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40.2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定义了政府为公共目的征用财产的“使用日期”。“使用日期”被定为财产开始被使用或预定项目开始施工的那一天。如果因漫长的诉讼或未能从公共实体获得必要的许可而造成任何延误,这些延误不计入此日期。

Section § 1240.2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人有法律授权通过征用权为特定目的征用财产,他们也可以为未来使用而征用该财产,只要有很大可能性在七年内需要使用。如果他们预计使用时间会超过七年,他们需要在诉状中明确提及这项法律,并估算他们何时会使用该财产。

Section § 1240.23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阐述了当有人反对为未来使用而征用财产时会发生什么。如果财产所有者(被告)辩称该财产不会在七年内被使用,他们必须证明这一点,除非法律诉状中已经说明了超过七年的日期。如果财产所有者成功证明该使用不会在七年内发生,或者如果诉状中说明的日期超过七年,那么责任就转移到想要征用财产的一方(原告),由他们来证明其未来使用该财产是合理的。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40.230(a) 如果被告反对为未来使用而征收,举证责任按本条规定。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40.230(b) 除非诉状中说明的预计使用日期不在诉状提交之日起七年内,否则被告负有举证责任,证明使用日期在诉状提交之日起七年内没有合理可能性。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40.230(c) 如果被告证明使用日期在诉状提交之日起七年内没有合理可能性,或者如果诉状中说明的预计使用日期不在诉状提交之日起七年内,则原告负有举证责任,证明为未来使用而征收符合本条规定。

Section § 1240.24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财产所有者同意,政府机构可以征用土地以备将来用于特定目的,即使是通过强制征收的方式。

Section § 1240.2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涉及根据1973年联邦援助公路法案为公路项目征用财产的情况。如果财产被征用,在10年内使用它被认为是合理的。必要的文件必须说明征用是根据这项联邦法案进行的,并包含一个预计的使用日期。如果有人对征用提出异议,他们必须证明在10年内使用该财产是不太可能的。如果他们证明了这一点,征用财产的实体就必须证明它符合法律要求。

尽管本条的任何其他规定,在财产根据1973年联邦援助公路法案被征用时: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40.250(a) 自诉状提交之日起10年内的使用日期应被视为合理。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40.250(b) 必要性决议和诉状应表明该征用是根据1973年联邦援助公路法案进行的,并应说明预计使用日期。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40.250(c) 如果被告反对征用,被告负有举证责任,证明自诉状提交之日起10年内不会有合理的使用可能性。如果被告证明自诉状提交之日起10年内不会有合理的使用可能性,则原告负有举证责任,证明该征用符合本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