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0

Explanation
在加利福尼亚州,水资源部由水资源部部长管理。部长由州长任命,州长也可以随时将其免职。部长的任命必须在参议院下一次会议上获得确认。如果参议院不确认该任命,该职位将出现空缺。部长的薪水由《政府法典》中的特定条款规定,并且部长也是州长委员会的成员。

Section § 122

Explanation

局长不仅可以被州长免职,如果两院多数议员同意,也可以被立法机关免职。这种情况可能发生在局长渎职、涉及腐败或不称职时。

局长除了可能被州长免职外,也可由立法机关通过一项经两院所有当选议员多数票通过的共同决议予以免职,原因包括渎职、腐败或不称职。

Section § 1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水资源部现在拥有所有与水和水坝相关的权力、责任和职能,这些职能以前由其他各种州政府部门和职位管理,例如公共工程部和州水资源委员会。但第 179 条和第 2 章第 2 条中规定的例外情况除外。

此外,当加州与其他州就共享水体签订协议时,水资源部将作为加州的代表,负责执行这些协议。

除第 179 条另有规定外,本部门继承并被赋予公共工程部及其部长、公共工程部水资源司、州工程师、加利福尼亚州水利工程管理局或其任何官员或雇员在与水或水坝有关的事项上所拥有的所有权力、职责、宗旨、责任和管辖权。本部门还继承并被赋予财政部根据第 6 编第 2 部分(自第 10500 条起)所拥有的所有权力、职责、宗旨、责任和管辖权。除本编第 2 章第 2 条(自第 150 条起)另有规定外,本部门继承并被赋予州水资源委员会所拥有的所有权力、职责、宗旨、责任和管辖权。
任何此前或此后由立法机关设立的委员会或其他机构,为与另一州的类似委员会或机构制定一项关于任何州际河流或水体水资源分配和使用的协定(包括但不限于加利福尼亚克拉马斯河委员会和加利福尼亚-内华达州际协定委员会),在制定任何此类协定中关于协定条款执行的规定时,应规定水资源部应作为加利福尼亚州的代表,负责此类执行。

Section § 124

Explanation
本法条规定,《政府法典》第11150条起始的第二章中的规则适用于水资源部的运作方式,只要这些规则不与本法典冲突。它明确指出,这些规则中任何提及“部门负责人”的地方,都应解释为水资源部部长。

Section § 12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部门主管(局长)经州长批准,可以以有助于部门高效运作的方式组织部门。主管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变更或撤销司处。

主管还可以在州内不同地区设立分支机构,以更快地处理区域性问题,并确保当地关切事项的良好沟通。这些分支机构将由分支机构经理管理,他们将在主管的指导下,代表部门处理各自区域内的事务。

为行政管理之目的,局长应在州长批准下,以其认为必要的方式组织本部门,以适当划分和开展本部门工作。经州长批准,局长可设立必要的司和处,并可随时变更或撤销。
局长经州长批准,可在本州的水文或其他区域设立分支机构,以确保本部门在该区域工作的迅速开展,并确保当地问题和建议能自由、迅速地传达给本部门,并可随时变更或撤销任何此类分支机构。任何如此设立的分支机构应由一名分支机构经理管理,该经理在局长的指示和控制下,应代表本部门处理该区域内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所有事务。

Section § 12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州长任命一名水资源副局长,其任期由州长决定。局长依法决定其薪酬。副局长的任务由局长指派,并且他们必须向局长汇报工作。

Section § 127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允许部门聘请法律顾问,协助并代表部门处理各种法律事务。法律顾问向主任提供建议,并在获得总检察长许可的情况下,可以在法庭上代表部门。他们还有权在获得必要批准后,在法庭诉讼中陈述部门的观点。《政府法典》的某些条款不适用于本部门。

Section § 127.5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该部门使用最初为加州湾区-三角洲管理局设立的一类特定项目经理。这些经理将负责处理与气候变化、水资源管理以及全州规划相关的重要任务。

Section § 12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相关部门在恶劣天气事件(如风暴或洪水)以及森林火灾破坏集水区并造成洪水风险时采取行动。该部门可以单独或与其他州、联邦或地方机构合作,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公共财产和安全。 它还明确指出,这项法律旨在与现有应急服务协同工作,并且在宣布紧急状态时,不会凌驾于应急服务主任的权力之上。

Section § 130

Explanation
部门有权制作和分发宣传材料,例如小册子和公告,以告知公众其各项活动。这些出版物的费用可以在获得财政部批准后,由部门预算支付。

Section § 1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雇佣人员,并购买或租赁任何履行职责所需的物品。这可能包括用品、工具、设备或其他有用的物品。

Section § 13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如果一个通常受《州合同法》管辖的项目无法制定详细的计划和规范以进行总价或单位投标,那么该部门可以租赁工具或设备来完成工作。这些租赁可以包括操作员,也可以不包括。然而,这些租赁合同不受《州合同法》管辖,但它们必须遵守《街道和公路法》第 (136.5) 条中的规定。

Section § 13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该部门与州或联邦机构合作并签订协议,以履行其职责和目标。

Section § 134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允许部门支出已拨付用于执行其职责范围内的法律的款项。部门可以使用这些资金来支持或维护部门内任何相关的州机构。所有支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与资金拨付的目的相符。

部门可以支出为执行其职责范围内的法律而拨付的款项。部门可以支出该款项,用于部门内任何适当的州机构的使用、支持或维护。
部门的此类支出,在开展拨款所指定的工作时,应当依法进行。

Section § 13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财政部主任设立开展由特定财政拨款资助的活动所需的职位,这些拨款从第33部第83000条开始。

Section § 1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州金库中的水资源周转基金将继续存在。该基金经财政部批准,从各种来源筹集资金,供水资源部用于各种项目和服务,例如建设、维护和改进工程。

该基金中的资金使用时不受财政年度限制。即使其他公共机构尚未预先提供其应分摊的资金,该基金也可用于与这些机构合作的项目。

州金库中的水资源周转基金继续存在。经财政部批准,所有从任何来源(包括非州拨款来源)拨款、捐助或提供的资金,均应划入或存入该基金,用于水资源部职权范围内的工程支出,包括但不限于服务、新建工程、大型建设和设备、小型建设、维护、改进和设备、水利或其他改进项目、调查、勘测、实验和报告,具体根据拨款州机构的授权,或对于非州拨款来源的资金,根据捐助者与水资源部(或其任何前身)之间经财政部批准的书面协议授权。
如此划入或存入的资金可供水资源部用于其拨款、捐助或提供的目的,不受财政年度限制,且不受《政府法典》第 (16304) 条规定的限制。水资源部可从基金中提取必要款项,用于地方、州或联邦其他公共机构的工程,即使这些其他机构应支付的资金未在工程完成前存入该基金。

Section § 13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在1968-1969财政年度期间,从水资源周转基金(其资金来源于普通基金)中最多七十五万美元 ($750,000) 被临时使用。这些资金通常是为员工福利(如休假和请假)预留的,但如果被认定为盈余,则可以重新分配。

最多二十五万美元 ($250,000) 可以转入州水质控制基金,但这笔钱必须在下一个财政年度返还给普通基金。此外,在此期间,最多五十万美元 ($500,000) 可以直接转入普通基金。

州金库中水资源周转基金的所有款项,根据第135条规定维持,总额不超过七十五万美元 ($750,000),其资金来源归属于普通基金,且为休假、请假、补休及类似目的而作为工资储备金持有,并且经财政部判断,确定为当前支付此类目的所需款项的盈余,应在1968-1969财政年度内按以下方式使用:
(a)CA 水法典 Code § 135.1(a) 不超过二十五万美元 ($250,000) 用于转入州水质控制基金;但任何此类款项应在1969-1970财政年度从州水质控制基金重新转回普通基金。
(b)CA 水法典 Code § 135.1(b) 不超过五十万美元 ($500,000) 用于转入普通基金。

Section § 13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水资源部必须将与各种水利项目和活动(如建设、维护和研究)相关的费用报销申请提交给水资源周转基金。随后,州主计长负责从该基金中为这些报销申请支付款项。

Section § 13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水资源部追踪循环基金各个部分的支出情况。如果有剩余资金,需要将其返还给原始资金来源,或者如果这些资金不是州拨款,则根据具体协议进行处理。所有这些操作都需要财政部的批准才能进行。

Section § 13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局长授权退还支付给部门的款项,例如用于费用、执照、许可证或服务。如果部门无法合法签发或提供已付款项,或者存在多付或重复付款的情况,则可以进行退款。

局长可以授权退还部门收取或征收的款项,这些款项用于支付费用、执照、许可证、通行费,或用于租赁、财产或服务,但执照、许可证、租赁、财产或服务不能合法地签发、提供或转让给付款人,或者付款全部或部分代表多付或重复付款。

Section § 138.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局长在2006年1月1日前,与内政部长合作,制定一项计划,以履行一项先前决定中规定的与水资源相关的特定许可证和执照义务。该计划必须确保在某个关键抽水站的引水率增加之前,遵守这些义务。法律明确指出,如果其他水权持有人未能履行其义务,这不会限制该部门运营州水利工程。

(a)CA 水法典 Code § 138.10(a) 在2006年1月1日或之前,局长应与内政部长或其指定人员合作,制定一项计划,以满足部门根据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第1641号决定所述负有义务的现有许可证和执照条件。
(b)CA 水法典 Code § 138.10(b) 该计划应旨在实现对(a)款所述的许可证和执照条件的遵守。局长应制定该计划,并在提高州水利工程哈维·O·班克斯抽水站现有允许的引水率之前,将计划副本提交给委员会和加州湾区-三角洲管理局。
(c)CA 水法典 Code § 138.10(c)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因其他水权许可证持有人或执照持有人未能满足其各自许可证或执照的水质条件而限制或约束部门在运营州水利工程方面的活动。

Section § 138.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部门在管理某些债券资金时,可用于行政开支的金额上限。对于2007年1月1日之后批准的普通义务债券资金,行政费用不得超过5%。部门出售收益债券所得的资金,也同样适用5%的限制。

(a)CA 水法典 Code § 138.12(a) 除非普通义务债券法案另有规定,可用于行政开支的最高金额不得超过部门须管理的、且来源于2007年1月1日或之后批准的普通义务债券法案的资金总额的5%。
(b)CA 水法典 Code § 138.12(b) 可用于行政开支的最高金额不得超过部门出售收益债券所得资金总额的5%。

Section § 139.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该部门评估在未来50年、100年和200年内,不同因素可能如何影响萨克拉门托-圣华金三角洲的供水。这些因素包括地面下沉(沉降)、地震、洪水、气候变化(如温度和降水变化)以及海平面上升。评估还应考虑这些因素的综合影响。

部门应根据50年、100年和200年的预测,评估以下各项可能对萨克拉门托-圣华金三角洲供水产生的潜在影响:
(1)CA 水法典 Code § 139.2(1) 地面沉降。
(2)CA 水法典 Code § 139.2(2) 地震。
(3)CA 水法典 Code § 139.2(3) 洪水。
(4)CA 水法典 Code § 139.2(4) 降水、温度和海平面的变化。
(5)CA 水法典 Code § 139.2(5) 第(1)至(4)项所述影响的组合。

Section § 139.4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水资源部和渔猎部评估萨克拉门托-圣华金三角洲管理方案的职责。他们必须根据防止供水中断、改善水质、降低盐分含量、保持水质和支持基础设施等标准来评估这些方案。此外,他们还必须侧重于保护三角洲土地、保护水权和环境,以及改善堤坝状况。渔猎部还有一项额外职责,即侧重于恢复渔业。一份关于其评估和评级的报告必须在2008年1月1日之前提交给立法机关和州长。

(a)CA 水法典 Code § 139.4(a) 本部门和渔猎部应确定三角洲的主要方案。
(b)CA 水法典 Code § 139.4(b) 本部门应评估并比较评级在(a)款中确定的每个方案,以衡量其具备以下能力:
(1)CA 水法典 Code § 139.4(b)(1) 防止源自萨克拉门托-圣华金三角洲的供水中断。
(2)CA 水法典 Code § 139.4(b)(2) 改善源自三角洲的饮用水供应水质。
(3)CA 水法典 Code § 139.4(b)(3) 减少三角洲水域中含有的盐分,以及输送到我们的农业区并常滞留在其中的盐分。
(4)CA 水法典 Code § 139.4(b)(4) 为三角洲用户保持三角洲水质。
(5)CA 水法典 Code § 139.4(b)(5) 协助保护三角洲土地。
(6)CA 水法典 Code § 139.4(b)(6) 保护“水源地”的水权,并保护萨克拉门托-圣华金河系的环境。
(7)CA 水法典 Code § 139.4(b)(7) 保护位于三角洲内的高速公路、公用事业设施及其他基础设施。
(8)CA 水法典 Code § 139.4(b)(8) 维护、保护和改善三角洲堤坝。
(c)CA 水法典 Code § 139.4(c) 渔猎部应评估并比较评级在(a)款中确定的每个方案,以衡量其恢复利用旧金山湾/萨克拉门托-圣华金三角洲河口湾的鲑鱼及其他渔业的能力。
(d)CA 水法典 Code § 139.4(d) 在2008年1月1日或之前,本部门和渔猎部应就第139.2节所要求的评估结果以及(b)款和(c)款所要求的比较评级,以书面形式联合呈报给立法机关和州长。

Section § 14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弗里安特-克恩运河修复项目中“反向流量泵回设施”这一特定水利项目的资金拨付指南。如果该项目符合特定条件,将获得最高700万美元的资金。

州政府将为该项目提供最高80%的总成本资金。在获得这些资金之前,项目必须完成可行性研究,并提供环境影响报告草案供公众审查。此外,还必须获得至少75%的非州政府分摊成本的承诺。最后,项目必须遵守其他适用的州和联邦法律。

(a)CA 水法典 Code § 140(a) 经立法机关拨款(拨款金额不得超过七百万美元 ($7,000,000)),如果项目满足 (c) 款所述条件,该部门应为一个项目提供资金,该项目应基本符合圣华金河修复计划于2014年12月发布的投资策略草案中规定的弗里安特-克恩运河修复项目中的反向流量泵回设施的项目描述。
(b)CA 水法典 Code § 140(b) 根据本节提供的资金不得超过项目总成本的80%。
(c)CA 水法典 Code § 140(c) 本节中确定的项目在满足以下所有要求之前,无资格获得 (a) 款规定的资金:
(1)CA 水法典 Code § 140(c)(1) 所有可行性研究均已完成,且环境影响报告草案可供公众审查。
(2)CA 水法典 Code § 140(c)(2) 主管收到承诺,承诺金额不低于项目非州分摊成本要求的75%。
(d)CA 水法典 Code § 140(d) 根据本节获得资助的项目应遵守州和联邦法律的任何其他适用规定。

Section § 1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私营公司在州水利工程的水系统附近租赁空间,以便安装太阳能电池板并发电。公司必须支付费用并提供详细计划,包括一份关于太阳能系统如何运作的工程研究。该计划需要说明可能对供水、水质和安全造成的任何影响。州政府将审查这些提案,并可以向公司收取使用该空间的费用。收取的费用必须至少覆盖与维护水利设施和管理租赁协议相关的成本。

Section § 14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部门必须开始建设南三角洲改善计划。但是,在主任书面正式通知立法机构,确认所有必要研究都已完成之前,他们不能开始运营该计划。此外,根据《加州环境质量法案》的要求,环境审查必须比较新计划的运营方式与现有系统的运营方式。

Section § 14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减少加州水和能源使用相关的温室气体排放。自2008年1月1日起,该部门在签订新的电力合同时,必须遵守特定的排放标准,例如地方公共电力公司所遵循的标准。他们还应努力高效利用能源,在其水务运营中增加可再生能源的使用,并相应地重新谈判现有电力合同。

此外,在2008年3月1日之前,以及此后每年直至2015年12月31日,该部门需要向立法机关和州长报告其进展。这份报告应涵盖其化石燃料电力合同的现状及其为减少对此类燃料依赖所做的努力,以及其能源合同组合的更新或预期变化,包括成本和能源来源。

(a)CA 水法典 Code § 142(a) 为了减少与水和能源使用相关的温室气体排放,自2008年1月1日起,该部门应采取以下所有措施:
(1)CA 水法典 Code § 142(a)(1) 遵守根据《公共事业法典》第8341条为地方公有电力公司新电力合同所采纳的相同温室气体排放绩效标准。
(2)CA 水法典 Code § 142(a)(2) 在部门的水务运营中以及在根据第27分部(自第80000条起)签订的现有电力合同的重新谈判中,采取合理、可行且具有成本效益的措施,以高效利用能源并增加可再生能源的使用。
(b)CA 水法典 Code § 142(b) 在2008年3月1日或之前,以及此后每年至少一次直至2015年12月31日,该部门应向立法机关和州长报告本条的实施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1)CA 水法典 Code § 142(b)(1) 其签订的任何化石燃料发电合同的现状及其为减少对化石燃料的依赖所做的努力。
(2)CA 水法典 Code § 142(b)(2) 根据第27分部(自第80000条起)签订的现有能源合同组合中已发生或预计将发生的变化,这些变化将改变合同的成本、期限或数量,或根据合同供电所用资源的构成。

Section § 14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旨在制定一项计划,在加州各地建立一个水文站网络,重点关注在关键区域升级和安装这些水文站的资金需求。目标是通过填补重要的信息空白,改善水资源管理并保护淡水物种。

该计划需要听取各州部门、利益相关方以及地方机构的意见,但它并未赋予新的权力来强制安装水文站。优先考虑的区域是那些数据可以解决水资源管理冲突,或能提升供水、水质、生态系统和防洪等多重水资源效益的地区。

制定计划时需考虑的因素包括成本分摊机会、水文站融入现有网络的便捷性、历史和温度数据的可用性、大麻种植造成的影响,以及为地下水管理提供数据。

(a)CA 水法典 Code § 144(a) 经立法机关为此目的拨款后,部门和委员会应制定一项计划,以部署一个水文站网络,该计划应包括确定资金需求,以及现有水文站现代化和重新启用、并在全州水文区域的优先地点(包括参考站点)部署新的水文站的机会。
(b)CA 水法典 Code § 144(b) 部门和委员会应与渔业和野生动物部、保护部、中央谷地防洪委员会、利益相关方以及(在他们希望协商的范围内)地方机构协商,制定该计划,以解决水资源管理和淡水物种保护所需信息方面的重大空白。
(c)CA 水法典 Code § 144(c) 本条不扩大委员会或部门要求安装或修改水文站的权力。
(d)CA 水法典 Code § 144(d) 部门和委员会应在计划中优先考虑在数据缺乏导致水资源管理冲突的地区,或在水资源可以更有效地进行多重效益管理的地区布设或现代化和重新启用水文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效益:
(1)CA 水法典 Code § 144(d)(1) 供水管理。
(2)CA 水法典 Code § 144(d)(2) 洪水管理。
(3)CA 水法典 Code § 144(d)(3) 水质管理。
(4)CA 水法典 Code § 144(d)(4) 生态系统管理。
(e)CA 水法典 Code § 144(e) 部门和委员会在制定计划时应考虑的其他标准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水法典 Code § 144(e)(1) 地方机构签订成本分摊协议以安装或维护水文站的机会。
(2)CA 水法典 Code § 144(e)(2) 将水文站整合到现有网络的便捷性。
(3)CA 水法典 Code § 144(e)(3) 特定地点的历史水文站数据可用性。
(4)CA 水法典 Code § 144(e)(4) 特定地点的温度数据可用性。
(5)CA 水法典 Code § 144(e)(5) 与大麻种植相关的水质和流量影响程度。
(6)CA 水法典 Code § 144(e)(6) 与《开放透明水数据法案》(第6部第4.9部分(自第12400条起))的整合。
(7)CA 水法典 Code § 144(e)(7) 提供数据以协助地下水管理的能力。

Section § 14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该部门每年向立法机关提交一份关于州水资源开发系统预算的报告。报告必须详细说明过去和未来的支出、资金来源、部门内与该系统相关的职位职责和数量,以及任何额外使用的资金,特别是用于成本分摊的资金。报告还应详细说明由该系统资助的与湾区-三角洲保护计划相关的合同。每份报告需要包含三个财政年度的信息,包括前两个已完成的年度和当前年度。

(a)CA 水法典 Code § 147(a) 在2010年1月10日或之前,以及此后每年,部门应准备并提交一份关于州水资源开发系统预算的报告给立法机关财政委员会主席。
(b)CA 水法典 Code § 147(b) 部门应在报告中包含以下所有信息:
(1)CA 水法典 Code § 147(b)(1) 对已发生或预计将发生的(如适用)代表州水资源开发系统的支出(按项目和资金来源分类),以及对该系统已支出或预计将支出的(如适用)总收入的说明,包括每个资金来源。
(2)CA 水法典 Code § 147(b)(2) 对部门内履行与州水资源开发系统相关职能的职位的说明,以及这些职位的总数。
(3)CA 水法典 Code § 147(b)(3) 对除州水资源开发系统自身产生的资金以外的任何资金的说明,这些资金(如适用)已支出或预计将支出用于州水资源开发系统,包括用于成本分摊目的的资金。
(4)CA 水法典 Code § 147(b)(4) 对所有与湾区-三角洲保护计划相关的合同的逐项列举,这些合同(如适用)全部或部分由州水资源开发系统产生的资金资助或预计将资助,包括这些合同的美元金额以及对这些合同目的的简要说明。
(c)CA 水法典 Code § 147(c) 部门应在每份报告中包含与三个财政年度相关的信息,这些财政年度包括报告提交年度之前紧邻的两个已完成财政年度,以及报告提交年度的适用信息。部门应为2007-08、2008-09和2009-10财政年度准备根据 (a) 款要求的第一份报告。

Section § 147.1

Explanation

每年8月1日前,部门必须向立法机构报告并在网上公布一份详细的账目,说明其处理的所有公共工程项目。这份报告包括参与项目的州雇员和顾问人数、他们的成本以及已签发的合同清单。对于员工,部门必须提供使用人数、他们的平均年成本,包括工资和福利。对于顾问,也必须提供类似的详细信息,包括合同费用和监督成本。报告应包括过去两个财政年度的合同以及当前年度的估计。这项要求有效期至2034年1月1日。

(a)CA 水法典 Code § 147.1(a) 每年8月1日前,部门应准备并提交给立法机构,并在部门的互联网网站上公布一份详细的账目报告,针对部门使用《公共合同法》第二编第二部分第一章第1.1条(自第10112条起)和第6.5条(自第10200条起)授权的项目交付方法所承担的每个公共工程项目。该账目报告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水法典 Code § 147.1(a)(1) 部门用于设计、检查和管理项目的州雇员总数,包括工程师和相关职位。
(2)CA 水法典 Code § 147.1(a)(2) 在适用财政年度内,用于执行与项目相关工作的每个州雇员职位的平均年成本。在计算总成本和每个州雇员成本时,部门应使用员工工资和福利,以及其他可完全归因于州雇员服务执行的直接成本,否则将由部门承担的成本。
(3)CA 水法典 Code § 147.1(a)(3) 部门用于设计、建造和管理项目的顾问人员年当量顾问职位总数。
(4)CA 水法典 Code § 147.1(a)(4) 在适用财政年度内,用于执行与项目相关工作的每个顾问人员年当量职位的平均年成本。在计算部门使用顾问人员年当量咨询职位的总成本和每个顾问成本时,部门应使用根据合同采购服务的成本,包括合同价格、部门谈判和授予合同的成本,以及部门监督、监测和管理根据合同执行服务的成本。
(5)CA 水法典 Code § 147.1(a)(5) 针对本款所述项目,在报告提交年度之前两个已完成财政年度的所有部门已签发合同的清单,以及报告提交年度的估计值。这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A)CA 水法典 Code § 147.1(a)(5)(A) 合同的美元金额。
(B)CA 水法典 Code § 147.1(a)(5)(B) 合同目的的简要说明。
(C)CA 水法典 Code § 147.1(a)(5)(C) 项目完成的预计时间表。
(b)CA 水法典 Code § 147.1(b) 根据本条提交给立法机构的账目报告应符合《政府法典》第9795条的规定提交。
(c)CA 水法典 Code § 147.1(c) 本条仅在2034年1月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

Section § 147.3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要求该部门进行一项针对地方和区域供水项目的自愿性全州调查,并于2015年7月1日前在线公布结果。部门可以使用之前与其他机构共同进行的调查来满足此要求。

调查结果必须包含重要细节,例如预计的许可证完成日期和运营开始日期、项目成本,以及每个项目每年将额外产生多少水(以英亩英尺衡量)。

(a)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47.3(a)
(1)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47.3(a)(1) 部门应进行一项自愿的全州范围地方和区域供水项目调查,并于2015年7月1日前在部门的互联网网站上公布调查结果。
(2)CA 水法典 Code § 147.3(a)(2) 为遵守第 (1) 款的规定,部门可使用其与其它机构或第三方共同进行的任何其他调查。
(b)CA 水法典 Code § 147.3(b) 根据 (a) 款在部门互联网网站上公布的调查信息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1)CA 水法典 Code § 147.3(b)(1) 项目完成许可程序并随后开始运营的预计日期。
(2)CA 水法典 Code § 147.3(b)(2) 项目成本。
(3)CA 水法典 Code § 147.3(b)(3) 每年实现的预计新增英亩英尺水量。

Section § 14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该部门在立法听证会上提交并解释其计划续订或延期的任何长期供水合同的条款。这必须在合同最终批准前至少60天进行。目的是告知立法机关,包括特定委员会,有关合同的条款以及它们将如何影响未来的合同。此外,至少一份合同的副本必须在预定听证会前至少30天提交给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

在该部门与州水项目承包商之间的长期供水合同最终批准续订或延期前至少60天,该部门应在立法机关举行的一次情况说明听证会上提交合同条款和条件的详细信息,以及它们如何作为其余长期供水合同的模板。本次提交应提交给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以及两院相关的政策和财政委员会,具体由议会发言人和参议院规则委员会决定。该部门应在预定听证会前不少于30天向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提交一份长期合同副本。

Section § 14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部门必须对某些水资源项目进行检查。这些检查包括材料测试、确保符合环保规定以及进行质量检查。检查员需要向高级工程师汇报,高级工程师对工程的验收拥有最终决定权。

如果项目危及公共安全,部门可以叫停,并且必须确保在州属财产上进行的工程是安全合规的。项目会定期接受安全检查,任何安全问题都必须得到解决。

在特定合同类型下的测量工作不属于这里的“施工检查服务”。如果这项法律的任何部分被法院裁定无效,部门必须在其网站上公布。即使部分条款被判无效,法律的其他部分仍可生效,并且该法律定于2033年1月1日失效。

(a)CA 水法典 Code § 148(a) 部门应为根据《公共合同法》第二部第二分部第一章第六条(始于第10187节)和第1.1条(始于第10112节)授权的所有水资源项目提供施工检查服务。部门应使用部门员工或与部门签订合同的顾问来执行本节所述的服务,这应符合《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部门为这些项目提供的施工检查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材料来源检测、认证检测、环境合规性监测、独立质量控制检测和检查,以及质量保证审计。部门的施工检查职责应包括检查员与负责所有检查员和施工检查服务的高级部门工程师之间的直接报告关系。负责施工检查服务的高级部门工程师应负责工程的验收或拒绝。
(b)CA 水法典 Code § 148(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当根据《公共合同法》第二部第二分部第一章第六条(始于第10187节)和第1.1条(始于第10112节)授权的水资源相关项目危及公共安全时,部门应保留全部或部分停止承包商作业并采取适当行动的权力。部门应确保在州属财产上或州通行权范围内根据侵占许可进行工程时,公共安全和便利得到维护。部门应定期检查施工现场,以确保符合安全规定并发现任何可能的缺陷。如果发现任何缺陷,部门应发出书面通知,并且该缺陷应得到纠正和记录。
(c)CA 水法典 Code § 148(c) 本节所使用的“施工检查服务”不应包括作为施工经理/总承包商或设计-建造合同一部分的测量工作。
(d)CA 水法典 Code § 148(d) 如果本节的任何条款或其适用被有管辖权的法院裁定无效,部门应在裁定无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公布本节已被裁定无效。
(e)CA 水法典 Code § 148(e) 本节是可分割的。如果本节的任何条款或本条的其余部分,或其适用被裁定无效,该无效不应影响在没有无效条款或适用的情况下仍可生效的其他条款或适用。
(f)CA 水法典 Code § 148(f) 本节仅在2033年1月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