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民事案件有限民事案件经济诉讼
Section § 90
本法律条文规定,除非本条明确规定有所改变,否则所有适用于民事诉讼的常规规则仍将适用于本条所涵盖的诉讼。
Section § 91
Section § 92
本节概述了某些法律案件中诉状和动议的规则。你可以提交诉状和答辩,但答辩无需核实,即使原始诉状已核实。称为“特别异议”的特殊反对意见是不允许的,并且你只能在所要求的损害赔偿或救济未得到诉状内容支持的情况下,要求删除诉状的某些部分。除非本节禁止,否则其他类型的动议通常是允许的。
Section § 93
这项法律允许提起诉讼的人(原告)在提交诉状时一并发出官方问卷。这些表格旨在收集案件的基本信息,例如证人姓名、文件以及损害赔偿和保险方面的信息。被告必须填写其问卷,并连同对诉讼的答复一并寄回。如果一方未能及时或完整地答复,另一方可以请求法院下令强制答复,这可能涉及罚款或其他后果。这些问卷的表格是标准化的,并由法院提供。
Section § 94
本节解释了有限证据开示的规则,即案件双方在庭审前相互收集信息的方式。您总共可以使用35项证据开示项目,其中包括提问(书面质询)、要求提供文件或要求承认某些事实。您还可以进行一次证词,这是一种正式的口头或书面访谈。如果您需要从与案件没有直接关系的人那里获取文件,您可以发出特殊的传票,要求将这些文件寄给您的律师。最后,您可以要求进行身体或精神检查,并了解可能的专家证人是谁。
Section § 95
Section § 96
本节允许案件中的一方要求另一方提供其计划传唤的证人(不包括作为个体的当事人)的信息,以及他们计划在审判中使用的物证和书证的详细信息。此请求必须在审判前不少于30天但不多于45天发出。一旦收到请求,另一方有20天时间回复。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否则您只能引入您在回复中提及的证人和证据。对该声明的更改只能在双方书面同意或法官因正当理由允许的情况下进行。虽然这些文件不能提交给法院备案,但书记员办公室必须提供相关表格。所有时间安排都必须遵循现行法律规定。
Section § 97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异议并已遵循特定的法律程序,则除非新的证人或证据已列入庭前声明中,否则对方当事人不得在案件中使用这些证人或证据,但某些情况除外。这些例外情况包括当事人传唤自己作为证人、使用证据质疑可信度、通过公认的法律程序获得的证据,或者法院因诚实错误或不可预见的情况而允许的情况。它还澄清,此限制不适用于某些听证会。
Section § 98
本条规定允许诉讼中的一方当事人通过书面宣誓书或声明来提交证人证词,而不是让证人亲自出庭作证。书面证词可以包括专家意见和证据文件。要允许这样做,书面证词必须在审判前30天送达给对方当事人,并且证人必须在审判地点附近可联系到;或者,该证词必须来自对方当事人曾参与的宣誓作证(deposition)。然后,法院将决定这份书面证词是否可以替代当庭证词,或者作为证据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