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9200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建制市可以根据本条的指导方针,制定并实施自己的地方法规或条例。

Section § 92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市民通过提交请愿书的方式,提出新的市级法律或修改现有法律。为此,他们必须收集一定数量的选民签名。请愿书的每个部分都必须包含请愿书的标题以及他们希望修改或引入的完整文本。请愿书的各个部分应按照另一条款的指示进行标记。

Section § 920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在城市中启动倡议请愿的流程。在您开始收集签名之前,您必须向当地选举官员提交一份意向通知。这份通知需要包含倡议的完整文本,也可以附带一份声明,解释提出该倡议的原因。该通知必须由最多三名提案人签署,并应遵循一种特定格式,即“发起请愿意向通知”。

此外,当您提交这份通知时,您必须支付一笔费用,这笔费用由市立法机构设定,但不得超过200美元。如果您的请愿书在一年内收集到足够的有效签名,您的费用将被退还。

(a)CA 选举 Code § 9202(a) 在任何城市发起倡议请愿之前,事项的提案人应向选举官员提交一份意向通知,该通知应附有倡议的文本,并可附有一份不超过500字的声明,阐述拟议请愿的理由。该通知应由至少一名但不超过三名提案人签署,并应基本采用以下形式:
 发起请愿意向通知
特此通知,在此处署名的人士有意在____市发起请愿,目的为____。请愿中设想的拟议行动的理由声明如下:
(b)CA 选举 Code § 9202(b) 任何向选举官员提交意向通知的人士应支付一笔由立法机构确定的费用,该费用不得超过二百美元 ($200),如果选举官员在提交意向通知之日起一年内证明请愿书的充分性,该费用将退还给提交人。

Section § 9202.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市选举官员在处理倡议请愿书方面的职责。从请愿材料提交之时起,直到请愿书因签名不足被正式驳回、倡议措施被投票表决,或被市议会通过为止,选举官员需要存档某些文件。这些文件包括意向通知、倡议文本以及请愿书的任何理由说明。在此期间,任何人都可以索取这些文件的副本,并且官员可以收取涵盖提供副本实际成本的费用。

自根据第9202条提交与倡议请愿书相关的材料之时起,直至选举官员确定倡议请愿书不包含所需最低签名数量的次日,或倡议措施提交选民表决的选举次日,或在根据第9201条提交给市立法机构后,拟议条例被市立法机构通过的次日(视情况而定),选举官员应执行以下两项任务:
(a)CA 选举 Code § 9202.5(a) 在其办公室存档倡议措施提案人根据第9202条提交给选举官员的意向通知、倡议书面文本以及阐明拟议请愿书理由的书面声明(如有)。
(b)CA 选举 Code § 9202.5(b) 应任何人的请求,提供其根据 (a) 款规定须存档的材料副本。选举官员可向根据本款获取副本的人收取费用。该费用不得超过选举官员提供副本所产生的实际成本。

Section § 9203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拟议措施在提交投票前是如何处理的。首先,如果有人有兴趣提出一项措施,他们必须将其连同地址一并提交给选举官员。选举官员随后将该措施转交给市检察官,市检察官有15天时间来制定一个中立的选票标题和摘要,该标题和摘要应准确反映措施的目的,且不带偏见。

一旦市检察官完成标题和摘要,选举官员会将其发回给提出该措施的人。在该措施可以传阅征集签名之前,选票标题必须醒目地显示在请愿书每一页的措施文本上方,并确保字体大小易于阅读。这样,选民在签署请愿书时就能清楚地了解拟议措施的内容。

(a)CA 选举 Code § 9203(a) 任何对拟议措施感兴趣的人,应向选举官员提交拟议措施的副本,并请求准备一份选票标题和摘要。该请求应附有提出该措施的人的地址。选举官员应立即将拟议措施的副本转交市检察官。在拟议措施提交后15天内,市检察官应向市选举官员提供并返回该拟议措施的选票标题和摘要。选票标题可以与拟议措施的任何其他标题不同,并且应以500字或更少的篇幅表达拟议措施的目的。在提供选票标题时,市检察官应就拟议措施的目的提供真实且公正的陈述,其措辞应确保选票标题既不是论证,也不可能对拟议措施产生偏见。
(b)CA 选举 Code § 9203(b) 选举官员应向提交拟议措施的人提供选票标题和摘要的副本。提出该措施的人应在其传阅之前,在请愿书的每个部分、拟议措施文本上方以及请愿书上将出现签名的每一页顶部,以不小于11磅的罗马字体,放置市检察官准备的选票标题。措施文本应以不小于8磅的字体印刷。拟议措施的标题应以粗体字印刷,其形式大致如下:
直接提交选民的倡议措施
市检察官已准备好以下关于拟议措施主要目的和要点的标题和摘要:
(在此列出市检察官准备的标题和摘要。该标题和摘要也必须印在请愿书上将出现签名的每一页顶部。)

Section § 9204

Explanation
如果你是该市的选民,并且认为市检察官制定的选票标题或摘要有误,你可以要求法院下令修改。法院会迅速审理此案。但是,只有在有确凿证据表明该标题或摘要不正确或不符合法律规定时,法院才会下令修改。

Section § 9205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如何公布或张贴一项拟议措施的意向通知、标题和摘要。如果当地有法律认可的报纸,该通知应至少刊登一次。如果该市没有此类报纸,通知应在县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并在该市用于张贴市政法令的三个公共场所张贴。如果县内也没有此类报纸,则只需遵循张贴方式。无需公布或张贴拟议措施的全文。

拟议措施的意向通知及其标题和摘要应按以下方式公布或张贴,或两者兼有:
(a)CA 选举 Code § 9205(a) 如果存在经裁定为《政府法典》第1篇第7部第1章(第6000节起)所述的普遍发行报纸,则该通知、标题和摘要应在其中至少刊登一次。
(b)CA 选举 Code § 9205(b) 如果请愿书将在一个没有经裁定的普遍发行报纸的城市内流通,则该通知、标题和摘要应在该市范围内发行且经裁定为该市所在县普遍发行的报纸上至少刊登一次,并且该通知、标题和摘要应在该市内的三 (3) 个公共场所张贴,这些公共场所应是根据《政府法典》第36933节要求用于张贴法令的场所。
(c)CA 选举 Code § 9205(c) 如果请愿书将在一个没有经裁定的普遍发行报纸的城市内流通,且该县内没有经裁定为普遍发行且在该市发行的报纸,则该通知、标题和摘要应按 (b) 款所述方式张贴。
本节不要求公布或张贴拟议措施的文本。

Section § 92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公布或张贴意向通知书及其标题和摘要后的10天内,提案人必须提交一份副本,并附上证明公布或张贴的宣誓书。如果通知是公布的,宣誓书必须由报社代表制作;如果通知是张贴的,则由选民制作。如果同时使用这两种方法,则每种方法都需要单独的宣誓书。这些文件必须在正常办公时间内提交给市选举办公室。

在公布或张贴,或两者兼有之日后的10天内,提案人应提交一份已公布或张贴的意向通知书以及标题和摘要的副本,并附上由刊登该通知的报社代表所作的宣誓书,或者,如果通知是张贴的,则由该市的一名选民所作的宣誓书,以证明公布或张贴的事实。
如果根据第9205条 (b) 款的规定,通知书以及标题和摘要同时被公布和张贴,提案人应提交本节所要求的宣誓书,其中一份由刊登该通知的报社代表所作,证明该通知已被公布,另一份由该市的一名选民所作,证明该通知已被张贴。
这些宣誓书,连同意向通知书以及标题和摘要的副本,应在正常办公时间内(如公布所示)提交给该市立法机构的选举官员。

Section § 9207

Explanation
提议新市级措施的人可以在市检察官撰写的通知和摘要公布或张贴后,开始向市选民征集签名。请愿书的每一部分都必须包含意向通知的副本以及标题和摘要。

Section § 92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请愿书的签名必须在收到标题和摘要后的180天内收集完毕并提交完整的请愿书。如果涉及法律挑战,180天的期限将在挑战解决并收到任何修订后的标题或摘要后开始计算。请愿书必须在正常办公时间内提交给选举办公室。如果您未按时提交,请愿书将完全无效。

申请书及其各部分的签名应予取得,且申请书连同其所有部分,应在收到标题和摘要之日起180天内提交,或在根据第9204条提起的任何强制令诉讼终止后,并且,如适用,在收到修订后的标题或摘要或两者之后,以较晚者为准。申请书及其各部分应在公布的正常办公时间内提交至选举官员办公室。如果申请书未在本条允许的时间内提交,则该申请书将对所有目的无效。

Section § 9209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请愿书的每一部分都必须附有征集签名者的声明。该声明必须遵循第9022条中规定的格式。

Section § 921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在城市中提交请愿书的流程。请愿书需要由提案人或其书面授权的人员一次性提交。一旦提交,除非法院决定,否则不能更改。当请愿书提交给选举官员时,他们必须核查该市的注册选民人数并清点请愿书上的签名。

如果签名人数达到或超过最低要求,请愿书将被接受并正式备案。如果签名人数不足,官员将不会继续处理该请愿书。

提案人或经提案人书面授权的人员应提交请愿书。请愿书的所有部分应一次性提交。一旦提交,请愿书的任何部分不得修改,除非有管辖权的法院命令。
当请愿书提交备案时,选举官员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a)CA 选举 Code § 9210(a) 查明县选举官员根据第2187条向州务卿最后报告的、在第9202条规定的通知发布时有效的该市注册选民人数。
(b)CA 选举 Code § 9210(b) 确定请愿书上签署的总人数。如果经审查,选举官员初步认定签名人数等于或超过所需的最少签名人数,他或她应接受请愿书备案。请愿书应视为在该日期备案。 如果经审查,选举官员初步认定签名人数不等于或不超过所需的最少签名人数,该官员不应采取进一步行动。

Section § 9211

Explanation

一旦向市提交请愿书,市选举官员的职责就是审查它,就像他们审查县级请愿书一样。他们会遵循第9114条和第9115条中规定的规则,但任何提及“监事会”的地方都应理解为指市的立法机构。

呈请书按本条规定提交后,选举官员应依照第9114条和第9115条的规定,以审查县级呈请书的相同方式审查该呈请书,但就本条而言,提及“监事会”应被视为提及市的立法机构。

Section § 9212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市立法机构将一项拟议的倡议措施提交给市级机构,以获取一份详细报告。这份报告可以涵盖该措施对城市财政、规划和分区一致性、土地使用、住房供应、基础设施资金、商业保留以及空置土地使用的潜在影响。它还可以调查对农业、交通、现有商业区和城市振兴工作的影响。报告必须在选举官员证明请愿书充分性后的30天内提交给立法机构。

(a)CA 选举 Code § 9212(a) 在请愿书传阅期间,或在采取第9215条(a)和(b)款所述的任何一项行动之前,立法机构可以将拟议的倡议措施提交给一个或多个市级机构,以就以下任何或所有事项提交报告:
(1)CA 选举 Code § 9212(a)(1) 其财政影响。
(2)CA 选举 Code § 9212(a)(2) 其对城市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内部一致性的影响,包括住房要素,规划与分区之间的一致性,以及根据《政府法典》第65008条以及《政府法典》第7编第1分部第4.2章(自第65913条起)和第4.3章(自第65915条起)对城市行动的限制。
(3)CA 选举 Code § 9212(a)(3) 其对土地使用的影响,对住房供应和位置的影响,以及城市满足其区域住房需求的能力。
(4)CA 选举 Code § 9212(a)(4) 其对各类基础设施资金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学校、公园和开放空间。报告还可以讨论该措施是否可能导致当前居民和企业的基建成本增加或节约,包括基建维护成本。
(5)CA 选举 Code § 9212(a)(5) 其对社区吸引和留住商业和就业能力的影响。
(6)CA 选举 Code § 9212(a)(6) 其对空置地块使用的影响。
(7)CA 选举 Code § 9212(a)(7) 其对农业用地、开放空间、交通拥堵、现有商业区以及指定用于振兴的已开发区域的影响。
(8)CA 选举 Code § 9212(a)(8) 立法机构要求报告中包含的任何其他事项。
(b)CA 选举 Code § 9212(b) 报告应在立法机构规定的时间内,但不得迟于选举官员向立法机构证明请愿书充分性之日起30天内,提交给立法机构。

Section § 9213

Explanation

每个奇数年,地方选举官员必须在4月1日前向州务卿报告过去两年内市级倡议请愿书的情况。这包括有多少请愿书未能进入投票环节,以及有多少根据第9212条规定准备了报告。此外,他们还需要报告已进入投票环节的倡议措施,说明有多少获得了选民批准或未获批准,以及有多少根据第9212条规定准备了报告。

在每个奇数年的4月1日或之前,各立法机构的选举官员应向州务卿提交一份报告,其中包含以下信息:
(a)CA 选举 Code § 9213(a) 在过去两个日历年内分发但未获得投票资格的市级倡议请愿书的数量,以及根据第9212条规定为其准备了报告的这些拟议倡议的数量。
(b)CA 选举 Code § 9213(b) 关于在过去两个日历年内获得投票资格的市级倡议措施,获得选民批准的数量,以及根据第9212条规定为其准备了报告的这些投票措施的数量。
(c)CA 选举 Code § 9213(c) 关于在过去两个日历年内获得投票资格的市级倡议措施,未获得选民批准的数量,以及根据第9212条规定为其准备了报告的这些投票措施的数量。

Section § 9215

Explanation

如果一项城市倡议请愿书获得了足够多的市民投票人签名——在较大的城市至少10%,在较小的城市至少25%(或100名投票人,以较少者为准)——那么该市的立法机构必须采取以下三种方式之一。首先,他们可以在下一次例会或收到请愿书后10天内,不作任何修改地通过拟议的法律。其次,他们可以决定让市民投票人对拟议的法律进行投票决定。最后,他们可以选择命令一份关于请愿书的报告,之后他们必须在10天内通过该法律,或者安排一次公开投票。

如果倡议请愿书由不少于10%的市民投票人签署,根据县选举官员向州务卿提交的、依据第2187条规定、在第9202条规定的通知发布时生效的最新登记报告;或者,在一个登记投票人少于或等于1,000人的城市,由25%的投票人或100名市民投票人签署,以两者中较少者为准,则立法机构应采取以下措施之一:
(a)CA 选举 Code § 9215(a) 在提交请愿书认证的例会上,或在提交后10天内,不作任何修改地通过该条例。
(b)CA 选举 Code § 9215(b) 根据第1405条,不作任何修改地将该条例提交给投票人。
(c)CA 选举 Code § 9215(c) 在提交请愿书认证的例会上,根据第9212条命令一份报告。当报告提交给立法机构时,立法机构应在10天内通过该条例,或根据(b)款命令举行选举。

Section § 9215.5

Explanation

提出倡议的人可以在选举前88天之前决定取消或撤回该倡议。即使请愿书已经过选举官员的核查和批准,也可以这样做。

提案的发起人可以在选举日前第88天之前的任何时间撤回该提案,无论联署请愿书是否已被选举官员认定为符合要求。

Section § 9216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城市有市长或类似官员拥有否决权,并且选民提议的条例被否决了,而市议会或立法机构未能推翻这个否决,那么这将被视为他们拒绝通过该条例。

Section § 9217

Explanation

如果大多数选民批准一项拟议的市级法律(条例),该法律就会生效并具有约束力。条例在市议会宣布投票结果时被视为通过,并于10天后生效。一旦通过选民批准或市议会未经公开投票(针对公民提案动议)通过,该条例就不能被修改或取消,除非通过另一次公开投票进行,除非原始条例另有规定。

如果对拟议条例进行投票的多数选民投赞成票,则该条例应成为该市有效且具有约束力的条例。该条例应在立法机构宣布投票结果之日被视为通过,并于该日期后10天生效。任何通过公民提案动议提出并经市立法机构投票通过但未提交选民表决的条例,或经选民通过的条例,除非经全民投票,否则不得废止或修订,除非原始条例另有规定。

Section § 9218

Explanation
在加利福尼亚州,选民可以在同一次选举中对多项拟议法律(即条例)进行投票。但是,在特别选举中,同一问题在一年内不能被投票超过一次。

Section § 9221

Explanation
如果同一场选举中通过了两项或多项法令,并且它们之间存在矛盾,那么获得最多赞成票的法令将优先执行。

Section § 9222

Explanation

市政府无需选民请愿即可提议修改其法律。他们可以在即将到来的常规或特别市选举中,要求选民批准或否决新的、修订的或废止的条例。如果大多数选民同意,这些修改就会生效。市政府可以通过制定条例或决议来提出这些修改,或者召集特别选举,但选举必须在宣布之日起至少 88 天后举行。

市立法机构可以无需为此提交请愿书,向选民提交一项关于废止、修订或制定任何条例的提案,该提案将在任何后续的常规市选举或特别市选举中进行投票。如果提交的提案在选举中获得多数票,则该条例应相应地被废止、修订或制定。提案可以通过条例或决议提交,或者可以为此目的召集特别选举以对提案进行投票。选举应在选举令发布之日起不少于 88 天后举行。

Section § 922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如果一项市条例或议案需要在选举中进行投票表决,市选举官员必须确保将其付印。此外,任何索取副本的选民都必须获得一份。

凡本条规定任何条例或议案须在任何选举中提交市选民表决时,立法机构的选举官员应负责将该条例或议案付印。任何选民均可索取该条例或议案的副本。

Section § 922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提交给市民投票的市条例所需的开头措辞。该条例必须以特定格式的短语开头:“________市人民特此制定如下:”

提交给市选民的条例的制定条款应基本采用以下形式:
“________市人民特此制定如下:”

Section § 9226

Explanation

本节简单地指出,本条中的规则或规定不适用于全州层面的倡议。

本条不适用于任何全州性倡议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