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99.51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在金钱判决后签发执行令状的程序,该令状允许债权人收取所欠款项。一旦法院裁定某人必须支付款项(即金钱判决),法院书记员就可以签发执行令状来帮助追讨。子女抚养费或配偶抚养费等抚养令状会优先处理。每个可能扣押财产的县都需要单独的令状,并且同一县的令状之间有180天的等待期,除非之前的令状提前退回。处理与家庭相关的判决时,债权人必须遵守《家庭法典》中的额外规定。令状上会列出债务人的姓名,除非他们的债务已通过破产或判决履行而解决。如果包含额外的债务人姓名,则需要法院批准的身份宣誓书。如果财产由非债务人持有,他们必须等待通知才能交出。如果某人的资产因身份错误而被错误地作为执行目标,他们可以要求追讨律师费和诉讼费以解除其财产,以及任何其他符合条件的法律罚款。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9.510(a) 受 (b) 款的约束,在金钱判决录入后,法院书记员应根据判决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令状,并应送交至拟进行扣押的县的扣押官以及任何注册送达员。法院书记员应优先处理子女抚养费和配偶抚养费判决或命令的执行令状申请和签发。对于拟进行扣押的每个县,应签发单独的令状。令状可连续签发,直至金钱判决得到满足,但在为该县签发前一份令状180天期满之前,不得为该县签发新令状,除非前一份令状已首先退回。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9.510(b) 如果判决债权人寻求执行令状以执行根据《家庭法典》作出、录入或可执行的判决,除本条的规定外,判决债权人应满足《家庭法典》任何适用条款的要求。
(c)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9.510(c)
(1)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9.510(c)(1) 执行令状应以判决书上列明的判决债务人名义签发,但如果该判决债务人对该判决的责任已终止,判决债权人应在执行令状申请中省略该判决债务人的姓名,包括以下任一情况: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9.510(c)(1)(A) 判决债务人已根据《美国法典》第11篇获得判决解除,且已向法院提交相关通知。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9.510(c)(1)(B) 判决债权人已根据第5分部第1章(自第724.010条起)就判决债务人提交判决履行确认书。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9.510(c)(2) 执行令状应包含判决债务人所知的其他姓名或名称,以及法律实体类型,如判决债权人随执行令状签发申请提交的、第680.135条所定义的身份宣誓书中所述。在法院书记员签发包含判决书上未列明的判决债务人所知的任何其他姓名或名称的执行令状之前,法院应批准该身份宣誓书。如果法院在未经听证或通知的情况下认定身份宣誓书陈述了足以使判决债权人识别判决债务人其他姓名的事实,法院应授权签发包含其他姓名或名称的执行令状。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9.510(d) 在执行令状列出判决书上未列明的任何姓名的情况下,占有或控制被扣押财产的人(如果不是判决债务人)在扣押官通知其支付款项或交付被扣押财产之前,不得支付款项或交付被扣押财产。扣押官不得要求占有或控制被扣押财产的人(如果不是判决债务人)在送达扣押通知15天期满之前支付款项或交付被扣押财产。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9.510(e) 如果非判决债务人的人的财产因身份宣誓书而被错误地纳入判决执行程序,该人有权向判决债权人追讨因从执行令状中解除其财产而产生的合理律师费和诉讼费,此外,还可获得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损害赔偿或罚款,包括第4分部(自第720.010条起)。

Section § 699.5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执行令必须包含哪些信息,以便执行官能够强制执行金钱判决。它应详细说明判决的法院信息、债务类型(如工资或抚养费)、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姓名和地址、判决日期、应付的总金额和可清偿金额、利息详情、任何要求的出售通知、额外费用、额外的债务人姓名,以及案件是有限案件还是无限案件。

执行令应要求其所指向的执行官强制执行金钱判决,并应包括以下信息: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9.520(a) 执行令的签发日期。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9.520(b) 判决登记法院的名称以及诉讼的案由和案号。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9.520(c) 判决是否涉及所欠工资、子女抚养费或配偶抚养费。本款将于2020年9月1日生效。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9.520(d) 判决债权人的姓名和地址以及判决债务人的姓名和最后已知地址。如果判决债务人不是自然人,则应说明其法律实体类型。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9.520(e) 判决的登记日期以及任何后续续期的日期,以及在法院记录中的登记位置。
(f)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9.520(f) 已登记或续期的金钱判决总额,连同根据第685.090条随后添加到判决中的费用,以及从判决登记或续期之日起至执行令签发之日止的判决应计利息,扣除任何部分清偿和任何不再可强制执行的金额。
(g)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9.520(g) 在执行令签发之日,为清偿金钱判决所需的金额。
(h)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9.520(h) 从执行令签发之日起,判决本金每日产生的利息金额。
(i)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9.520(i) 是否有任何人根据判决要求获得出售通知,如果有,则提供该人的姓名和邮寄地址。
(j)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9.520(j) 根据《政府法典》第6103.5条或第8编第2章第6条(自第68630条起)添加到判决中的费用和成本总额,该金额是判决债权人根据判决应得金额之外的额外部分。
(k)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9.520(k) 执行令是否根据第680.135条所定义的身份宣誓书包含判决债务人的任何额外姓名。
(l)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9.520(l) 一份说明案件是有限案件还是无限案件的声明。

Section § 699.53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执行令的执行过程,执行令是法院为强制执行判决而发出的命令。一旦执行令连同被欠款人(即债权人)的指示一并交给负责的官员,该官员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步骤执行。但是,该官员自执行令签发之日起有180天的时间限制,在此期限之后不得根据该命令查封任何财产。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9.530(a) 执行令送达给其所指定的执行官后,连同判决债权人的书面指示,该执行官应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执行该令。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9.530(b) 自执行令签发之日起180天期满后,执行官不得根据该令查封任何财产。

Section § 699.54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征收通知的要求,征收通知是一份文件,告知某人其财产正被用于清偿债务。通知必须包含详细信息,例如该人如何参与、哪些财产受到影响,以及他们与征收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它还必须列出相关法律文件上的所有姓名。被通知人有权主张某些豁免并提出第三方主张。

根据第 4 条(自第 700.010 节起)要求的征收通知,应告知被通知人以下所有事项: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9.540(a) 被通知人的身份。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9.540(b) 被征收的财产。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9.540(c) 被通知人在征收下的权利,包括以下所有事项: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9.540(c)(1) 根据第 4 章(自第 703.010 节起)主张豁免的权利。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9.540(c)(2) 根据第 4 编(自第 720.010 节起)提出第三方主张的权利。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9.540(c)(3) 根据第 704.220 节享有的自动豁免权及其限制。本款应于 2020 年 9 月 1 日生效。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9.540(d) 被通知人在征收下的义务。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9.540(e) 根据身份宣誓书(如第 680.135 节所定义)在执行令中列出的所有姓名(如有)。

Section § 699.5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征收通知(一项扣押财产的法律命令)和身份宣誓书(一份确认某人身份的文件)被送达给持有他人财产的第三方,那么只需该通知和宣誓书的副本,即可告知欠款人或任何其他相关人员有关征收事宜。

Section § 699.5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财产被查封以清偿债务,并且未能将执行令状和查封通知等所需文件张贴、送达或邮寄给债务人,这并不会使对该财产的合法债权失效。此外,未能向债务人发送豁免清单,也不会影响该债权。

在任何财产已被查封的情况下,如果根据查封,法律要求将执行令状副本和查封通知张贴、送达或邮寄给判决债务人或其他人,未能张贴、送达或邮寄该令状副本和通知,不影响由该查封产生的执行留置权。未能向判决债务人送达或邮寄豁免清单,不影响由该查封产生的执行留置权。

Section § 699.560

Explanation

本法解释了执行官何时必须将执行令状(即允许追讨债务的法院命令)返还给法院。通常,令状必须在两年后、职责履行完毕后、债权人书面要求时、180 天内未采取任何行动时,或追讨债务的期限届满时返还。在处理遗产、养老金或工资扣押等特定情况下,存在例外。在这些情况下,返还时间由其他法律规定。执行官也可以电子方式提交报告。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9.560(a) 除 (b) 和 (c) 款另有规定外,令状失效,且向其送达执行令状的执行官应当将令状返还法院,或按照第 263.6 条的规定保管令状,并向法院提交一份报告,说明执行官的行动以及所收取的款项和所产生的费用明细,在以下时间中最早发生时: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9.560(a)(1) 自令状签发之日起两年,除非第 706.022 条 (a) 款 (1) 项适用。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9.560(a)(2) 在令状项下的所有职责履行完毕后立即。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9.560(a)(3) 判决债权人书面要求返还时。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9.560(a)(4) 如果在令状签发后 180 天内未根据令状进行扣押,则在 180 天期限届满后立即。
(5)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9.560(a)(5) 在金钱判决的执行期限届满时。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9.560(b) 如果已根据第 700.200 条对死者遗产中个人财产的权益进行扣押,令状应在第 700.200 条规定的期限内返还。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9.560(c) 如果已根据《家庭法典》第 5103 条对判决债务人从雇员养老金福利计划中获得福利的权利进行扣押,令状应在该条规定的期限内返还。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9.560(d) 如果已根据《工资扣押法》(第 5 章(自第 706.010 条起))进行扣押,且工资扣押令仍然有效,执行令状应按照 (a) 款的规定返还,并应按照第 706.033 条的规定提交补充报告。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9.560(e) 受第 263 条 (c) 款限制,执行官可以根据第 1 部分第 4 编第 2 章(自第 263 条起)向法院电子提交报告,其中包含 (a) 款要求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