物在冷却设备中时,应将其摆放以实现最大的热量传递,并且可以松散覆盖或不覆盖(如果受到污染保护)。还建议搅拌汤类食物,以帮助它们均匀冷却。
Section § 114004
本法律规定了生食动物性食品(如蛋、鱼和肉)的最低烹饪温度,以确保其食用安全。通常,这些食物必须根据种类烹饪至特定的内部温度:蛋和某些肉类为145华氏度,某些加工肉类为155华氏度,禽肉和酿馅菜肴为165华氏度。
某些野味动物和酿馅食物也有类似要求。烤肉和整块牛肉牛排适用特殊规定,其烹饪方法和具体温度有所不同。如果符合特定条件,例如不提供给高度易感人群,或者食品经营场所拥有经批准的确保安全的计划,这些食物可以生食或未完全煮熟。
此外,如果食品经营场所通过变通程序获得相关卫生部门的许可,本法律允许一定的灵活性,以确保替代方法仍能生产出安全的食物。
Section § 114008
本法律规定了如何在微波炉中正确烹制动物源性生食。它指出食物在烹制过程中应旋转或搅拌,以确保热量均匀分布;盖好以保持水分;整体加热至至少165°F;烹制后应盖好静置至少两分钟,以使温度均匀。
Section § 114010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水果和蔬菜烹饪后需要保温,那么它们必须被煮到至少135华氏度。
Section § 114012
这项法律规定,在制作凯撒沙拉、荷兰酱、蛋黄酱、蛋奶酒、冰淇淋和加蛋饮料等某些食物时,如果这些食物不进行烹饪,或者不属于其他例外情况,则必须使用巴氏杀菌蛋或蛋制品来代替生鸡蛋。
Section § 114014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食物是烹制后冷藏,然后根据顾客的订单立即准备上桌的,那么它可以以任何温度供应。
Section § 114016
这项法律规定了如何安全地重新加热潜在危险食物以进行保温。通常,食物需要重新加热到至少 165°F 并保持 15 秒。如果使用微波炉,食物还必须旋转、搅拌、加盖,并在加热后静置两分钟。来自密封容器或包装的即食食物只需加热到 135°F。重新加热必须迅速,食物在 41°F 和 165°F 之间的时间不能超过两小时。烤肉可以按照另一条款的特殊指南重新加热。
Section § 114018
这项法律规定,冷冻食品在储存或向顾客展示时必须保持冷冻状态,除非它们正依照另一条款中的具体指导方针进行解冻。
Section § 114020
这项法律规定了安全解冻冷冻食品的方法,这些食品如果处理不当可能会有危险。你可以通过四种方式解冻这些食物:将它们放在冰箱中,温度保持在41°F或更低;在70°F或更低的饮用冷水下冲洗不超过两小时;使用微波炉解冻,但之后必须立即准备;或者直接将其纳入烹饪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