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40.230(a) 如果被告反对为未来使用而征收,举证责任按本条规定。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40.230(b) 除非诉状中说明的预计使用日期不在诉状提交之日起七年内,否则被告负有举证责任,证明使用日期在诉状提交之日起七年内没有合理可能性。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40.230(c) 如果被告证明使用日期在诉状提交之日起七年内没有合理可能性,或者如果诉状中说明的预计使用日期不在诉状提交之日起七年内,则原告负有举证责任,证明为未来使用而征收符合本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