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州政府部门在水利和水坝项目需要时征用私人财产。但是,他们只有在该项目获得官方批准且有足够资金支付的情况下才能这样做。

Section § 2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只要遵守《民事诉讼法典》的特定条款,该部门就有权通过征用权或其他方式获取房地产,包括划拨用于公园的土地。

Section § 253

Explanation

如果被认为对州水利和水坝项目是必要的,部门有权征收房地产,无论是完全所有权还是部分权益。

这包括用于通行权、房地产交换、采石场、砂石坑、办公场所、仓储、水坝附近公园、为支持水坝而种植树木以及与水利设施相关的排水系统的房地产。

部门可以取得其认为对州水利和水坝目的必要的任何不动产,无论是绝对所有权还是任何较小的地产权益。用于此类目的的不动产包括但不限于被认为对以下任何目的必要的房地产:
(a)CA 水法典 Code § 253(a) 用于地役权。
(b)CA 水法典 Code § 253(b) 用于将其交换为其他用于地役权目的的不动产。
(c)CA 水法典 Code § 253(c) 用于采石场、砂石坑或取沙坑或取土坑。
(d)CA 水法典 Code § 253(d) 用于办公室、作坊或堆场。
(e)CA 水法典 Code § 253(e) 用于毗邻或靠近任何州水坝或水利设施的公园。
(f)CA 水法典 Code § 253(f) 用于树木的培育和支持,这些树木通过协助设施的维护和保存而有益于任何州水坝或水利设施。
(g)CA 水法典 Code § 253(g) 用于与任何州水坝或水利设施相关的排水。

Section § 257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局长处理州属不动产的出售或交换。如果符合公共利益,他们可以在契约中加入特定条件或限制,或者可以转让完全的所有权(绝对所有权)。关于州土地的规定,例如矿产权利,不适用于根据本法典购买或出售的土地,除非立法机关明确提及。

如果有人善意购买财产,则推定该部门是合法取得该财产的,并且局长有权完成该交易。

局长可以签署所有必要的契约或转让文件,以转让根据本法典规定出售或交换的任何不动产或其中的权益。他可以在任何此类契约或转让文件中插入他认为符合公共利益的条件、契约、例外和保留条款,或者可以以绝对所有权转让。所有与州土地相关的法规,或与其中矿产保留相关的法规,或与勘探、开采或移除此类矿产权利保留相关的法规,均不适用于州此前或此后获得的土地,或州根据本法典规定或根据本法典中编纂的先前现有法规规定转让的土地,且此后颁布的任何此类关于州土地的法规均不适用于此类土地,除非立法机关明确声明。
对于根据本法典规定转让的任何不动产或其中的权益,应被推定为对任何有偿且不知情的购买者有利,即部门在获取该财产时在其合法权限内行事,且局长在签署本法典授权的任何契约、转让文件或租赁协议时在其合法权限内行事。

Section § 25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州政府为水坝和水利项目征用土地,即使是为未来使用。如果有些土地目前没有用于这些目的,该部门可以按照局长设定的条件将其出租。该部门还负责照管这些土地,以确保它们能带来租金收入。

本法典授予的为州水坝和水利目的征用不动产的权力,包括为未来需求而征用的权力。该部门有权出租任何为州水坝和水利目的而持有但目前尚不需要的土地,出租条款和条件由局长确定,并有权维护和照管此类财产以从中获取租金。

Section § 259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当部门通过征用(即为公共用途而扣押私人财产的法律程序)接管铁路、其他公用事业或州机构的财产时,必须遵循法律法规中从第11590节开始的另一部分所规定的特定规则。

Section § 26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在租赁财产或获得土地使用许可用于水利项目时签订协议。它规定,部门可以承诺承担因其使用土地而产生的任何损害或费用,包括修复损坏。此外,他们还可以购买保险,以保护自己免受与这些协议相关的任何潜在损失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