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40.1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如果个人或实体有法律授权通过征用权为特定目的获取财产,他们可以获得该财产中为实现该目的所需的任何权益。这可以包括各种财产权利,例如土地、空域或水权。但是,如果某项法律明确限制了可以获取的财产种类或财产权益,本法律不允许超出这些限制。

Section § 1240.1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被合法授权通过征用权(通常是政府或某些组织)征收财产的人,在特定项目需要时这样做。这可以包括征收财产以保持项目的吸引力、安全性和功能性。此外,他们可以征收财产,并计划以后出售或租赁,但前提是他们要增加任何必要的规定来保持项目良好状态。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40.120(a) 受任何其他有关财产征收的法规的约束,任何被授权通过征用权为特定用途征收财产的人,可以行使征用权征收为实施和实现所涉主要目的所必需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用于保护或维护项目吸引力、安全性和实用性的财产。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40.120(b) 受任何适用于财产处置的程序的约束,一个人可以根据 (a) 款征收财产,意图出售、租赁、交换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该财产或其中的权益,但须遵守为保护或维护项目吸引力、安全性和实用性所必需的保留条款或限制。

Section § 1240.1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地方政府被法律允许使用征用权——一种允许它们为公共用途征用私人财产的权力——它们可以在其管辖区域之外获取土地,用于供水、供气、供电、机场、排水或排污等用途。但是,其他法律可能会设定限制或特殊规定。

除非法律另有明文规定并受法律规定的任何限制,地方公共实体可以在其管辖范围之外通过征用权取得财产,用于供水、供气或供电目的,或用于机场、排水或排污目的,前提是其被授权为拟取得财产的目的而通过征用权取得财产。

Section § 1240.1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政府机构有权通过征用(即强制购买)的方式为特定目的获取土地或房产,那么它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获取这些财产,比如购买、租赁或接受赠予。

Section § 1240.14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两个或多个公共机构合作,共同使用征用权以一块土地的形式获取财产,即使它们各自不拥有完全相同的权力。这些合作关系应遵循其他地方规定的具体政府规则。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40.140(a) 在本节中,“公共机构”包括《政府法典》第6500条中“公共机构”定义所包含的所有机构。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40.140(b) 两个或多个公共机构可以订立协议,共同行使其各自的征用权,无论是否共同拥有,以单一地块形式获取财产。此类协议应依照《政府法典》第一编第七部第五章(第6500条起)的规定订立和履行。

Section § 1240.1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政府为了公共用途征用某人部分财产时,如果剩余的财产对所有者来说用处不大,政府也可以在所有者同意的情况下征用剩余的全部财产。这可以包括使用征用权(即政府为公共用途征用私人财产的权力),只要所有者同意即可。

当公共实体为公共用途征收较大地块的一部分,且剩余部分或剩余部分的一部分,其大小、形状或状况使其对所有者价值甚微,或可能引起分割损害或其他损害索赔时,该公共实体可以通过所有者明确同意的任何方式(包括征用权)征收剩余部分或剩余部分的一部分。

Section § 1240.160

Explanation

本节阐明,本法律部分的规定是独立的。它强调任何一个条款都不应限制或干涉另一个条款。此列表中的每个条款都独立运作,不限制任何其他条款。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40.160(a) 本条的任何规定均不旨在限制,亦不应限制本条的任何其他规定,本条的每项规定均为一项独立且单独的授权。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40.160(b) 第2条(自第1240.110节起)、第3条(自第1240.210节起)、第4条(自第1240.310节起)、第5条(自第1240.410节起)、第6条(自第1240.510节起)或第7条(自第1240.610节起)的任何规定均不旨在限制,亦不应限制任何其他条款的规定,每一条款均为一项独立且单独的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