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行政管理总则水利部
Section § 120
Section § 122
局长不仅可以被州长免职,如果两院多数议员同意,也可以被立法机关免职。这种情况可能发生在局长渎职、涉及腐败或不称职时。
Section § 123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水资源部现在拥有所有与水和水坝相关的权力、责任和职能,这些职能以前由其他各种州政府部门和职位管理,例如公共工程部和州水资源委员会。但第 179 条和第 2 章第 2 条中规定的例外情况除外。
此外,当加州与其他州就共享水体签订协议时,水资源部将作为加州的代表,负责执行这些协议。
Section § 124
Section § 125
本法律条文规定,部门主管(局长)经州长批准,可以以有助于部门高效运作的方式组织部门。主管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变更或撤销司处。
主管还可以在州内不同地区设立分支机构,以更快地处理区域性问题,并确保当地关切事项的良好沟通。这些分支机构将由分支机构经理管理,他们将在主管的指导下,代表部门处理各自区域内的事务。
Section § 127
Section § 127.5
Section § 128
Section § 132
Section § 134
本条规定允许部门支出已拨付用于执行其职责范围内的法律的款项。部门可以使用这些资金来支持或维护部门内任何相关的州机构。所有支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与资金拨付的目的相符。
Section § 135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州金库中的水资源周转基金将继续存在。该基金经财政部批准,从各种来源筹集资金,供水资源部用于各种项目和服务,例如建设、维护和改进工程。
该基金中的资金使用时不受财政年度限制。即使其他公共机构尚未预先提供其应分摊的资金,该基金也可用于与这些机构合作的项目。
Section § 135.1
这项法律允许在1968-1969财政年度期间,从水资源周转基金(其资金来源于普通基金)中最多七十五万美元 ($750,000) 被临时使用。这些资金通常是为员工福利(如休假和请假)预留的,但如果被认定为盈余,则可以重新分配。
最多二十五万美元 ($250,000) 可以转入州水质控制基金,但这笔钱必须在下一个财政年度返还给普通基金。此外,在此期间,最多五十万美元 ($500,000) 可以直接转入普通基金。
Section § 136
Section § 137
Section § 138
本法律条款允许局长授权退还支付给部门的款项,例如用于费用、执照、许可证或服务。如果部门无法合法签发或提供已付款项,或者存在多付或重复付款的情况,则可以进行退款。
Section § 138.10
这项法律要求局长在2006年1月1日前,与内政部长合作,制定一项计划,以履行一项先前决定中规定的与水资源相关的特定许可证和执照义务。该计划必须确保在某个关键抽水站的引水率增加之前,遵守这些义务。法律明确指出,如果其他水权持有人未能履行其义务,这不会限制该部门运营州水利工程。
Section § 138.12
这项法律规定了部门在管理某些债券资金时,可用于行政开支的金额上限。对于2007年1月1日之后批准的普通义务债券资金,行政费用不得超过5%。部门出售收益债券所得的资金,也同样适用5%的限制。
Section § 139.2
这项法律要求该部门评估在未来50年、100年和200年内,不同因素可能如何影响萨克拉门托-圣华金三角洲的供水。这些因素包括地面下沉(沉降)、地震、洪水、气候变化(如温度和降水变化)以及海平面上升。评估还应考虑这些因素的综合影响。
Section § 139.4
本节概述了水资源部和渔猎部评估萨克拉门托-圣华金三角洲管理方案的职责。他们必须根据防止供水中断、改善水质、降低盐分含量、保持水质和支持基础设施等标准来评估这些方案。此外,他们还必须侧重于保护三角洲土地、保护水权和环境,以及改善堤坝状况。渔猎部还有一项额外职责,即侧重于恢复渔业。一份关于其评估和评级的报告必须在2008年1月1日之前提交给立法机关和州长。
Section § 140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弗里安特-克恩运河修复项目中“反向流量泵回设施”这一特定水利项目的资金拨付指南。如果该项目符合特定条件,将获得最高700万美元的资金。
州政府将为该项目提供最高80%的总成本资金。在获得这些资金之前,项目必须完成可行性研究,并提供环境影响报告草案供公众审查。此外,还必须获得至少75%的非州政府分摊成本的承诺。最后,项目必须遵守其他适用的州和联邦法律。
Section § 141
Section § 141.5
Section § 142
这项法律旨在减少加州水和能源使用相关的温室气体排放。自2008年1月1日起,该部门在签订新的电力合同时,必须遵守特定的排放标准,例如地方公共电力公司所遵循的标准。他们还应努力高效利用能源,在其水务运营中增加可再生能源的使用,并相应地重新谈判现有电力合同。
此外,在2008年3月1日之前,以及此后每年直至2015年12月31日,该部门需要向立法机关和州长报告其进展。这份报告应涵盖其化石燃料电力合同的现状及其为减少对此类燃料依赖所做的努力,以及其能源合同组合的更新或预期变化,包括成本和能源来源。
Section § 144
本法律条款旨在制定一项计划,在加州各地建立一个水文站网络,重点关注在关键区域升级和安装这些水文站的资金需求。目标是通过填补重要的信息空白,改善水资源管理并保护淡水物种。
该计划需要听取各州部门、利益相关方以及地方机构的意见,但它并未赋予新的权力来强制安装水文站。优先考虑的区域是那些数据可以解决水资源管理冲突,或能提升供水、水质、生态系统和防洪等多重水资源效益的地区。
制定计划时需考虑的因素包括成本分摊机会、水文站融入现有网络的便捷性、历史和温度数据的可用性、大麻种植造成的影响,以及为地下水管理提供数据。
Section § 147
这项法律要求该部门每年向立法机关提交一份关于州水资源开发系统预算的报告。报告必须详细说明过去和未来的支出、资金来源、部门内与该系统相关的职位职责和数量,以及任何额外使用的资金,特别是用于成本分摊的资金。报告还应详细说明由该系统资助的与湾区-三角洲保护计划相关的合同。每份报告需要包含三个财政年度的信息,包括前两个已完成的年度和当前年度。
Section § 147.1
每年8月1日前,部门必须向立法机构报告并在网上公布一份详细的账目,说明其处理的所有公共工程项目。这份报告包括参与项目的州雇员和顾问人数、他们的成本以及已签发的合同清单。对于员工,部门必须提供使用人数、他们的平均年成本,包括工资和福利。对于顾问,也必须提供类似的详细信息,包括合同费用和监督成本。报告应包括过去两个财政年度的合同以及当前年度的估计。这项要求有效期至2034年1月1日。
Section § 147.3
这项加州法律要求该部门进行一项针对地方和区域供水项目的自愿性全州调查,并于2015年7月1日前在线公布结果。部门可以使用之前与其他机构共同进行的调查来满足此要求。
调查结果必须包含重要细节,例如预计的许可证完成日期和运营开始日期、项目成本,以及每个项目每年将额外产生多少水(以英亩英尺衡量)。
Section § 147.5
这项法律要求该部门在立法听证会上提交并解释其计划续订或延期的任何长期供水合同的条款。这必须在合同最终批准前至少60天进行。目的是告知立法机关,包括特定委员会,有关合同的条款以及它们将如何影响未来的合同。此外,至少一份合同的副本必须在预定听证会前至少30天提交给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
Section § 148
这项法律规定,部门必须对某些水资源项目进行检查。这些检查包括材料测试、确保符合环保规定以及进行质量检查。检查员需要向高级工程师汇报,高级工程师对工程的验收拥有最终决定权。
如果项目危及公共安全,部门可以叫停,并且必须确保在州属财产上进行的工程是安全合规的。项目会定期接受安全检查,任何安全问题都必须得到解决。
在特定合同类型下的测量工作不属于这里的“施工检查服务”。如果这项法律的任何部分被法院裁定无效,部门必须在其网站上公布。即使部分条款被判无效,法律的其他部分仍可生效,并且该法律定于2033年1月1日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