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6.5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处理小额索赔案件时,流程应当是快速、简单且费用低廉的,侧重于在不遵循法庭常规手续的情况下获得公正的结果。

Section § 116.5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小额索赔案件听证会的程序。双方当事人都可以通过证人提供证据,可以在听证会上进行,如果法院同意,也可以在其他时间进行。如果被告没有出庭,原告仍需提供证据来证明其主张。法院还可以非正式地咨询证人或调查争议,无论是否通知当事人。

Section § 116.530

Explanation

小额索赔法庭通常不允许律师直接参与案件的处理或辩护。但是,在某些例外情况下,律师可以参与,例如他们代表自己,或者代表一个所有合伙人或高级职员都是律师的企业。此外,律师可以提供法律咨询,就他们个人了解的事实作证,处理上诉,以及管理与小额索赔相关的判决执行事宜。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530(a) 除本条允许的情况外,任何律师不得参与小额索赔诉讼的进行或辩护。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530(b) 如果律师以以下任何身份出庭维护或辩护诉讼,则(a)款不适用: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530(b)(1) 代表其本人或被其本人起诉。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530(b)(2) 代表或被其作为普通合伙人的合伙企业起诉,且该合伙企业的所有合伙人均为律师。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530(b)(3) 代表或被其作为高级职员或董事的专业公司起诉,且该公司的所有其他高级职员和董事均为律师。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530(c) 本条中的任何规定均不阻止律师从事以下任何行为: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530(c)(1) 在诉讼开始之前或之后,向小额索赔诉讼当事人提供建议。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530(c)(2) 就其本人知晓且有资格作证的事实作证。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530(c)(3) 在向高等法院上诉中代表当事人。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530(c)(4) 在判决执行方面代表当事人。

Section § 116.5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专家,比如保险公司代表,在小额索赔案件中帮助当事人,但他们不能在实际的法庭听证会期间提供协助,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他们也可以就自己直接了解的事实以及有资格作证的事实出庭作证。

Section § 116.54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加利福尼亚州小额索赔法庭案件中谁可以参与。通常,只有提起诉讼或被起诉的人才能直接参与。某些例外情况允许企业(如公司)通过其正式员工出庭,这些员工并非专门为法庭事务而雇佣。独资企业主如果商业记录是关键证据,可以使用员工代表他们。军人和被监禁人员有特殊规定,允许他们由代表出庭而无需亲自到场。房产所有者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使用物业代理人,某些协会也可以由代理人或代表出庭。如果有人在法庭上协助他人,他们必须声明自己的角色以及获得谁的授权。如果符合司法公正,配偶可以代表其伴侣;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以决定某人需要帮助来陈述其案件。律师通常不允许参与,但其他地方有具体例外规定。本节旨在明确小额索赔法庭中的代理规定。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540(a) 除本节允许外,除原告和被告以外的任何个人,不得参与小额索赔诉讼的进行或辩护。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540(b) 除(i)款另有规定外,公司只能通过正式雇员,或经正式任命或选举的官员或董事出庭并参与小额索赔诉讼,且该雇员、官员或董事受雇、受任命或受选举的目的并非仅为在小额索赔法庭代表公司。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540(c) 非公司或自然人的当事人,只能通过正式雇员,或经正式任命或选举的官员或董事,或在合伙企业的情况下,通过合伙人出庭并参与小额索赔诉讼,且其受雇目的并非仅为在小额索赔法庭代表该当事人。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540(d) 如果当事人是以独资企业形式经营的个人,该当事人可以通过代表出庭并参与小额索赔诉讼,而无需亲自出庭,如果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540(d)(1) 该索赔可以通过构成《证据法》第1271条所定义商业记录的账目证据来证明或反驳,且案件中没有其他事实问题。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540(d)(2) 该代表是当事人的正式雇员,其目的并非仅为在小额索赔诉讼中代表当事人,且有资格就该商业记录的身份和制作方式作证。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540(e) 作为军人的原告无需亲自出庭,并且可以提交声明作为支持其主张的证据,通过视频出庭,或允许另一人代表其出庭和参与,如果该军人被派驻到距离诉讼进行法院100英里以外的地点,或因履行军事职责而无法亲自出庭,且该代表是无偿服务的(但美国或加利福尼亚州支付的报酬除外),并且,除受雇于美国或加利福尼亚州的代表外,该代表在日历年内代表他人参与小额索赔诉讼的次数不超过四次。被告可以在同一诉讼中提出索赔,金额不得超过第116.220、116.221和116.231节规定的管辖权限制。
(f)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540(f) 被羁押在县监狱、惩教与康复部设施或少年设施部门设施的当事人无需亲自出庭,并且可以提交声明作为支持其主张的证据,或可以授权另一人代表其出庭和参与,如果该个人是无偿服务的,并且在日历年内代表他人参与小额索赔诉讼的次数不超过四次。
(g)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540(g) 作为非居民房地产所有者的被告,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对与该财产相关的索赔进行辩护,而无需亲自出庭:(1) 提交书面声明作为支持其辩护的证据,(2) 允许另一人代表其出庭和参与,如果该个人是无偿服务的,并且在日历年内代表他人参与小额索赔诉讼的次数不超过四次,或 (3) 采取(1)和(2)中描述的行动。
(h)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540(h) 作为租赁房地产所有者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与所有者签订合同管理该财产租赁的物业代理人出庭并参与小额索赔诉讼,如果 (1) 所有者聘请该物业代理人主要是为了管理该财产的租赁,而不是主要为了在小额索赔法庭代表所有者,并且 (2) 该索赔与租赁财产相关。
(i)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540(i) 根据《民法典》第4100节或第6528和6534节定义,为管理共有权益开发项目而设立的协会当事人,可以通过代表该协会出庭的代理人、管理公司代表或簿记员出庭并参与小额索赔诉讼。
(j)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540(j) 在小额索赔诉讼的听证会上,法院应要求任何根据 (b) 至 (i) 款(含)作为当事人代表出庭的个人提交一份声明,说明 (1) 该个人获授权代表当事人出庭,以及 (2) 该授权的依据。如果代表根据 (b)、(c)、(d)、(h) 或 (i) 款出庭,该声明还应说明该个人并非专门受雇于小额索赔法庭代表当事人。如果代表根据 (e)、(f) 或 (g) 款出庭,该声明还应说明该代表是无偿服务,并且在日历年内代表他人出庭小额索赔诉讼的次数不超过四次。
(k)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540(k) 与配偶共同起诉或被起诉的配偶可以代表其配偶出庭并参与,如果 (1) 该索赔是共同索赔,(2) 被代表的配偶已给予同意,并且 (3) 法院认定符合司法公正的利益。
(l)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540(l) 如果法院认定当事人无法妥善提出其索赔或抗辩并需要协助,法院可酌情允许另一名个人协助该当事人。
(m)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540(m) 本节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解释或理解为授权律师参与小额索赔诉讼,除非第 116.530 节明确规定。

Section § 116.5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惩教部或青少年管理局通过一名通常为该部门从事其他工作的正式员工参与小额索赔法庭案件。当这些部门作为被告时,他们可以提交文件而不是亲自出庭。任何代表该部门的员工必须正式声明他们被授权出庭,并且不仅仅是为了法庭代理而受雇。这项法律不允许律师参与小额索赔诉讼,除非其他地方有具体规定。该规定也适用于针对部门员工因其工作职责而提出的索赔。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541(a) 尽管有第116.540条或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惩教部或青少年管理局可以通过一名正式员工出庭并参与小额索赔诉讼,该员工的受雇或任命目的并非仅仅是为了在该小额索赔法庭中代表该部门。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541(b) 如果惩教部或青少年管理局在小额索赔法庭中被列为被告,该部门的代表无需亲自出庭以质疑原告是否遵守了诉状要求,并且可以提交诉状或声明来提出该质疑。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541(c) 在小额索赔诉讼的听证会上,法院应要求根据 (a) 款作为惩教部或青少年管理局代表出庭的任何个人提交一份声明,说明 (1) 该个人被授权代表该方出庭,(2) 该授权的依据,以及 (3) 该个人并非仅仅为了在小额索赔法庭中代表该方而被雇佣。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541(d)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或实际授权律师参与小额索赔诉讼,除非第116.530条明确规定。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541(e) 就本条而言,所有提及惩教部或青少年管理局之处,均包括其员工,针对该员工根据本章提出的索赔,且该索赔源于其作为该部门员工的职责。

Section § 116.560

Explanation

如果你在小额索赔法庭起诉一家使用虚假或编造名称的企业,法庭在审理案件时必须查明该企业的真实法定名称。如果诉讼状上的名称与实际的企业名称不符,法庭会进行更正。你也可以在判决前或判决后,在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请求法庭将诉讼状或判决书上的名称更改为企业的真实名称。本法律还定义了什么是虚假企业名称,具体细节请参考其他条款。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560(a) 凡是针对以虚构营业名称经营或从事业务的人提起的诉讼,且该诉讼与被告的业务相关时,法院在听证时应查明被告的正确法定名称以及被告实际使用的营业名称。如果被告的正确法定名称或被告实际使用的名称与诉讼状上所载名称不符,法院应修改诉讼状,以载明被告的正确法定名称以及被告实际使用的名称。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560(b) 原告可在任何时候,无论是在判决前还是判决后,请求法院修改原告的诉讼状或判决书,以包含被告的正确法定名称以及被告实际使用的名称。经证明有充分理由后,法院应修改诉讼状或判决书,以载明被告的正确法定名称以及被告实际使用的名称。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560(c) 就本条而言,“虚构营业名称”系指《商业与职业法典》第17900条所定义的术语。

Section § 116.570

Explanation

如果你需要推迟法庭听证会,你可以基于正当理由申请延期。你应该在听证会前至少10天通过信函或官方表格提交此请求。你需要将此请求的副本发送给其他相关方。法院会告知你是否同意延期。在某些情况下,例如被告担保人提出请求时,法院将自动延期至少30天,无需举行听证会。如果向被告的通知未能及时完成,听证会必须延期至少15天。在完成适当通知后,申请更改日期需要支付10美元的费用。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570(a) 任何一方均可基于正当理由提交书面请求,以延期开庭日期。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570(a)(1) 该书面请求可以信函形式或通过司法委员会采纳或批准的表格提出。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570(a)(2) 该请求应在开庭日期前至少10天提交,除非法院认定请求方有正当理由在较晚日期提交该请求。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570(a)(3) 在提交书面请求之日,请求方应将一份副本邮寄或亲自送达给诉讼中的其他各方。
(4)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570(a)(4)
(A)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570(a)(4)(A) 如果法院认定延期开庭符合司法利益,法院应延期开庭,并通过邮件通知所有各方新的开庭日期、时间和地点。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570(a)(4)(A)(B) 有一次,应被告担保人的书面请求,法院应将开庭延期至少30天,且法院应在不举行听证的情况下采取此行动。本分段不限制法院根据分段 (A) 准予额外延期的裁量权。
(5)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570(a)(5) 法院应通过邮件及时回复根据本款提交延期开庭日期书面请求的任何人。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570(b) 如果未能在第116.340条 (b) 款规定的开庭日期前天数内完成向被告送达诉状和命令,且被告未亲自出庭也未请求延期,法院应将开庭延期至少15天。如果根据本款命令延期,书记员应通过邮件及时通知所有各方新的开庭日期、时间和地点。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570(c) 本条不限制法院在适当情况下命令延期开庭的固有权力。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570(d) 在根据第116.340条 (b) 款及时向被告送达之后,提交延期和重新安排开庭日期的请求,应收取10美元 ($10) 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