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遗嘱认证 Code § 12540(a) 如果一人死亡时住所地在姐妹州,辅助遗产管理程序中的法院可以作出初步或最终分配的命令,将死者在本州的所有或部分个人财产分配给姐妹州的个人代表,如果该分配符合遗产或利害关系人的最佳利益。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2540(b) 法院命令应按照第10部分第1章(commencing with Section 11600)中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作出,并受其规定约束。
如果某人死于其他州,但在加州拥有个人财产,加州法院可以决定将该财产分配给该州遗产的遗嘱执行人或管理人。如果这符合遗产或利害关系人的最佳利益,就可以这样做。该分配必须遵循法律其他部分规定的某些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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