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分项下发行的所有债券应大致按以下方式偿付:
由监事会确定的一部分,该部分不得少于全部债务的四十分之一,应每年在由监事会确定的日期和地点支付,并在债券中指定,连同截至该日期所有未偿金额的利息。
本法律条文规定,任何发行的债券必须分期每年偿还。监事会决定每年偿还多少,但至少必须是总债务的四十分之一。支付日期和地点由监事会指定并载明于债券文件中。此外,任何剩余的未偿余额将继续每年产生利息。
本法律条款允许县监事会决定债券的面值,但每张债券的面值必须在100美元到1000美元之间。债券有明确的到期日和支付地点,并且会产生每年支付两次的利息,利率不能高于债券最初向公众发行时设定的最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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