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选举倡议
Section § 9201
Section § 9202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在城市中启动倡议请愿的流程。在您开始收集签名之前,您必须向当地选举官员提交一份意向通知。这份通知需要包含倡议的完整文本,也可以附带一份声明,解释提出该倡议的原因。该通知必须由最多三名提案人签署,并应遵循一种特定格式,即“发起请愿意向通知”。
此外,当您提交这份通知时,您必须支付一笔费用,这笔费用由市立法机构设定,但不得超过200美元。如果您的请愿书在一年内收集到足够的有效签名,您的费用将被退还。
Section § 9202.5
本法律规定了市选举官员在处理倡议请愿书方面的职责。从请愿材料提交之时起,直到请愿书因签名不足被正式驳回、倡议措施被投票表决,或被市议会通过为止,选举官员需要存档某些文件。这些文件包括意向通知、倡议文本以及请愿书的任何理由说明。在此期间,任何人都可以索取这些文件的副本,并且官员可以收取涵盖提供副本实际成本的费用。
Section § 9203
本节解释了拟议措施在提交投票前是如何处理的。首先,如果有人有兴趣提出一项措施,他们必须将其连同地址一并提交给选举官员。选举官员随后将该措施转交给市检察官,市检察官有15天时间来制定一个中立的选票标题和摘要,该标题和摘要应准确反映措施的目的,且不带偏见。
一旦市检察官完成标题和摘要,选举官员会将其发回给提出该措施的人。在该措施可以传阅征集签名之前,选票标题必须醒目地显示在请愿书每一页的措施文本上方,并确保字体大小易于阅读。这样,选民在签署请愿书时就能清楚地了解拟议措施的内容。
Section § 9204
Section § 9205
本节规定了如何公布或张贴一项拟议措施的意向通知、标题和摘要。如果当地有法律认可的报纸,该通知应至少刊登一次。如果该市没有此类报纸,通知应在县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并在该市用于张贴市政法令的三个公共场所张贴。如果县内也没有此类报纸,则只需遵循张贴方式。无需公布或张贴拟议措施的全文。
Section § 9206
这项法律规定,在公布或张贴意向通知书及其标题和摘要后的10天内,提案人必须提交一份副本,并附上证明公布或张贴的宣誓书。如果通知是公布的,宣誓书必须由报社代表制作;如果通知是张贴的,则由选民制作。如果同时使用这两种方法,则每种方法都需要单独的宣誓书。这些文件必须在正常办公时间内提交给市选举办公室。
Section § 9207
Section § 9208
这项法律规定,请愿书的签名必须在收到标题和摘要后的180天内收集完毕并提交完整的请愿书。如果涉及法律挑战,180天的期限将在挑战解决并收到任何修订后的标题或摘要后开始计算。请愿书必须在正常办公时间内提交给选举办公室。如果您未按时提交,请愿书将完全无效。
Section § 9210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在城市中提交请愿书的流程。请愿书需要由提案人或其书面授权的人员一次性提交。一旦提交,除非法院决定,否则不能更改。当请愿书提交给选举官员时,他们必须核查该市的注册选民人数并清点请愿书上的签名。
如果签名人数达到或超过最低要求,请愿书将被接受并正式备案。如果签名人数不足,官员将不会继续处理该请愿书。
Section § 9211
一旦向市提交请愿书,市选举官员的职责就是审查它,就像他们审查县级请愿书一样。他们会遵循第9114条和第9115条中规定的规则,但任何提及“监事会”的地方都应理解为指市的立法机构。
Section § 9212
本节允许市立法机构将一项拟议的倡议措施提交给市级机构,以获取一份详细报告。这份报告可以涵盖该措施对城市财政、规划和分区一致性、土地使用、住房供应、基础设施资金、商业保留以及空置土地使用的潜在影响。它还可以调查对农业、交通、现有商业区和城市振兴工作的影响。报告必须在选举官员证明请愿书充分性后的30天内提交给立法机构。
Section § 9213
每个奇数年,地方选举官员必须在4月1日前向州务卿报告过去两年内市级倡议请愿书的情况。这包括有多少请愿书未能进入投票环节,以及有多少根据第9212条规定准备了报告。此外,他们还需要报告已进入投票环节的倡议措施,说明有多少获得了选民批准或未获批准,以及有多少根据第9212条规定准备了报告。
Section § 9215
如果一项城市倡议请愿书获得了足够多的市民投票人签名——在较大的城市至少10%,在较小的城市至少25%(或100名投票人,以较少者为准)——那么该市的立法机构必须采取以下三种方式之一。首先,他们可以在下一次例会或收到请愿书后10天内,不作任何修改地通过拟议的法律。其次,他们可以决定让市民投票人对拟议的法律进行投票决定。最后,他们可以选择命令一份关于请愿书的报告,之后他们必须在10天内通过该法律,或者安排一次公开投票。
Section § 9215.5
提出倡议的人可以在选举前88天之前决定取消或撤回该倡议。即使请愿书已经过选举官员的核查和批准,也可以这样做。
Section § 9217
如果大多数选民批准一项拟议的市级法律(条例),该法律就会生效并具有约束力。条例在市议会宣布投票结果时被视为通过,并于10天后生效。一旦通过选民批准或市议会未经公开投票(针对公民提案动议)通过,该条例就不能被修改或取消,除非通过另一次公开投票进行,除非原始条例另有规定。
Section § 9222
市政府无需选民请愿即可提议修改其法律。他们可以在即将到来的常规或特别市选举中,要求选民批准或否决新的、修订的或废止的条例。如果大多数选民同意,这些修改就会生效。市政府可以通过制定条例或决议来提出这些修改,或者召集特别选举,但选举必须在宣布之日起至少 88 天后举行。
Section § 9223
本法律条文规定,如果一项市条例或议案需要在选举中进行投票表决,市选举官员必须确保将其付印。此外,任何索取副本的选民都必须获得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