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9100

Explanation
任何县制定地方法规(条例)时,除了可以使用现有的法律规定方法,还可以采用本条款中描述的特定程序。

Section § 9101

Explanation
如果你想提出一项新的地方性法律(即条例),你可以通过在一份官方请愿书上收集足够多的选民签名来开始。这份请愿书必须包含所有必要信息,例如拟议条例的全文以及说明其意图的声明,并且必须遵守相关章节中列出的具体规定。

Section § 91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通过倡议请愿对县章程进行的任何修改都必须提交给监事会,但最终,除非获得选民批准,否则该提案不能成为法律。监事会无权在未经选民同意的情况下进行这些修改。

Section § 9103

Explanation

如果你想发起一项关于县级事务的请愿,比如制定地方性法律或改变县域边界,你需要首先向县选举官员提交一份通知。你的通知必须列出支持请愿的一到五人的姓名和地址,并附上提案的文本。你还需要请求准备一个选票标题和摘要。

提交通知时,你需要支付一笔最高达 $200 的费用。如果你的请愿书在一年内获得官方认可,这笔费用将退还给你。

(a)CA 选举 Code § 9103(a) 在县内传阅任何倡议请愿书,或任何与县域兼并、县域合并或县域解散相关的请愿书之前,其发起人应向县选举官员提交一份意向通知。该通知应包括至少一名但不超过五名请愿书发起人的姓名和商业或居住地址,并应附有倡议的文本以及一份要求准备选票标题和摘要的请求。
(b)CA 选举 Code § 9103(b) 任何向县选举官员提交意向通知的人,应支付一笔由监事会确定且不超过二百美元 ($200) 的费用。如果县选举官员在提交意向通知之日起一年内证明请愿书的充分性,该费用将退还给提交人。

Section § 9103.5

Explanation

本法律概述了县选举官员在倡议请愿书方面的职责。在满足特定条件之前,例如请愿书未达到签名要求、举行选举或条例被采纳,该官员必须存档某些材料。这些材料包括意向通知、倡议文本以及投票标题和摘要请求。官员还必须向任何索取者提供这些材料的副本,仅收取制作副本的实际成本。

自依照第9103条规定提交与倡议请愿书相关的材料之时起,直至县选举官员确定倡议请愿书不包含所需最低签名数量的次日,或倡议措施提交选民表决的选举次日,或在依照第9101条规定提交给监事会后,拟议条例被监事会采纳的次日(视情况而定),县选举官员应执行以下两项任务:
(a)CA 选举 Code § 9103.5(a) 在其办公室存档倡议措施提案人依照第9103条规定提交给县选举官员的意向通知、倡议书面文本以及投票标题和摘要请求。
(b)CA 选举 Code § 9103.5(b) 应任何人的请求,提供其依照(a)款规定须存档的材料副本。县选举官员可向依照本款获取副本的人收取费用。该费用不得超过县选举官员提供副本所产生的实际成本。

Section § 91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有人想发起请愿时,必须提交一份意向通知书。这份通知书必须包含至少一名(但不多于五名)支持请愿的人的打印姓名、签名和地址(营业或住址)。它还可以包含一份解释请愿原因的声明,但这份声明不能超过500字。该通知书应遵循特定格式,主要目的是宣布有意散发请愿书,并说明其在特定县内的目的。解释请愿原因的声明是可选的。

意向通知书应包含至少一名但不超过五名提案人的打印姓名、签名以及营业或住址,并可包含一份打印声明,篇幅不超过500字,说明拟议请愿书的理由。该通知书应基本采用以下格式:
 散发请愿书意向通知
特此由署名人员告知,他们有意在____县内散发请愿书,目的为____。请愿书中设想的拟议行动的理由声明如下:(optional statement)。

Section § 91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详细规定了县级处理拟议措施的流程。当一项拟议措施提交后,县选举官员必须迅速将副本发送给县法律顾问。在15天内,县法律顾问需要为该措施的目的起草并返回一份选票标题和摘要,篇幅不超过500字,且必须公正,不偏袒或反对该措施。

选举官员会将这份标题和摘要发送给措施的提案人,提案人必须将其与《意向通知书》一同在当地报纸上刊登,并提供刊登证明。在收集签名时,选票标题和摘要必须放在请愿书每一页拟议措施文本的上方,标题字体清晰易读。

(a)CA 选举 Code § 9105(a) 县选举官员应立即将任何拟议措施的副本转交县法律顾问。在拟议措施提交后15天内,县法律顾问应为该拟议措施提供并返回一份选票标题和摘要给县选举官员。选票标题可以与拟议措施的任何其他标题不同,并且应以500字或更少的篇幅表达拟议措施的目的。在提供选票标题时,县法律顾问应以真实、公正的语言陈述拟议措施的目的,确保选票标题既不构成论证,也不可能对拟议措施产生支持或反对的偏见。
(b)CA 选举 Code § 9105(b) 县选举官员应向拟议措施的提案人提供选票标题和摘要的副本。提案人应在请愿书分发之前,在该县出版的普通发行报纸上公布《意向通知书》以及拟议措施的选票标题和摘要,并向县选举官员提交出版证明。
(c)CA 选举 Code § 9105(c) 县法律顾问准备的选票标题和摘要应出现在请愿书的每个部分,位于拟议措施文本上方,并横跨请愿书上将出现签名的每一页顶部,字体为不小于11点的罗马字体。选票标题和摘要应与措施文本明确分开。措施文本应以不小于8点的字体印刷。拟议措施的标题应以粗体字印刷,形式大致如下:
直接提交选民的倡议措施
县法律顾问已准备好以下关于拟议措施主要目的和要点的标题和摘要:
(在此列出县法律顾问准备的标题和摘要。此标题和摘要也必须印在请愿书上将出现签名的每一页顶部。)

Section § 9106

Explanation
如果你住在该县,并且认为县法律顾问撰写的选票标题或摘要有误或具有误导性,你可以要求法院修改它。法院必须加快处理此案。但是,法院只有在有确凿证据表明该标题或摘要不准确或不符合第9105条的规定时,才会修改它。

Section § 9107

Explanation
法律规定,县选举官员必须通过查看在启动请愿书的通知发布之前,上次选举中有多少人投票给州长,来计算一项倡议请愿书需要多少签名。

Section § 91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一旦县法律顾问公布了请愿书的标题和摘要,提出请愿书的人就可以开始向其县内的注册选民征集签名。请愿书的每一部分都必须包含一份意向通知的副本,以及由县法律顾问准备的标题和摘要。

Section § 9109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请愿书的每个部分都必须附有一份由收集签名的人填写的宣誓书。这份宣誓书的格式应严格按照第104条中详细说明的特定格式。

每个请愿书部分均应附有一份由征集人填写的宣誓书。该宣誓书的格式应与第104条中规定的格式基本相同。

Section § 9110

Explanation
您有180天的时间收集签名并将请愿书提交给县选举官员。这个期限从您收到标题和摘要之日开始计算,或者在任何相关法律问题解决之后开始计算,以较晚的日期为准。

Section § 91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县监事会要求县级机构就一项拟议的倡议措施提交报告。该报告可以涵盖各种影响,例如财政影响、与县级规划的一致性、住房和土地使用问题、基础设施资金、商业和就业,以及其他地方关注的问题。报告必须在请愿书充分性核实后的30天内完成并提交。

(a)CA 选举 Code § 9111(a) 在请愿书传阅期间,或在采取第9118条(a)款和(b)款所述的任何一项行动之前,监事会可将拟议的倡议措施提交给一个或多个县级机构,以获取关于以下任何或所有事项的报告:
(1)CA 选举 Code § 9111(a)(1) 其财政影响。
(2)CA 选举 Code § 9111(a)(2) 其对县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内部一致性的影响,包括住房要素、规划与分区之间的一致性,以及根据《政府法典》第65008条以及《政府法典》第七编第一分部第4.2章(自第65913条起)和第4.3章(自第65915条起)对县级行动的限制。
(3)CA 选举 Code § 9111(a)(3) 其对土地使用的影响、对住房供应和位置的影响,以及县满足其区域住房需求的能力。
(4)CA 选举 Code § 9111(a)(4) 其对各类基础设施资金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学校、公园和开放空间。报告还可讨论该措施是否可能导致当前居民和企业的基建成本增加或节约,包括基建维护成本。
(5)CA 选举 Code § 9111(a)(5) 其对社区吸引和留住商业及就业能力的影响。
(6)CA 选举 Code § 9111(a)(6) 其对空置地块使用的影响。
(7)CA 选举 Code § 9111(a)(7) 其对农业用地、开放空间、交通拥堵、现有商业区以及指定用于振兴的已开发区域的影响。
(8)CA 选举 Code § 9111(a)(8) 监事会要求报告中包含的任何其他事项。
(b)CA 选举 Code § 9111(b) 报告应在监事会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给监事会,但不得迟于县选举官员向监事会证明请愿书充分性后的30天。

Section § 91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各县的选举官员在每个奇数年的4月1日前向州务卿提交一份报告。报告必须包含过去两年县级倡议请愿书的详细信息。具体来说,它应说明有多少请愿书被分发但未能进入投票,以及有多少请愿书准备了报告。此外,它还必须阐明有多少进入投票的倡议获得了选民的批准或被否决,并指出有多少为此准备了报告。

每年奇数年的4月1日或之前,各县的县选举官员应向州务卿提交一份报告,其中包含以下信息:
(a)CA 选举 Code § 9112(a) 在前两个日历年内分发但未能获得投票资格的县级倡议请愿书的数量,以及根据第9111条规定准备了报告的这些拟议倡议的数量。
(b)CA 选举 Code § 9112(b) 关于在前两个日历年内获得投票资格的县级倡议措施,获得选民批准的数量,以及根据第9111条规定准备了报告的这些投票措施的数量。
(c)CA 选举 Code § 9112(c) 关于在前两个日历年内获得投票资格的县级倡议措施,未获得选民批准的数量,以及根据第9111条规定准备了报告的这些投票措施的数量。

Section § 9113

Explanation
本法规解释了请愿书应如何提交。提案人或其授权代表必须同时提交请愿书的所有部分,否则这些部分将无效。一旦提交,除非法院命令,否则不能对请愿书的任何部分进行修改。提交后,县选举官员会清点请愿书上的签名数量。如果签名数量达到或超过了所需的最低数量,将对请愿书进行进一步审查。如果未达到,则程序就此停止。

Section § 911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加州选举官员核实请愿书签名的流程。请愿书提交后,官员们有30天时间(不包括周末和节假日)来检查是否达到了所需数量的有效签名。

官员们可以将签名与注册的签名样本进行比对,并且像使用首字母这样的细微差异不会导致签名无效。然后,他们会告知请愿书的发起人,请愿书是否拥有足够的有效签名。

如果签名不足,则不会采取进一步行动,但可以在以后就同一主题提交新的请愿书。如果签名足够,结果将被认证并提交给监事会的下一次会议。

除第9115节另有规定外,自请愿书提交之日起30日内,不包括周六、周日和节假日,选举官员应审查请愿书,并根据登记记录确定请愿书是否由规定数量的选民签署。一份显示审查结果的证明书应附在请愿书上。
在确定有效签名数量时,选举官员可以核对签名与选民签名传真件,前提是制作和展示传真件的方法符合法律规定。签名不会因签署人以姓名首字母代替其名或中间名(或两者皆是)而导致的签名差异而失效。
选举官员应通知请愿书发起人关于请愿书的充分性或不充分性。
如果请愿书被认定为不充分,则不应采取进一步行动。但是,未能获得足够签名,不应排除在以后提交关于同一主题的新请愿书。
如果请愿书被认定为充分,选举官员应在监事会的下一次例行会议上将审查结果提交给监事会。

Section § 911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选举官员核实请愿书签名的程序。如果收集到超过500个签名,可以使用随机抽样方法来检查其有效性。每个签名都应有平等的机会被选中,样本必须包括至少500个签名或总数的3%(以较大者为准)。签名中的细微差异不会使其失效。

如果抽样显示有效签名数量接近所需(在95%到110%之间),官员必须在90天内核实所有签名。如果在检查完所有签名之前发现足够的有效签名,他们可以停止核实。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签名可以与选民签名的传真件进行比对。

官员必须附上包含核实结果的证明,并通知请愿发起人请愿书是否足够。不足的请愿书将终止该程序,但可以重新发起一份新的请愿书。足够的请愿书将被认证,并在监事会的下一次会议上报告。

(a)CA 选举 Code § 9115(a) 自请愿书提交之日起30日内,不包括周六、周日和节假日,如果根据第9114条对请愿书的审查显示请愿书上已签署超过500个签名,选举官员可以使用随机抽样技术来核实签名。待核实的签名随机样本应以确保提交给选举官员的每个签名都有平等机会被纳入样本的方式抽取。随机抽样应包括对至少500个签名或3%的签名(以两者中较大者为准)的审查。签名不会因签署请愿书的人用姓名首字母代替名字或中间名(或两者皆是)而导致的签名变异而失效。
(b)CA 选举 Code § 9115(b) 如果统计抽样显示有效签名数量在宣布请愿书足够所需的合格选民签名数量的95%至110%之间,则选举官员应在请愿书提交之日起90日内(不包括周六、周日和节假日)审查并核实所提交的签名。如果选举官员在完成对每个提交签名的审查之前确定请愿书已由宣布请愿书足够所需的合格选民数量签署,则选举官员可以终止对剩余未核实签名的核实。
(c)CA 选举 Code § 9115(c) 在根据登记记录确定请愿书上签署的有效签名数量时,选举官员可以将签名与选民签名的传真件进行核对,前提是准备和展示传真件的方法符合法律规定。
(d)CA 选举 Code § 9115(d) 选举官员应在请愿书上附上一份显示本次审查结果的证明,并应通知请愿发起人请愿书是否足够或不足。
(e)CA 选举 Code § 9115(e) 如果请愿书被认定为不足,则不对该请愿书采取任何行动。但是,未能获得足够签名并不妨碍以后提交一份具有相同效力的全新请愿书。
(f)CA 选举 Code § 9115(f) 如果请愿书被认定为足够,选举官员应在董事会的下一次例会上向监事会证明审查结果。

Section § 9118

Explanation

如果足够多的人签署请愿书(至少是上次州长选举中投票给州长的选民的10%),县监事会有三种选择:不加修改地通过拟议的法律,要求选民就此作出决定,或者要求一份报告。如果他们选择报告,他们必须在审查报告后不久决定是采纳该法律还是举行选举。

如果倡议请愿书由不少于该县在发布分发倡议请愿书意向通知之前的上次州长选举中所有州长候选人总票数10%的选民签署,则监事会应采取以下措施之一:
(a)CA 选举 Code § 9118(a) 在提交请愿书认证的例会上,或在提交后10天内,不加修改地通过该条例。
(b)CA 选举 Code § 9118(b) 根据第1405条,不加修改地将该条例提交给选民。
(c)CA 选举 Code § 9118(c) 在提交请愿书认证的例会上,根据第9111条要求一份报告。当报告提交给监事会时,监事会应在10天内通过该条例,或根据(b)项要求举行选举。

Section § 9118.5

Explanation

提出倡议的人可以在选举前88天之前决定取消或撤回该倡议。即使请愿书已经过选举官员的核查和批准,也可以这样做。

提案的发起人可以在选举日前第88天之前的任何时间撤回该提案,无论联署请愿书是否已被选举官员认定为符合要求。

Section § 911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项县级条例需要在选举中进行投票表决,县选举官员必须确保该条例被印制出来。选民可以索取该条例的副本,并且应向他们提供。

Section § 9120

Explanation
本节指出,如果您想为县级提案提交论据,您应遵循第三条中详述的、从第9160节开始的规则和程序。

Section § 912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在同一次选举中,任意数量的拟议条例都可以列入选票进行表决。这意味着选民可以一次性决定多项潜在的法律或法规。

Section § 9122

Explanation
如果大多数选民对拟议的县条例投赞成票,该条例就正式生效。一旦监事会宣布投票结果,该条例就被视为通过,并在10天后生效。

Section § 9123

Explanation
如果同一场选举中通过了两项或多项法令,并且它们之间存在矛盾,那么获得最多赞成票的法令将优先执行。

Section § 912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一个县将一项条例(地方性法律)提交给民众投票时,该条例必须以一个特定的开场白开始,即“____县人民特此颁布如下。”

提交给县选民的条例的制定条款应基本采用以下形式:
“____县人民特此颁布如下:”

Section § 9125

Explanation
如果一项条例(地方性法律或法规)是通过倡议请愿书提出并获得通过的,那么它只能通过另一次公众投票才能被废止或修改,除非原条例规定了其他修改方式。否则,一旦通过,它就与监事会通过的任何其他条例具有相同的效力。

Section § 9126

Explanation

本节简单地指出,本条中的规则或规定不适用于全州层面的倡议。

本条不适用于任何全州性倡议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