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540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死于其他州,但在加州拥有个人财产,加州法院可以决定将该财产分配给该州遗产的遗嘱执行人或管理人。如果这符合遗产或利害关系人的最佳利益,就可以这样做。该分配必须遵循法律其他部分规定的某些程序。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2540(a) 如果一人死亡时住所地在姐妹州,辅助遗产管理程序中的法院可以作出初步或最终分配的命令,将死者在本州的所有或部分个人财产分配给姐妹州的个人代表,如果该分配符合遗产或利害关系人的最佳利益。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2540(b) 法院命令应按照第10部分第1章(commencing with Section 11600)中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作出,并受其规定约束。

Section § 125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需要分配遗产,可以出售不居住在本州的逝者遗产中的财产。法院可以命令将出售所得款项交给该遗产在另一个州的代表。出售过程遵循与出售逝者遗产中任何其他不动产相同的规则。

Section § 12542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死于加州以外,并且其在本州的遗产不足以偿还债务,那么从其位于加州的遗产中进行的任何资产分配,都必须交给在其本州处理其事务的遗产管理人,而不是直接交给继承人或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