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闲水域安全使用游泳池安全法
Section § 115921
本节为加州《健康与安全法典》的目的定义了与游泳池相关的关键术语。“游泳池”是指任何水深超过18英寸、用于游泳或休闲沐浴的水体结构,包括热水浴缸和水疗池。“公共游泳池”是指供公众或私人俱乐部成员使用的游泳池,但不包括私人住宅内的游泳池。“围栏”是指将游泳池与住宅入口隔开的屏障,如栅栏或墙壁。“ANSI/APSP性能标准”是指由公认的泳池行业权威机构制定的标准。最后,“吸水口”是将泳池连接到泵系统的装置,通常位于泳池底部或侧面。
Section § 115922
这项法律规定,在私人住宅建造或改造游泳池或水疗池时,必须至少包含两项特定的安全功能以防止溺水。这些功能可以包括围栏、可拆卸网状围栏、安全泳池盖、出口警报器、自闭自锁门、泳池警报器或其他经核实的同等保护措施。某些组合,例如同一扇门上的出口警报器和自闭装置,不符合要求。在施工完成之前,当地建筑官员必须检查这些安全功能以确保符合规定。
Section § 115923
本法律规定了游泳池围栏的安全要求,以防止幼儿在无人看管的情况下进入。门必须向远离泳池的方向开启,自动关闭,并且门闩应安装在地面以上60英寸处。围栏的高度至少为60英寸,地面与围栏底部之间的间隙不得超过2英寸。任何缝隙都必须小到直径4英寸的物体无法穿过,并且围栏外表面不得有可供攀爬的特征。
Section § 115924
如果您要建造或维修游泳池或水疗池,您必须告知客户本规定涵盖的安全要求。
自2007年1月1日起,卫生服务部在其网站上提供可下载的泳池安全信息。泳池承包商应与客户分享这些信息,以强调游泳池和水疗池对幼儿构成的风险。承包商还应提供来自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等知名安全组织的安全材料。
Section § 115925
本法律规定,某些游泳池安全要求不适用于特定情况。这些情况包括公共游泳池、配备符合特定安全标准的锁定安全盖的热水浴缸或水疗池,以及公寓大楼或任何非独户住宅的住宅场所内的游泳池。
Section § 115926
Section § 115927
Section § 115928
Section § 115928.5
Section § 115929
这项加州法规鼓励私人组织制作一份小册子,解释儿童溺水的危险,以及家庭泳池和水疗池的安全措施。建议他们咨询一个州政府部门,并使用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的材料。
如果此类文件被制作并捐赠,州政府将对其进行审查并可能批准。一旦获得批准,该小册子将成为公共财产,发布在政府网站上,以便于查阅。审查必须在18个月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