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执行令与扣押通知
Section § 699.510
本法律解释了在金钱判决后签发执行令状的程序,该令状允许债权人收取所欠款项。一旦法院裁定某人必须支付款项(即金钱判决),法院书记员就可以签发执行令状来帮助追讨。子女抚养费或配偶抚养费等抚养令状会优先处理。每个可能扣押财产的县都需要单独的令状,并且同一县的令状之间有180天的等待期,除非之前的令状提前退回。处理与家庭相关的判决时,债权人必须遵守《家庭法典》中的额外规定。令状上会列出债务人的姓名,除非他们的债务已通过破产或判决履行而解决。如果包含额外的债务人姓名,则需要法院批准的身份宣誓书。如果财产由非债务人持有,他们必须等待通知才能交出。如果某人的资产因身份错误而被错误地作为执行目标,他们可以要求追讨律师费和诉讼费以解除其财产,以及任何其他符合条件的法律罚款。
Section § 699.520
这项法律解释了执行令必须包含哪些信息,以便执行官能够强制执行金钱判决。它应详细说明判决的法院信息、债务类型(如工资或抚养费)、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姓名和地址、判决日期、应付的总金额和可清偿金额、利息详情、任何要求的出售通知、额外费用、额外的债务人姓名,以及案件是有限案件还是无限案件。
Section § 699.530
本法律解释了执行令的执行过程,执行令是法院为强制执行判决而发出的命令。一旦执行令连同被欠款人(即债权人)的指示一并交给负责的官员,该官员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步骤执行。但是,该官员自执行令签发之日起有180天的时间限制,在此期限之后不得根据该命令查封任何财产。
Section § 699.540
这项法律解释了征收通知的要求,征收通知是一份文件,告知某人其财产正被用于清偿债务。通知必须包含详细信息,例如该人如何参与、哪些财产受到影响,以及他们与征收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它还必须列出相关法律文件上的所有姓名。被通知人有权主张某些豁免并提出第三方主张。
Section § 699.545
Section § 699.550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财产被查封以清偿债务,并且未能将执行令状和查封通知等所需文件张贴、送达或邮寄给债务人,这并不会使对该财产的合法债权失效。此外,未能向债务人发送豁免清单,也不会影响该债权。
Section § 699.560
本法解释了执行官何时必须将执行令状(即允许追讨债务的法院命令)返还给法院。通常,令状必须在两年后、职责履行完毕后、债权人书面要求时、180 天内未采取任何行动时,或追讨债务的期限届满时返还。在处理遗产、养老金或工资扣押等特定情况下,存在例外。在这些情况下,返还时间由其他法律规定。执行官也可以电子方式提交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