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选举创制权
Section § 9101
Section § 9102
Section § 9103
如果你想发起一项关于县级事务的请愿,比如制定地方性法律或改变县域边界,你需要首先向县选举官员提交一份通知。你的通知必须列出支持请愿的一到五人的姓名和地址,并附上提案的文本。你还需要请求准备一个选票标题和摘要。
提交通知时,你需要支付一笔最高达 $200 的费用。如果你的请愿书在一年内获得官方认可,这笔费用将退还给你。
Section § 9103.5
本法律概述了县选举官员在倡议请愿书方面的职责。在满足特定条件之前,例如请愿书未达到签名要求、举行选举或条例被采纳,该官员必须存档某些材料。这些材料包括意向通知、倡议文本以及投票标题和摘要请求。官员还必须向任何索取者提供这些材料的副本,仅收取制作副本的实际成本。
Section § 9104
这项法律规定,当有人想发起请愿时,必须提交一份意向通知书。这份通知书必须包含至少一名(但不多于五名)支持请愿的人的打印姓名、签名和地址(营业或住址)。它还可以包含一份解释请愿原因的声明,但这份声明不能超过500字。该通知书应遵循特定格式,主要目的是宣布有意散发请愿书,并说明其在特定县内的目的。解释请愿原因的声明是可选的。
Section § 9105
这项法律详细规定了县级处理拟议措施的流程。当一项拟议措施提交后,县选举官员必须迅速将副本发送给县法律顾问。在15天内,县法律顾问需要为该措施的目的起草并返回一份选票标题和摘要,篇幅不超过500字,且必须公正,不偏袒或反对该措施。
选举官员会将这份标题和摘要发送给措施的提案人,提案人必须将其与《意向通知书》一同在当地报纸上刊登,并提供刊登证明。在收集签名时,选票标题和摘要必须放在请愿书每一页拟议措施文本的上方,标题字体清晰易读。
Section § 9106
Section § 9108
Section § 9109
本节规定,请愿书的每个部分都必须附有一份由收集签名的人填写的宣誓书。这份宣誓书的格式应严格按照第104条中详细说明的特定格式。
Section § 9110
Section § 9111
这项法律允许县监事会要求县级机构就一项拟议的倡议措施提交报告。该报告可以涵盖各种影响,例如财政影响、与县级规划的一致性、住房和土地使用问题、基础设施资金、商业和就业,以及其他地方关注的问题。报告必须在请愿书充分性核实后的30天内完成并提交。
Section § 9112
这项法律要求各县的选举官员在每个奇数年的4月1日前向州务卿提交一份报告。报告必须包含过去两年县级倡议请愿书的详细信息。具体来说,它应说明有多少请愿书被分发但未能进入投票,以及有多少请愿书准备了报告。此外,它还必须阐明有多少进入投票的倡议获得了选民的批准或被否决,并指出有多少为此准备了报告。
Section § 9113
Section § 9114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加州选举官员核实请愿书签名的流程。请愿书提交后,官员们有30天时间(不包括周末和节假日)来检查是否达到了所需数量的有效签名。
官员们可以将签名与注册的签名样本进行比对,并且像使用首字母这样的细微差异不会导致签名无效。然后,他们会告知请愿书的发起人,请愿书是否拥有足够的有效签名。
如果签名不足,则不会采取进一步行动,但可以在以后就同一主题提交新的请愿书。如果签名足够,结果将被认证并提交给监事会的下一次会议。
Section § 9115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选举官员核实请愿书签名的程序。如果收集到超过500个签名,可以使用随机抽样方法来检查其有效性。每个签名都应有平等的机会被选中,样本必须包括至少500个签名或总数的3%(以较大者为准)。签名中的细微差异不会使其失效。
如果抽样显示有效签名数量接近所需(在95%到110%之间),官员必须在90天内核实所有签名。如果在检查完所有签名之前发现足够的有效签名,他们可以停止核实。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签名可以与选民签名的传真件进行比对。
官员必须附上包含核实结果的证明,并通知请愿发起人请愿书是否足够。不足的请愿书将终止该程序,但可以重新发起一份新的请愿书。足够的请愿书将被认证,并在监事会的下一次会议上报告。
Section § 9118
如果足够多的人签署请愿书(至少是上次州长选举中投票给州长的选民的10%),县监事会有三种选择:不加修改地通过拟议的法律,要求选民就此作出决定,或者要求一份报告。如果他们选择报告,他们必须在审查报告后不久决定是采纳该法律还是举行选举。
Section § 9118.5
提出倡议的人可以在选举前88天之前决定取消或撤回该倡议。即使请愿书已经过选举官员的核查和批准,也可以这样做。
Section § 9124
这项法律规定,当一个县将一项条例(地方性法律)提交给民众投票时,该条例必须以一个特定的开场白开始,即“____县人民特此颁布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