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40.120(a) 受任何其他有关财产征收的法规的约束,任何被授权通过征用权为特定用途征收财产的人,可以行使征用权征收为实施和实现所涉主要目的所必需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用于保护或维护项目吸引力、安全性和实用性的财产。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40.120(b) 受任何适用于财产处置的程序的约束,一个人可以根据 (a) 款征收财产,意图出售、租赁、交换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该财产或其中的权益,但须遵守为保护或维护项目吸引力、安全性和实用性所必需的保留条款或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