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选举 Code § 9295(a) 选举官员应在提交第9223、9280、9281、9282和9285条所指材料的截止日期后立即的10个日历日内,在其办公室提供上述材料的副本供公众查阅。任何人均可向选举官员获取材料副本,以便在选举官员办公室以外使用。选举官员可向获取材料副本的任何人收取费用。该费用不得超过选举官员提供副本所产生的实际成本。
(b)Copy CA 选举 Code § 9295(b)
(1)Copy CA 选举 Code § 9295(b)(1) 在本条规定的10个日历日公众查阅期内,举行选举的司法管辖区的任何选民,或选举官员本人,均可寻求强制执行令或禁令,要求修改或删除任何或所有材料。强制执行令或禁令的请求应在10个日历日公众查阅期结束前提交。
(2)CA 选举 Code § 9295(b)(2) 绝对执行令或禁令的签发,仅限于有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相关材料是虚假的、误导性的或与本章要求不符,并且签发该执行令或禁令不会严重干扰依法提供的官方选举材料的印刷或分发。
(3)CA 选举 Code § 9295(b)(3) 选举官员应被列为被申请人,而撰写相关材料的个人或官员应被列为实际利害关系人。如果选举官员提起强制执行令或禁令诉讼,则县监事会应被列为被申请人,而撰写相关材料的个人或官员应被列为实际利害关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