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可以取得其认为对州水利和水坝目的必要的任何不动产,无论是绝对所有权还是任何较小的地产权益。用于此类目的的不动产包括但不限于被认为对以下任何目的必要的房地产:
(a)CA 水法典 Code § 253(a) 用于地役权。
(b)CA 水法典 Code § 253(b) 用于将其交换为其他用于地役权目的的不动产。
(c)CA 水法典 Code § 253(c) 用于采石场、砂石坑或取沙坑或取土坑。
(d)CA 水法典 Code § 253(d) 用于办公室、作坊或堆场。
(e)CA 水法典 Code § 253(e) 用于毗邻或靠近任何州水坝或水利设施的公园。
(f)CA 水法典 Code § 253(f) 用于树木的培育和支持,这些树木通过协助设施的维护和保存而有益于任何州水坝或水利设施。
(g)CA 水法典 Code § 253(g) 用于与任何州水坝或水利设施相关的排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