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6.8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在小额索赔法院赢得诉讼,该判决的执行会自动暂停,直到上诉期限届满。这种暂停不需要提交保证金。如果有人提起上诉,暂停会继续,除非上诉被驳回,或者法院决定不改变原判。在这些情况下,你可以继续执行判决。执行暂停涵盖所有追讨判决的程序,除非法院另有规定。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810(a) 小额索赔法院判决的执行,包括签发或记录任何判决摘要,在被告无需提交保证金的情况下,自动中止,直至上诉期限届满。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810(b) 如果根据第7条(始于第116.710条)的规定提起上诉,小额索赔法院判决的执行中止,除非 (1) 上诉被高等法院根据第116.795条驳回,或 (2) 高等法院认定小额索赔法院适当驳回了被告根据第116.730条或第116.740条提交的撤销动议。在上述任一情况下,小额索赔法院的判决均可执行。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810(c) 根据本条中止执行的范围,以及,除非另有命令,法院命令的任何执行中止的范围,应包括第2部分第9编(始于第680.010条)以及第674条和第1174条中描述的任何执行程序。

Section § 116.820

Explanation

如果你在小额索赔法庭赢得官司,或者上级法院在上诉中维持了你的胜诉,你可以让小额索赔法庭帮助执行判决。这会按照适用于其他法院的特定执行规则进行。法院会为此执行过程收取费用,这些费用由法院书记员收取。这些费用随后会进入州的财政系统,并最终存入审判法院信托基金。此外,如果你是胜诉方,你可以收回执行判决的费用,以及任何已产生的利息。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820(a) 小额索赔法庭的判决,或上诉听证后高等法院的判决,可由小额索赔法庭依照第2部分第9篇(自第680.010条起)以及关于其他法院判决执行的第674条和第1174条的规定予以执行。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820(b) 法院书记员应收取并征收根据第2部分第9篇(自第680.010条起)执行判决所产生的所有费用。书记员应立即将根据本条收取的全部费用存入由法院行政办公室为此目的设立的银行账户。该款项应根据司法委员会依照《政府法典》第77206条(a)款通过的规则,或授权的审判法院财务政策和程序,汇入州财政库。主计长应依照《政府法典》第68085.1条的规定,将这些费用分配至审判法院信托基金。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820(c) 适用于本章的任何诉讼中的胜诉方有权获得执行判决的费用和应计利息。

Section § 116.83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案件判决后会发生什么。法院书记员会向败诉方(称为“债务人”)提供或邮寄一份表格,要求其填写资产详情。除非判决已履行,否则债务人必须在30天内将此表格交还给胜诉方(“债权人”)。如果败诉方通过动议或上诉在法庭上试图挑战判决,他们仍须在其挑战被驳回或撤销后的30天内填写该表格。如果他们未能按时提交表格,可能会面临逮捕或支付律师费等处罚。司法委员会负责批准或采纳用于此程序的表格。

Section § 116.840

Explanation

如果你因法院判决而欠钱,你可以选择直接支付给你欠款的个人或企业,或者支付给法院本身。小额索赔法院可以根据其他条款中的具体规定,记录你已还清债务。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840(a) 判决债务人可选择 (1) 按照第116.850条规定向判决债权人支付判决款项,或 (2) 按照第116.860条规定向判决录入法院支付判决款项。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840(b) 小额索赔法院可根据第116.850条的 (c) 和 (d) 款规定,或第116.860条的 (b) 款规定,命令录入判决清偿。

Section § 116.850

Explanation

如果你根据法院判决欠某人钱并已全额支付,对方必须立即向法院正式确认收到款项。如果他们在你提出要求后14天内未提交此确认书,他们将对你因此遭受的任何损害以及50美元的费用负责。你也可以要求法院记录付款,特别是如果你能提供已注销支票或收据等证据,并附上一份书面声明。这份声明应说明债权人已知晓付款但未回应或无法联系。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850(a) 如果判决的全部款项已支付给判决债权人或判决债权人的备案受让人,则判决债权人或受让人应在收到款项后立即向法院书记员提交一份判决履行确认书。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850(b) 任何判决债权人或备案受让人,在收到判决的全部款项和判决债务人的书面要求后,无正当理由未能在收到请求后14天内签署并向判决登记所在法院的书记员提交判决履行确认书的,应对判决债务人或判决债务人的受让人或继承人因该失败而遭受的所有损害承担责任,此外,还应支付五十美元($50)的款项。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850(c) 如果判决债务人(1)根据(d)款确立了全部付款的可反驳推定,或(2)根据(d)款确立了部分付款的可反驳推定并遵守第116.860条(c)款,则法院书记员应应判决债务人的请求登记判决履行。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850(d) 如果判决债务人向判决登记所在法院的书记员提交以下两项,则判决的全部或部分付款(视情况而定)的可反驳推定成立: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850(d)(1) 判决后由判决债务人开具并支付给判决债权人且由其背书的已注销支票或汇票,金额为判决的全部或部分金额;或判决后由判决债务人开具并由判决债权人签署的现金收据,金额为判决的全部或部分金额。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850(d)(2) 一份声明,说明(A)判决债务人已支付判决的全部或部分款项,包括累计利息和费用;(B)判决债权人已被要求提交判决履行确认书但拒绝这样做,或拒绝接受后续付款,或判决债权人目前的地址不明;以及(C)声明中指明并随附的文件构成判决债权人收到全部或部分付款的证据。

Section § 116.86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因法院判决而欠钱的人(即债务人)使用经批准的表格,将所欠款项支付给法院。一旦他们支付了全部金额,包括任何利息、费用以及20美元的手续费,法院就会记录付款已完成,并将款项寄给被欠款的人。如果之前只支付了部分款项,债务人需要提供证明,然后支付剩余部分以清偿判决。如果付款方式不是现金、汇票或保付支票,可能会有30天的延迟。如果款项三年无人认领,它将归高等法院所有。法院还会通知债权人关于付款的情况以及他们如何领取款项。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860(a) 判决债务人如欲向作出判决的法院付款,可提交付款请求,该请求应使用司法委员会批准或采纳的表格。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860(b) 提交付款请求并向书记员支付判决金额以及判决后的任何应计利息和费用,加上本条授权的任何所需费用后,书记员应登记判决清偿,并按照本条规定将款项汇付给判决债权人。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860(c) 如果已向判决债权人支付了部分判决款项,且判决债务人提交了第116.850条 (d) 款所述的部分付款声明和证据,则书记员在收到判决欠款余额(包括判决后的任何应计利息和费用)以及本条规定的费用后,应登记判决清偿。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860(d) 如果付款方式并非汇票、保付支票、银行本票或现金,则判决清偿的登记应延迟30天。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860(e) 书记员应在其最后已知地址通知判决债权人,判决债务人已通过向法院付款的方式清偿了判决。通知应说明判决债权人收取款项所需遵循的程序。
(f)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860(f) 就本条而言,“判决后的费用”仅指判决债权人提交的费用清单中列明的或法院另行授权的费用。
(g)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860(g) 逾三年无人认领的款项应根据《政府法典》第68084.1条归高等法院所有。
(h)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860(h) 判决债务人应支付二十美元 ($20) 的费用,作为执行本条规定的成本。

Section § 116.870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因车祸造成财产损失超过1000美元,或造成人身伤害或死亡(无论金额多少),且未能支付法院判决的赔偿金,他们在加州的驾驶特权可能会被暂停。这适用于事故是由该人或其负有法律责任的人造成的,但不包括因签署未成年人驾驶执照申请而产生的责任情况。这项规定于2017年1月1日开始实施。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870(a) 《车辆法典》第16250条至第16381条(含)关于因未能履行判决而暂停判决债务人驾驶机动车特权的规定,适用于以下情况:该判决 (1) 是针对财产损失超过一千美元($1,000),或针对造成人身伤害或死亡(无论金额多少)的,并且 (2) 是由被告或被告对其行为负有责任的任何其他人,在加利福尼亚州公路上驾驶机动车造成的,除非该责任是因被告签署未成年人驾驶执照申请而产生。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870(b) 本节将于2017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116.880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因在加州发生车祸而欠你1,000美元或更少,并且在90天内未支付,你可以要求机动车辆管理局 (DMV) 吊销他们的驾驶执照。这需要支付一笔费用并提交文件,以证明对方有过错。除非该人支付欠款,或出示付款计划、事故保险证明,或证明他们找不到你来支付,否则执照将被吊销90天。如果款项已支付,吊销就不能重新启动。政府不对由此过程引起的任何问题负责。

此外,这项法律于2017年1月1日生效。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880(a) 如果判决 (1) 为一千美元 (1,000美元) 或以下,(2) 系因被告在加州公路上驾驶机动车造成机动车事故而产生,且 (3) 在判决生效后超过90天仍未履行,则判决债权人可向机动车辆管理局提交一份请求吊销判决债务人驾驶机动车特权的通知。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880(b) 该通知应声明判决尚未履行,并应随附 (1) 由管理局设定的费用,(2) 法院判决书,认定该判决系因判决债务人驾驶机动车在加州公路上造成机动车事故而产生,以及 (3) 一份声明判决尚未履行的声明书。该费用应由管理局用于资助本条的管理费用,且不得超过管理局的实际成本。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880(c) 收到通知后,管理局应尝试通知判决债务人,如可能通过电话,否则通过挂号信,告知其驾驶机动车的特权将被吊销90天,自管理局收到判决债权人通知之日起20天后开始,除非在该日期之前向管理局提供第 (e) 款规定的令人满意的证明。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880(d) 提交通知时,管理局应向判决债权人提供一份通知副本,该副本应表明判决债权人已支付的备案费,并包含一个供判决债权人签署的空间,以确认判决债务人已支付判决款项。判决履行后,判决债权人应将一份签署的确认书副本邮寄或交付给判决债务人。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880(e) 在发生以下一项或多项情况时,管理局应终止吊销或吊销程序: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880(e)(1) 收到判决已履行的证明,(A) 通过本条要求的、由判决债权人签署并确认判决已履行的通知副本,或 (B) 通过判决债务人声明判决已履行的声明书。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880(e)(2) 收到判决债务人正在遵守法院命令的付款计划的证明。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880(e)(3) 证明判决债务人拥有足以履行判决的事故保险。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880(e)(4) 如果判决债务人向管理局提供其无法找到判决债权人的令人满意的证明,则向管理局存入未履行判决的金额。
(5)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880(e)(5) 90天期满时。
(f)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880(f) 如果根据第 (e) 款终止了吊销,则该行动是最终的,不得重新启动。如果吊销终止,则《车辆法典》第14904条应适用。根据本条存入管理局的款项应按照《车辆法典》第16377条第 (a) 款第 (4) 项下存入的款项相同的方式处理。
(g)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880(g) 公共机构不对因本条授权的吊销、终止吊销或未能吊销某人驾驶机动车特权而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h)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880(h) 本条于2017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