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9030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加州提交和核实倡议或全民公决请愿书签名的流程。提交请愿书时,所有章节必须一次性提交给相关的县选举官员。提交后,签名数量会在八天内统计出来。如果总数低于要求,流程就此停止。如果达到所需数量,官员会在30天内核实签名,如果签名超过500个,则采用随机抽样方法。签名的变异,例如使用首字母,不会使其失效。调查结果随后会被认证并送交州务卿。根据核实的有效签名总数与要求相比,该议案要么失败,要么需要进一步验证,要么获得列入选票的资格。

(a)CA 选举 Code § 9030(a) 请愿书的每一章节应提交给其分发的县或市县的选举官员,但在任何县或市县分发的所有章节应同时提交。一旦提交,任何请愿书章节不得修改,除非有管辖权的法院命令。
(b)CA 选举 Code § 9030(b) 在请愿书提交后的八天内,不包括周六、周日和节假日,选举官员应确定请愿书上签名的总数,并将此信息传送给州务卿。如果提交给所有选举官员的签名总数少于认定请愿书有效所需的合格选民人数的100%,州务卿应通知提案人和选举官员,并且不再对该请愿书采取进一步行动。
(c)CA 选举 Code § 9030(c) 如果提交给所有选举官员的签名数量达到或超过宣布请愿书有效所需的合格选民人数的100%,州务卿应立即通知选举官员。
(d)CA 选举 Code § 9030(d) 在此通知后的30天内,不包括周六、周日和节假日,选举官员应确定已签署请愿书的合格选民人数。如果提交给选举官员的请愿书章节上有超过500个签名,选举官员应采用州务卿确定的随机抽样技术来核实签名。待核实的签名随机样本应以确保提交给选举官员的每个签名都有同等机会被纳入样本的方式抽取。随机抽样应包括对至少500个签名或3%的签名(以较大者为准)的检查。在根据登记记录确定有多少合格选民签署了请愿书时,选举官员可以使用选民签名的任何传真件,前提是准备和展示传真件的方法符合法律规定。签名不会因签署请愿书的人用首字母代替其名字或中间名(或两者)而导致的签名变异而失效。
(e)CA 选举 Code § 9030(e) 选举官员在完成检查后,应立即在请愿书上附上一份注明日期、显示检查结果的证书,但签名部分除外,并应立即将请愿书和证书传送给州务卿。该证书的副本应存档在选举官员的办公室。
(f)CA 选举 Code § 9030(f) 如果州务卿从所有选举官员处收到的证书表明,有效签名数量未达到认定请愿书有效所需的合格选民人数的95%,该请愿书应被视为未能获得资格,州务卿应立即通知提案人和选举官员。
(g)CA 选举 Code § 9030(g) 如果州务卿从所有选举官员处收到的证书总数超过认定请愿书有效所需的合格选民人数的110%,州务卿应根据第9033条的规定,证明该议案已获得列入选票的资格。

Section § 90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当一份请愿书是否拥有足够有效签名的情况处于“险胜”边缘时会发生什么。如果初步统计显示结果过于接近,无法确定——即在所需签名数量的95%到110%之间——州务卿将下令对所有签名进行彻底核查。

选举官员有60天时间(不包括周末和节假日)根据选民登记记录核实签名,他们还可以获得额外帮助以加快这一过程。在核查期间,官员们会定期向州务卿报告已核实签名的数量。

如果在每个县完成核查之前,有足够的签名被确认有效,州务卿可以通知官员暂停核实工作。核查完成后,结果将送交州务卿。如果确定有足够的有效签名,该措施将有资格列入选票。如果不足,请愿书的提案人将收到不足的通知。

(a)CA 选举 Code § 9031(a) 如果统计抽样显示有效签名的数量在宣布请愿书足够的合格选民所需签名数量的95%至110%之间,州务卿应命令对提交的签名进行审查和核实,并应如此通知选举官员。签名不得因签署请愿书的人用姓名首字母代替其名或中间名(或两者)而导致的签名差异而失效。
(b)CA 选举 Code § 9031(b) 在收到命令后60天内(不包括周六、周日和节假日),选举官员或选民登记官应根据登记记录确定有多少合格选民签署了请愿书,如有必要,监事会应允许选举官员或登记官获得额外协助以审查请愿书,并为其提供报酬。在根据登记记录确定有多少合格选民签署了请愿书时,选举官员或选民登记官可以使用其办公室维护的任何已登记选民的文件或名单,或选民签名的传真件,前提是准备和展示传真件的方法符合法律规定。
(c)Copy CA 选举 Code § 9031(c)
(1)Copy CA 选举 Code § 9031(c)(1) 在对提交的签名进行审查和核实期间,选举官员或选民登记官应向州务卿提交一份或多份报告,显示截至该日期已核实的合格选民签名数量。州务卿应确定所需提交报告的数量及其提交方式。
(2)CA 选举 Code § 9031(c)(2) 州务卿应根据依照第 (1) 款提交的最新报告,维护一份清单,列明已签署请愿书的合格选民的核实签名数量。如果州务卿在每个县完成对每份提交签名的审查之前,根据该清单确定请愿书已获得宣布请愿书所需足够数量的选民签名,州务卿应立即将此事实通知州内每个县或市县的选举官员或选民登记官。收到此通知后,选举官员或选民登记官可暂停签名核实,直至收到根据第9033条发出的证书,或直至州务卿另行指示。
(d)CA 选举 Code § 9031(d) 选举官员或登记官在完成审查或收到根据 (c) 款第 (2) 项发出的通知后,应立即在请愿书上(附带的签名除外)附上一份日期正确、显示审查结果的修订证书,并应立即将请愿书连同修订证书一并提交给州务卿。修订证书的副本应存档于选举官员办公室。
(e)Copy CA 选举 Code § 9031(e)
(1)Copy CA 选举 Code § 9031(e)(1) 如果修订证书确认请愿书已足够,州务卿应根据第9033条的规定,证明该措施有资格列入选票。
(2)CA 选举 Code § 9031(e)(2) 如果州务卿从所有选举官员处收到的修订证书确认请愿书仍被认定不足,州务卿应立即通知提案人和选举官员。

Section § 9032

Explanation
只有推动请愿书的人,或他们书面授权的人,才能正式提交请愿书。如果其他人试图提交其任何部分,选举官员将不予理会该提交。

Section § 9033

Explanation

当一项倡议或全民公决措施的请愿书被认证为已获得足够合格选民签名时,州务卿必须停止核实签名,并为该措施列入选票做准备。对于倡议措施,州务卿会确定在收到经认证的请愿书后至少131天举行的下一次合适选举。在该选举日期前的第131天,州务卿会签发证书,确认该倡议措施已确定列入选票,并通知相关方。

对于全民公决措施,流程类似,但相关选举的日期可以更近——至少在31天之后。州务卿会签发证书,确认全民公决措施获得投票资格,并更新合格措施的公开清单。如果一项全民公决措施已获得认证但尚未出现在选票上,则有程序确保可以根据法律撤回或重新认证。一旦全民公决请愿书经核实获得足够签名,其所挑战的法律将暂停生效,直至选民做出决定或该措施被撤回。

(a)CA 选举 Code § 9033(a) 当州务卿从一名或多名选举官员或选民登记官处收到一份请愿书,经认证已由规定数量的合格选民签署后,州务卿应立即通知提案人,并立即向州内每个县或市县的选举官员或选民登记官发送通知,指示终止签名核实。
(b)Copy CA 选举 Code § 9033(b)
(1)Copy CA 选举 Code § 9033(b)(1) 对于一项倡议措施,州务卿应确定下一次全州范围的普选(定义见第9016条(a)款)或下一次全州范围的特别选举的日期,该日期应不早于州务卿收到经认证已由规定数量的合格选民签署的请愿书之日后的131天。
(2)CA 选举 Code § 9033(b)(2) 在根据第 (1) 款确定的选举日期之前的第131天,州务卿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A)CA 选举 Code § 9033(b)(2)(A) 签发资格证书,证明截至该日期,该倡议措施已根据第 (1) 款确定的选举获得投票资格。
(B)CA 选举 Code § 9033(b)(2)(B) 通知倡议措施的提案人以及每个县的选举官员,截至该日期,该措施已根据第 (1) 款确定的选举获得投票资格。
(C)CA 选举 Code § 9033(b)(2)(C) 将该倡议措施列入所有有资格在根据第 (1) 款确定的选举中列入投票的全州倡议措施清单,并在州务卿的互联网网站上公布该清单。
(3)CA 选举 Code § 9033(b)(3) 根据第 (2) 款签发资格证书后,一项倡议措施应被视为已获得投票资格,以符合《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二条第8节(c)款的规定。
(c)Copy CA 选举 Code § 9033(c)
(1)Copy CA 选举 Code § 9033(c)(1) 对于一项全民公决措施,州务卿应确定下一次全州范围的普选(定义见第9016条(a)款)或下一次全州范围的特别选举的日期,该日期应不早于州务卿收到经认证已由规定数量的合格选民签署的请愿书之日后的31天。
(2)CA 选举 Code § 9033(c)(2) 在根据第 (1) 款确定的选举日期之前的第131天,或者如果在根据第 (1) 款确定的选举之前剩余不足131天时收到经认证已由规定数量的合格选民签署的请愿书,州务卿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A)CA 选举 Code § 9033(c)(2)(A) 签发资格证书,证明截至该日期,该全民公决措施已根据第 (1) 款确定的选举获得投票资格。
(B)CA 选举 Code § 9033(c)(2)(B) 通知全民公决措施的提案人以及每个县的选举官员,截至该日期,该措施已根据第 (1) 款确定的选举获得投票资格。
(C)CA 选举 Code § 9033(c)(2)(C) 将该全民公决措施列入所有有资格在根据第 (1) 款确定的选举中列入投票的全州全民公决措施清单,并在州务卿的互联网网站上公布该清单。
(3)CA 选举 Code § 9033(c)(3) 根据第 (1) 款签发资格证书后,一项全民公决措施应被视为已获得投票资格,以符合《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二条第9节(c)款的规定。
(4)CA 选举 Code § 9033(c)(4) 如果一项全民公决措施在本款新增法案生效之日已签发资格证书但尚未出现在选票上,州务卿应作废该资格证书,并根据本款规定签发新的资格证书。任何此类全民公决措施的提案人应被允许在新增本款的法案生效之日至州务卿根据本款第 (2) 款(A)项签发新资格证书之日之间的任何时间,根据第9604条(b)款撤回该措施。
(d)CA 选举 Code § 9033(d) 对于一项全民公决措施,一旦州务卿根据第9030条(c)款向提案人和选举官员发出通知,表明提交给所有选举官员的签名数量达到或超过宣布请愿书有效所需的合格选民数量的100%,则作为该全民公决措施标的法规应停止生效,除非发生以下情况之一:

Section § 9034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加州倡议措施的流程。一旦提案人收集到使一项倡议有资格列入选票所需的25%的签名,他们必须向州务卿证明这一点。州务卿随后将该倡议及相关文件发送给参议院和众议院。两院必须在选举前至少131天举行公开听证会,以确保立法机关不对倡议本身进行任何修改。

实质上,这确保了透明度,同时防止立法机关修改倡议。

(a)CA 选举 Code § 9034(a) 拟议倡议措施的提案人,在收集到使该倡议措施有资格列入选票所需签名数量的25%后,应立即向州务卿提交一份经伪证罪处罚宣誓签署的证明。
(b)CA 选举 Code § 9034(b) 收到(a)款所要求的证明后,州务卿应将倡议措施的副本,连同总检察长根据第9004条准备的流通标题和摘要,传送给参议院和众议院。各议院应将该倡议措施分配给其相应的委员会。相应的委员会应不迟于该措施进行投票的选举日期前131天,就该措施的主题举行联合公开听证会。
(c)CA 选举 Code § 9034(c) 本节不应被解释为授权立法机关修改该倡议措施或阻止其出现在选票上。

Section § 90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如何通过“倡议”来提出新法律或修改宪法。要让一项倡议进入投票环节,需要一份请愿书,上面有足够数量的登记选民签名。具体来说,如果是提出新法律,签名人数要达到上次州长选举投票人数的5%;如果是修改宪法,则需要达到8%。这份请愿书必须包含提案的完整文本,并由州务卿确认有效。

一项倡议措施可以通过向州务卿提交一份请愿书来提出,该请愿书应载明拟议法规或宪法修正案的文本,并经认证已由登记选民签署,其人数相当于在总检察长发布该倡议措施的流通标题和摘要之前的上一次州长选举中所有州长候选人选民的5%(针对法规)和8%(针对宪法修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