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选举 Code § 9020(a) 联署请愿书的各部分应设计成每位签署人须亲自填写以下所有信息:
(1)CA 选举 Code § 9020(a)(1) 签署人的签名。
(2)CA 选举 Code § 9020(a)(2) 签署人的印刷姓名(正楷姓名)。
(3)CA 选举 Code § 9020(a)(3) 签署人的居住地址,包括街道和门牌号;如果不存在街道或门牌号,则应提供足以明确确定其位置的充分居住地描述。签署人居住地址中不完整或不准确的公寓或单元号,不应根据第105条使其签名无效。
(4)CA 选举 Code § 9020(a)(4) 签署人所在注册市或非注册社区的名称。
(5)CA 选举 Code § 9020(a)(5) 如果请愿书未包含第107条(b)款所述的披露声明,则在签署人的印刷姓名下方和签署人签名上方的一条单独横线上,应包含以下文字:“除非您已查阅官方主要资助者名单且其月份仍然有效,否则请勿签署。”文字“DO NOT SIGN UNLESS”应全部大写并加粗。其他文字应按所示方式大写,且不加粗。
(b)CA 选举 Code § 9020(b) 只有在签署请愿书时是合格注册选民的人才有权签署。
(c)CA 选举 Code § 9020(c) 每部分所附签名的数量由征集签名的人自行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