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总则
Section § 699.020
Section § 699.030
这条法律解释了当债主(判决债权人)想从欠钱的人(债务人)的私人空间里拿走其个人物品时会发生什么。首先,负责的执行官必须要求债务人交出物品,并告知他们,如果执行官需要再次前来,他们可能需要支付额外的费用。如果债务人拒绝,执行官就会停止尝试并通知债主。然后,债主可以向法院申请,请求允许强行拿走这些物品。法院只有在有充分理由相信物品在那里时才会批准。即使获得许可,执行官也必须清楚地表明自己的身份和目的。如果物品没有被交出,他们可以小心地破门进入该物业。但是,如果这样做对任何人构成严重危险,执行官应避免进入,并向法院报告,法院将决定下一步如何处理。
Section § 699.040
这项法律解释了判决债权人可以遵循的程序,以获得法院命令,要求欠他们钱的人(判决债务人)交出财产或证明财产所有权或债务的文件。这是在有人欠款时执行法院判决的一部分。债权人可以根据法院的规定,在对方不在场的情况下或在发出通知后申请此命令。如果理由充分,法院可以批准此命令,并且债务人将被告知,不遵守命令可能导致逮捕或其他处罚。
Section § 699.060
本法律解释了执法官何时以及如何释放为清偿债务而被扣押的财产。当债权人或其律师发出书面指示,或法院命令强制执行时,财产将被释放。一旦释放,该财产上的任何留置权即被取消。如果财产已被实际扣押,除非法院另有规定,否则应归还给原所有人。如果所有人在收到通知后30天内未认领其财产,该财产可以出售。出售所得款项扣除费用后,如果五年内无人认领,将存入县基金。如果财产未被实际扣押但已备案查封通知,执法官将在备案通知的同一地点发出释放通知。执法官依法释放财产不承担责任,并且释放指示可以电子方式发送。
Section § 699.070
Section § 699.080
本法解释了注册送达员如何通过扣押欠款人(即判决债务人)的不同类型财产来执行法院判决。它列出了可以被扣押的各种财产,例如不动产、个人物品和银行账户。在采取这些行动之前,送达员必须遵循特定步骤,包括向扣押官交存法律文书副本并支付费用。送达员对通知其他相关方有具体要求,如果这些要求未得到满足,扣押财产的尝试将无效。最后,送达员的服务费用可以计入债务人的账单。
Section § 699.090
如果有人根据官方登记记录,认为某财产属于债务人,并试图查封该财产,即使记录后来被证明是错误的,他们也不会因此惹上麻烦。只要债权人是真诚地依据这些记录行事,他们就不必为查封财产所造成的任何问题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