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选举全民公投
Section § 9235
Section § 9236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参与联合权力实体的城市发行收益债券的流程。它规定此类条例需60天才能生效。如果城市上次州长选举中投票人数超过50万,则只需5%的选民签名请愿即可启动全民公决。如果投票人数低于50万,签名门槛则提高到10%。该法律还提供了一个模板,说明如果发生全民公决,债券发行问题应如何在选票上呈现。
Section § 9237
Section § 9238
本节解释了创建公民投票请愿书以挑战市议会通过的条例的要求。每页请愿书的顶部必须写明“反对市议会通过的条例的公民投票”。
请愿书的每一部分都需要包含条例的识别编号或标题,以及条例的全文或由市检察官准备的5,000字摘要。如果市检察官未能及时批准摘要,则使用提案人提交的版本。提案人有30天时间收集签名,并且在这一期限结束之前,该条例不能生效。请愿书的设计和签名声明必须遵循其他章节中规定的具体格式。
Section § 9239
这项法规规定,请愿书必须在公布的正常办公时间内提交给市选举官员的办公室。选举官员负责根据第 9210 节中概述的规则清点每份请愿书上的签名数量。
Section § 9240
Section § 9241
Section § 9242
Section § 9243
本法律条款规定,根据本条举行的任何选举都必须遵循第9217条至第9225条中规定的规则和程序。
Section § 9244
本法律条文解释道,如果在选民抗议后,市的立法机构投票决定废止一项法令,但市长否决了这项决定,且立法机构未能成功推翻该否决,那么该法令将不会被废止。未能推翻否决意味着废止的决定失败。
Section § 9245
本节解释如何确定一项条例被视为最终通过的官方日期。如果需要市长批准,则市长批准的日期就是最终通过日期。如果未采取任何行动且批准或否决期限届满,则该期限结束的日期就成为最终通过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