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利害关系人,或姐妹州或外国的个人代表,均可通过向法院提交申请,启动附带遗产管理程序,以申请以下一项或两项: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2510(a) 非住所地逝者遗嘱的遗嘱认证。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2510(b) 指定本地个人代表。
如果某人对逝者的遗产有利害关系,包括来自其他州或国家的代表,他们可以启动一个名为“附带遗产管理”的法律程序。这包括请求法院允许做以下一项或两项事情:验证不住在本州的逝者的遗嘱,或者指定一名本地代表来管理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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