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选举 Code § 9170(a) 除受 (d) 款规限外,县、市、区或学校议案在县选票上的选票标签或类似描述应以以下所有内容结尾:
(1)CA 选举 Code § 9170(a)(1) 在文本“支持者:”之后,列出取自选民信息指南中印刷的议案支持论证的签署人或文本的协会、非营利组织、企业或个人。支持者列表的长度不得超过125个字符。每个支持者应以分号分隔。除非协会、非营利组织、企业或个人支持该议案,否则不得列出。
(2)CA 选举 Code § 9170(a)(2) 在文本“反对者:”之后,列出取自选民信息指南中印刷的议案反对论证的签署人或文本的协会、非营利组织、企业或个人。反对者列表的长度不得超过125个字符。每个反对者应以分号分隔。除非协会、非营利组织、企业或个人反对该议案,否则不得列出。
(3)CA 选举 Code § 9170(a)(3) 除非支持者或反对者属于以下之一,否则不得根据 (1) 款或 (2) 款列出:
(A)CA 选举 Code § 9170(a)(3)(A) 未最初设立为《政府法典》第82013条所述委员会,且已存在至少四年的协会、非营利组织或企业。
(B)CA 选举 Code § 9170(a)(3)(B) 现任或前任民选官员,可连同其官方头衔一并列出(例如,“州参议员玛丽·史密斯”、“议员卡洛斯·加西亚”或“前尤里卡市议员艾米·李”)。这些头衔可以缩写(例如,“参议员”或“Sen.”代表“州参议员”,“Asm.”代表“议员”)。
(C)CA 选举 Code § 9170(a)(3)(C) 非现任或前任民选官员的个人,只能列出其姓名和尊称(例如,“博士”、“医学博士”、“哲学博士”或“律师”),不得有其他头衔或称谓,除非该头衔代表符合 (A) 或 (B) 项要求,且在个人支持议案时有资格根据 (1) 款列出,或在个人反对议案时有资格根据 (2) 款列出的协会、非营利组织或企业。
(4)CA 选举 Code § 9170(a)(4) 空格、逗号、分号及其他字符均计入 (1) 款和 (2) 款中的125个字符限制。
(5)CA 选举 Code § 9170(a)(5) 如果支持者或反对者是政党或代表政党,则不得根据 (1) 款或 (2) 款列出。
(6)CA 选举 Code § 9170(a)(6) 本节要求列入支持者和反对者名单的协会、非营利组织或企业的名称,提交方(支持者或反对者)可以使用首字母缩略词、缩写或省略其名称中的词语来缩短,只要这样做不会使选民与在选票议案上未采取相同立场的其他知名组织或企业混淆(例如,“蒙大拿热气球飞行员教育基金”可缩短为“蒙大拿热气球”)。
(7)CA 选举 Code § 9170(a)(7) 根据 (1) 款或 (2) 款列出的支持者和反对者应作为文本添加在精简的选票标题和摘要(如有)之后,并可用分号分隔。支持者和反对者无需在选票上分行显示。如果提案人未提供支持者列表,或没有符合本节要求的支持者,则“支持者:”后应跟“未提交”。如果反对者未提供反对者列表,或没有符合本节要求的反对者,则“反对者:”后应跟“未提交”。
(8)CA 选举 Code § 9170(a)(8) 如果选票通过使用粗体字、下划线或任何其他方法来强调文本“支持者:”或“反对者:”,使其与随后的支持者或反对者列表区分开来,则文本“支持者:”或“反对者:”可以只将首字母大写显示。如果该文本未被强调,则该文本的每个字母都应大写。
(9)CA 选举 Code § 9170(a)(9) 如果根据本节要求在选票标签中包含支持者和反对者列表,与不包含这些列表的选票标签相比,需要额外打印一张选票卡,则所有选票标签中从“支持者:”开始部分的字体大小可以最小程度地缩小,以避免需要额外选票卡,但字体大小不得小于8磅,并且所有选票议案的字体大小应按相同幅度缩小。
(b)Copy CA 选举 Code § 9170(b)
(1)Copy CA 选举 Code § 9170(b)(1) 提案的支持者应在提交支持该提案的论据时,向选举官员提供(a)款第(1)项所述的支持者名单。
(A)CA 选举 Code § 9170(b)(1)(A) 对于名单上列出的每个支持者,如果其是协会、非营利组织、企业,或其职称中包含协会、非营利组织或企业的个人,支持者应附上由该协会、非营利组织或企业的代表在伪证罪处罚下签署的声明,其中应包含其名称和地址,并证明 (i) 该协会、非营利组织或企业支持该提案,(ii) 该协会、非营利组织或企业已存在至少四年,以及 (iii) 它最初并非作为《政府法典》第82013条所述的委员会而设立。
(B)CA 选举 Code § 9170(b)(1)(B) 对于名单上列出的每个支持者,如果其是个人,提案支持者应附上由该个人签署的声明,其中应包含该个人的姓名和地址,并证明该个人支持该提案。
(2)CA 选举 Code § 9170(b)(2) 提案的反对者应在提交反对该提案的论据时,向选举官员提供(a)款第(2)项所述的反对者名单。
(A)CA 选举 Code § 9170(b)(2)(A) 对于名单上列出的每个反对者,如果其是协会、非营利组织、企业,或其职称中包含协会、非营利组织或企业的个人,反对者应附上由该协会、非营利组织或企业的代表在伪证罪处罚下签署的声明,其中应包含其名称和地址,并证明 (i) 该协会、非营利组织或企业反对该提案,(ii) 该协会、非营利组织或企业已存在至少四年,以及 (iii) 它最初并非作为《政府法典》第82013条所述的委员会而设立。
(B)CA 选举 Code § 9170(b)(2)(B) 对于名单上列出的每个反对者,如果其是个人,反对者应附上由该个人签署的声明,其中应包含该个人的姓名和地址,并证明该反对者反对该提案。
(3)CA 选举 Code § 9170(b)(3) 收到选票论据和支持者或反对者名单的选举官员应确认列出支持者或反对者的提交材料包含第(1)项和第(2)项要求的证明文件,并符合本节的其他要求。如果未满足要求,选举官员应要求提案支持者或反对者重新提交名单。选举官员可设定提案支持者或反对者必须重新提交名单的截止日期。
(c)CA 选举 Code § 9170(c) 在收到后一周内,非负责管理市、区或学校选举的县选举官员的选举官员,如果收到用于列入选票标签或类似描述的支持者或反对者名单,应在按照(b)款第(3)项的规定确认符合本节要求后,将该名单转交县选举官员。
(d)CA 选举 Code § 9170(d) 在提交支持或反对县级提案的论据截止日期前至少30天,县监事会可选择不在县级选票和未来的县级选票上列出县、市、区和学校提案的支持者和反对者。
(1)CA 选举 Code § 9170(d)(1) 如果县不为所有符合本节要求的提案列出支持者或反对者名单,则不得为任何县、市、区或学校提案列出支持者或反对者名单。如果县选择不在县级选票上列出县、市、区或学校提案的支持者和反对者,则(a)款至(c)款的要求不适用。
(2)CA 选举 Code § 9170(d)(2) 如果同一区级提案或学校提案出现在另一个县的选票上,且该县未列出该提案的支持者或反对者名单,则县级选票上的区级提案或学校提案不得列出支持者或反对者名单,在此情况下,包括(a)款至(c)款在内的要求不适用于该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