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99.010

Explanation
本法解释说,当你需要根据法院判决向某人追讨欠款时,该程序通常遵循称为“执行令状”的特定规则,除非其他法律另有规定。

Section § 699.020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欠了被判决欠款的人的钱,他们可以将这笔债务支付给负责收取判决款项的官员。官员会给他们一张收据,显示已支付的债务金额,这笔付款将被视为已接受并最终清偿了所支付的金额。

Section § 699.030

Explanation

这条法律解释了当债主(判决债权人)想从欠钱的人(债务人)的私人空间里拿走其个人物品时会发生什么。首先,负责的执行官必须要求债务人交出物品,并告知他们,如果执行官需要再次前来,他们可能需要支付额外的费用。如果债务人拒绝,执行官就会停止尝试并通知债主。然后,债主可以向法院申请,请求允许强行拿走这些物品。法院只有在有充分理由相信物品在那里时才会批准。即使获得许可,执行官也必须清楚地表明自己的身份和目的。如果物品没有被交出,他们可以小心地破门进入该物业。但是,如果这样做对任何人构成严重危险,执行官应避免进入,并向法院报告,法院将决定下一步如何处理。

如果拟被强制执行的个人财产位于判决债务人的私人场所: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9.030(a) 执行官在进行强制执行时,应要求判决债务人交付财产,并应告知判决债务人,其可能需要承担为取得财产交付而在任何进一步程序中产生的费用和律师费。如果判决债务人不交付财产,执行官不应再为取得财产保管权而作出进一步努力,并应立即通知判决债权人未能取得财产保管权的情况。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9.030(b) 判决债权人可以单方面向法院申请,或者如果法院指示或法院规则要求,则通过通知动议,申请一项命令,指示执行官扣押私人场所内的财产。无论是否已签发令状,也无论是否已根据(a)款提出要求,均可提出该申请。该命令的申请应根据判决债权人所知、所悉和所信的最佳情况,详细描述拟被强制执行的财产以及其所在地。除非判决债权人证明有合理根据相信拟被强制执行的财产位于所描述的地点,否则法院不得签发该命令。执行官在根据该命令要求交付财产时,应宣布其身份、目的和权限。如果财产未被自愿交付,执行官可以以其合理认为会造成最小损害的方式,破开据信财产所在的建筑物或围栏;但如果执行官合理认为进入并扣押财产将涉及对任何人造成死亡或严重人身伤害的重大风险,则执行官应避免进入,并应立即向法院提交报告,阐明其认为存在该风险的理由。在此情况下,法院应作出适当的命令。

Section § 699.04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判决债权人可以遵循的程序,以获得法院命令,要求欠他们钱的人(判决债务人)交出财产或证明财产所有权或债务的文件。这是在有人欠款时执行法院判决的一部分。债权人可以根据法院的规定,在对方不在场的情况下或在发出通知后申请此命令。如果理由充分,法院可以批准此命令,并且债务人将被告知,不遵守命令可能导致逮捕或其他处罚。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9.040(a)如果签发了执行令状,判决债权人可以单方面向法院申请,或者如果法院如此指示或法院规则如此要求,则在发出通知的动议后,申请一项命令,指示判决债务人向执行官移交以下一项或两项: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9.040(a)(1) 拟被强制执行的财产的占有权,如果该财产是通过扣押而寻求强制执行的。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9.040(a)(2) 拟被强制执行的判决债务人财产所有权或其所欠债务的书面证据的占有权。根据本款发出的命令可以在财产或债务被强制执行时或之后送达。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9.040(b) 法院可以在证明有此命令的必要性后,根据本条发出命令。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9.040(c) 该命令应亲自送达判决债务人,并应包含对判决债务人的通知,告知其不遵守该命令可能导致其被逮捕并因藐视法庭而受到惩罚。

Section § 699.06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执法官何时以及如何释放为清偿债务而被扣押的财产。当债权人或其律师发出书面指示,或法院命令强制执行时,财产将被释放。一旦释放,该财产上的任何留置权即被取消。如果财产已被实际扣押,除非法院另有规定,否则应归还给原所有人。如果所有人在收到通知后30天内未认领其财产,该财产可以出售。出售所得款项扣除费用后,如果五年内无人认领,将存入县基金。如果财产未被实际扣押但已备案查封通知,执法官将在备案通知的同一地点发出释放通知。执法官依法释放财产不承担责任,并且释放指示可以电子方式发送。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9.060(a)执法官在收到判决债权人的备案律师(或在判决债权人没有备案律师的情况下,由判决债权人本人)发出的书面释放财产指示时,或在收到经认证的法院释放令副本时,或在依法另有规定需要释放财产时,应释放被查封的财产。该释放令应包括发出释放令的律师或判决债权人的签名和姓名。该释放令撤销判决债权人对被释放财产享有的任何执行留置权或扣押留置权。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9.060(b) 如果待释放的财产已在查封下被扣押,则应将其释放给被扣押财产的原所有人,除非法院另有命令。如果该人未认领待释放的财产,执法官应保留对该财产的保管权,并向该人送达一份关于何处可取得财产占有的通知。送达应亲自进行或通过邮件进行。如果该人在通知送达后30天内未认领财产,除价值不超过其面值的现金外,执法官应按照第6条(自第701.510节起)规定的方式出售财产。执法官应在首先扣除其费用后,将出售所得款项和现金存入财产所在县的县财务官处,支付给该人。如果存款之日起五年内,该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未通过向财务官或县指定的其他官员提出申请而认领该款项,则该款项应存入县的普通基金。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9.060(c) 如果待释放的财产未在查封下被扣押,执法官应通过发出书面释放通知并将其送达给曾收到令状副本和查封通知以设立留置权的人来释放财产。送达应亲自进行或通过邮件进行。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9.060(d) 如果待释放的财产是通过记录或备案令状副本和查封通知而被查封的,执法官应在同一机构记录或备案书面释放通知。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9.060(e) 执法官不对根据本节释放财产的行为承担责任,任何其他人也不对依照释放令行事承担责任。
(f)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9.060(f)
(a)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9.060(f)(a)款中规定的释放财产的书面指示可以根据第1部分第4编第2章(自第263节起)的规定,以电子方式传输给执法官。

Section § 699.07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法院指定一名接管人或指示一名官员采取必要行动,以防止某些财产因可能迅速受损或贬值而失去价值。这可能包括出售财产,并且可以由债权人、债务人或对该财产拥有合法权益的其他人提出请求。如果时间紧迫,官员可以在不等待法院命令的情况下采取行动。官员为保护财产免于迅速贬值而采取的任何行动,只要是善意作出的,就不会承担责任。如果财产被出售,应按照特定的法律程序进行,出售所得款项将用于偿还债务。如果指定了接管人,他们将获得法院设定的每日费用,其开支可以由财产出售所得款项支付,也可以由债权人预付。具体的规则规定了接管人的职权范围。

Section § 699.080

Explanation

本法解释了注册送达员如何通过扣押欠款人(即判决债务人)的不同类型财产来执行法院判决。它列出了可以被扣押的各种财产,例如不动产、个人物品和银行账户。在采取这些行动之前,送达员必须遵循特定步骤,包括向扣押官交存法律文书副本并支付费用。送达员对通知其他相关方有具体要求,如果这些要求未得到满足,扣押财产的尝试将无效。最后,送达员的服务费用可以计入债务人的账单。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9.080(a) 注册送达员可以根据执行令扣押以下类型的财产: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9.080(a)(1) 不动产,根据第700.015条。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9.080(a)(2) 生长中的农作物、待伐木材,或矿产或类似物,包括石油和天然气,待开采的,或在井口或矿口销售所得的应收账款,根据第700.020条。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9.080(a)(3) 由扣押官保管的动产,根据第700.050条。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9.080(a)(4) 用作住所的动产,根据第700.080条 (a) 款。
(5)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9.080(a)(5) 存款账户,根据第700.140条。
(6)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9.080(a)(6) 保险箱内的财产,根据第700.150条。
(7)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9.080(a)(7) 应收账款或一般无形资产,根据第700.170条。
(8)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9.080(a)(8) 最终金钱判决,根据第700.190条。
(9)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9.080(a)(9) 判决债务人在死者遗产中动产的权益,根据第700.200条。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9.080(b) 在根据执行令进行扣押之前,注册送达员应促使向扣押官交存执行令副本和费用,费用按照《政府法典》第26721条的规定。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9.080(c) 如果注册送达员根据 (a) 款扣押财产,注册送达员应执行以下两项操作: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9.080(c)(1) 遵守第4条(自第700.010条起)中适用的扣押、张贴和送达规定。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9.080(c)(2) 要求任何被送达的第三方使用注册送达员提供的表格,按照第701.030条的规定向扣押官提供一份扣押备忘录。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9.080(d) 在本条规定的扣押后五个法院工作日内,以下所有文件应提交给扣押官: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9.080(d)(1) 执行令。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9.080(d)(2) 由注册送达员出具的送达证明,说明所执行的扣押方式。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9.080(d)(3) 执行令副本和扣押通知对其他人的送达证明,根据第4条(自第700.010条起)的要求。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9.080(d)(4) 书面指示,根据第687.010条的规定。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9.080(e) 如果已支付《政府法典》第26721条规定的费用,扣押官应履行执行令下的所有其他职责,如同扣押官已根据执行令进行扣押一样,并应将执行令返还给法院。如果注册送达员不遵守 (b) 款和 (d) 款,则扣押无效,扣押官将无需履行执行令下的任何职责,并可对任何拟被扣押的财产发出解除令。
(f)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9.080(f) 根据本条规定,注册送达员的服务费是一项可追回的费用,根据第1033.5条。
(g)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9.080(g) 注册送达员可以根据同一执行令进行多次扣押,前提是该执行令仍然有效。

Section § 699.090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根据官方登记记录,认为某财产属于债务人,并试图查封该财产,即使记录后来被证明是错误的,他们也不会因此惹上麻烦。只要债权人是真诚地依据这些记录行事,他们就不必为查封财产所造成的任何问题负责。

如果依法要求以所有者名义登记或记录的财产根据执行令被查封,并且在查封时,判决债务人似乎是该财产的登记或记录所有者,且判决债权人真诚地促使进行查封并维持留置权,且依赖于此类登记或记录的所有权,那么判决债权人、查封官员,以及判决债权人根据第4部分第2章(自第720.110条起)或第3章(自第720.210条起)提供的担保书的保证人,均不对第三方就查封本身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