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设施法发行债券
Section § 4616
本法律规定了召集区域改进特别选举的决议中必须包含的内容。决议必须描述区域的边界和名称,解释拟议的改进项目及其成本,并明确所需的资金金额,该金额不能超过设定的限制。债务的利率或最高利率应予以说明,并参考本章中的限制。
决议还应确定选举日期,并描述选举的进行方式,包括投票赞成或反对该债务。
Section § 4617
Section § 4618
本法律规定,债券债务的最高年利率为8%。利息必须每年支付两次,但首次利息支付的期限最长可达一年,具体由管理机构决定。
Section § 4619
这项法律规定,当召集选举时,公告必须在选举日期前,在城市报纸上至少每周刊登一次,连续两周,且首次通知至少提前30天。如果该市没有报纸,选举通知则应改为在区内的三个公共场所张贴,至少在选举前30天。无需额外的通知。
Section § 4620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至少三分之二的选民支持为某个项目发行债券,那么债券就可以发行,市政府也可以为该项目承担债务。但是,如果支持率不足三分之二,市政府在至少六个月内不能再次提议在该区域或重叠区域举行下水道改进项目的债券选举。
Section § 4621
这项法律解释了城市内区域如何发行债券。市政府的管理机构决定了债券的细节,例如形式、支付时间表和支付地点。债券的到期日最长可达40年,并且可以分为具有不同到期日的多个系列。根据某些政府法典,债券不被视为债务。如果债券可以在到期日之前赎回,则必须在债券上注明。
Section § 4622
本法律条文说明了市政债券的发行和签署方式。市政管理机构决定债券的面额。市长、市财务官和市书记员(或其副手)必须签署债券。债券息票(用于兑换利息的部分)需要由财务官编号并签署。大多数签名可以印刷,但书记员的签名必须是手写的。如果有人签署后离职,他们的签名对债券仍然有效。
Section § 4623
Section § 4623.1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特别选举后为特定项目发行的债券,如果项目完成仍有剩余资金,这些资金可以如何处理。如果原始项目已经完成,并且部分债券资金仍未动用,这些剩余资金可以用于与原始目的相关的新项目,例如污水处理设施的改进。但是,管理机构必须确保新项目对债券原计划服务的区域有益且相关。
在使用剩余债券资金之前,管理机构必须通过一项决议,详细说明该区域的情况,包括债券的原始选举日期、已发行债券、以及拟议新项目的描述和费用。他们还必须安排一次听证会,让该区域内的土地所有者或选民可以提出异议。管理机构会听取这些异议,并根据公共利益进行必要的调整。最终,如果所有条件都得到满足,并且委员会以三分之二的票数同意,他们就可以批准使用剩余债券资金进行新项目。
Section § 4623.5
在出售债券之前,管理机构需要通过通知邀请密封投标。他们可以决定发出此通知的时长和方式。如果收到好的投标,债券将授予出价最高且负责任的投标人。如果投标不够好或未收到任何投标,所有投标都可以被拒绝。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可以重新发布广告或私下出售债券。
Section § 4625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立法机构在为改进项目确定拟发行债券金额时可以包括哪些费用。它涵盖了与项目购置、建设或改良相关的费用,以及工程费、法律费和财务代理费等开支。
此外,它还允许包括与区域组建、举行债券选举和发行债券相关的费用。它还包括设立债券准备金、营运资金,以及在建设期间和建设完成后的最多12个月内累积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