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9020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在加州签署请愿书的要求。每位签署人必须填写其签名、印刷姓名和完整地址,其中公寓或单元号的填写具有一定的灵活性。签署人还必须注明其所在市或社区。如果请愿书缺少特定的披露声明,则必须在签名线上方包含某些加粗文字。只有注册选民才能签署,并且每部分签名的数量由征集人决定。
(a)CA 选举 Code § 9020(a) 联署请愿书的各部分应设计成每位签署人须亲自填写以下所有信息:
(1)CA 选举 Code § 9020(a)(1) 签署人的签名。
(2)CA 选举 Code § 9020(a)(2) 签署人的印刷姓名(正楷姓名)。
(3)CA 选举 Code § 9020(a)(3) 签署人的居住地址,包括街道和门牌号;如果不存在街道或门牌号,则应提供足以明确确定其位置的充分居住地描述。签署人居住地址中不完整或不准确的公寓或单元号,不应根据第105条使其签名无效。
(4)CA 选举 Code § 9020(a)(4) 签署人所在注册市或非注册社区的名称。
(5)CA 选举 Code § 9020(a)(5) 如果请愿书未包含第107条(b)款所述的披露声明,则在签署人的印刷姓名下方和签署人签名上方的一条单独横线上,应包含以下文字:“除非您已查阅官方主要资助者名单且其月份仍然有效,否则请勿签署。”文字“DO NOT SIGN UNLESS”应全部大写并加粗。其他文字应按所示方式大写,且不加粗。
(b)CA 选举 Code § 9020(b) 只有在签署请愿书时是合格注册选民的人才有权签署。
(c)CA 选举 Code § 9020(c) 每部分所附签名的数量由征集签名的人自行决定。

Section § 90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符合特定条件的个人在加州征集全州范围的倡议或全民公决请愿书签名。请愿书的每一部分都必须标明一个县或市县的名称,并且只有该地区的注册选民才能签名。此外,征集签名的人(即征集人)被允许签署他们正在征集签名的请愿书部分。

Section § 9022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请愿书的每一部分都必须附有征集签名者的声明,以确认法律要求的信息。这位征集签名者(也称为“传阅人”)必须在伪证罪的处罚下,通过签名、注明日期和签署地点来证明声明的真实性。不需要额外的声明。经过核实的请愿书可作为初步证据(或“表面证据”),证明签名是真实的,并且签名者是注册选民,除非经过调查并证明情况并非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