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杂项权力水事勘测、调查和配水
Section § 225
Section § 226
本节允许该部门独立或与他人合作,调查河流或湖泊等水源。他们可以检查地表水和地下水状况,并收集关于水如何引取和使用的数据。该部门还可以根据协议和法院命令监督水的分配。此外,他们可以研究水用于不同需求的速度,并考虑土壤条件。
Section § 227
本法律条款允许部门勘察用于建设水库或水库系统的自然地点。他们负责检查这些项目是否可行,弄清楚能收集多少水,并查看利用这些水可以灌溉多少土地。此外,部门还可以计算这些项目的成本。
Section § 229
本节解释了部门负责调查州内所有水域(包括沿海和内陆的咸水)的水质,重点关注污染源。只要有资金,部门可以单独工作,也可以与县或政府机构等其他方合作。他们还可以建议如何改善或保护水质。此外,部门必须与委员会协调其调查工作。
Section § 230
这项法律允许相关部门探索回收和再利用目前被浪费的水的方法。他们可以独立工作,也可以与个人、县、州、联邦或其他机构合作。目标是进行研究和调查,以查明有多少水正在被浪费,以及如何可以将其再利用,例如用于补充地下水供应,或用于农业或工业活动。这项工作只有在有资金支持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并且可以应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的请求启动。
Section § 231
本法律条款要求该部门调查可能由建造不当、废弃或有缺陷的水井造成的地下水水质损害。他们必须独立工作或与其他实体合作来评估这些问题。
该部门需要在必要时向地方水务部门建议水井建造的最低标准。此外,他们应定期向立法机构提出关于如何妥善封堵废弃水井以保护水质的建议。
Section § 233
Section § 234
这项法律允许该部门独立或与包括私人或各种政府机构在内的其他方合作,调查、挖掘和保存位于指定用于州水资源开发项目区域内的历史或古代遗址和文物。
Section § 235
这项法律允许该部门在有资金支持的情况下,进行与改变天气相关的研究和实验,例如人工降雨或控制降雨。他们可以单独工作,也可以与包括不同政府机构或私人团体在内的其他方合作,开展天气改造方面的研究或实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