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2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决定是否设立一个区之后,必须在130天内举行一次选举。选举应遵循与普选相同的规则。选民将通过对该提案投“赞成”或“反对”票来做出决定。

选举应在发出召集令后130天内举行,以决定该区是否应组建。选举应按照普选法进行。在选举中,该提案应列入选票,允许每位选民投“赞成”或“反对”票。

Section § 6231

Explanation

选举结束后,监事会会核对选票。如果大多数人投了“赞成”票,他们会通知州务卿,州务卿随后会正式记录下来。一旦完成此步骤,该区就正式成立了。

监事会应清点选举结果,且如果多数投票者投了“赞成”票,则该提案即获通过,监事会应将结果认证后提交给州务卿,州务卿应予备案。自州务卿备案该证书之日起,该区即告成立。

Section § 6232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证书的认证副本一旦向州务卿备案后,也必须在该区域所在县的县记录员办公室登记。

向州务卿备案的证书的认证副本,应在该区域所在县的县记录员办公室登记。

Section § 623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选举的进行方式有任何错误或不规范,这不会影响区域的设立。如果有人想质疑区域的设立,他们必须在特定证书提交给州务卿之后60天内提出。否则,区域的设立将被视为完全有效且不可质疑。

选举程序或进行中的任何不规范之处,均不应使区域的设立无效。
任何否认其设立有效性的诉讼程序,应在本条提及的证书提交至州务卿办公室之日起六十天内提起。否则,该区域的设立和合法存在以及所有相关程序在各方面均有效且不可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