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原则;定义词语释义
Section § 1235.120
“终局判决”是指法院的裁决已完全确定,因为不再可能提出上诉或动议来更改或撤销该裁决。简单来说,在法庭上对该裁决提出异议的所有机会都已用尽。
终局判决 上诉 申请重审动议
Section § 1235.130
本节在征用权的背景下定义了“判决”。它指的是法院关于征收某人财产是否合法,以及政府或原告必须向财产所有人支付多少补偿金的决定。
“判决”指确定通过征用权征收财产的权利并确定由原告支付的补偿金额的判决。
征用权 征收财产的权利 补偿
Section § 1235.140
本节定义了法律案件中“诉讼费用”的范围。它包括一方在准备和进行审判期间以及之后任何额外法律行动中产生的所有必要费用。这包括律师费、财产评估费以及为支持被告案件而聘请的专家证人的费用。
“诉讼费用”包括以下两项: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35.140(a) 在诉讼程序中,为准备审判、在审判期间以及在任何后续司法程序中合理且必要地产生的所有费用。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35.140(b) 合理的律师费、评估费以及其他专家服务费,如果此类费用是为保护被告在诉讼程序中的利益,在准备审判期间、在审判期间以及在任何后续司法程序中合理且必要地产生的,无论此类费用是为在起诉状提交之前或之后提供的服务而产生的。
诉讼费用 律师费 评估费
Section § 1235.155
本法律将“非营利性特殊用途财产”定义为一种用于非营利目的且免税的财产,例如学校、教堂、墓地或医院。然而,这不包括公共实体拥有的财产。
“非营利性特殊用途财产”指为特殊的非营利性、免税用途而运营的财产,例如学校、教堂、墓地、医院或类似财产。“非营利性特殊用途财产”不包括公共实体拥有的财产。
非营利财产 特殊用途 免税用途
Section § 1235.160
本法律条文解释道,“人”这个术语指的是各种各样的实体。这意味着它包括政府机构、个人、团体、企业以及其他形式的法律实体,例如信托或公司。
“人”包括任何公共实体、个人、协会、组织、合伙企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或公司。
公共实体 个人 协会
Section § 1235.170
法律将“财产”定义为不仅是不动产,例如土地或建筑物,而且还包括个人物品以及在这些财产中的任何份额或权益。
“财产”包括不动产和动产以及其中任何权益。
不动产 动产 财产权益
Section § 1235.180
本法律条文将“拨作公共用途的财产”定义为目前正用于公共目的的财产,或计划在不久的将来用于此类目的的财产。
“拨作公共用途的财产”指已用于公共目的的财产,或为特定公共目的而预留且有意在合理时间内将其用于该目的的财产。
公共用途 公共目的 拨用财产
Section § 1235.190
法律的这一部分定义了加利福尼亚州“公共实体”的含义。它涵盖了州本身,以及县、市、行政区、公共权力机构、公共机构和州内任何其他类型的行政区划。
“公共实体”包括州、县、市、行政区、公共权力机构、公共机构以及州内的任何其他政治区划。
公共实体 州政府 县
Section § 1235.193
本节定义了“电力、燃气或水务公用事业财产”,指任何被公用事业公司用于向公众提供电力、燃气或水等基本服务的财产。这些公用事业公司在《公用事业法典》的特定章节中作了进一步定义。
“电力、燃气或水务公用事业财产”指由公用事业公司用于公共用途的财产,其定义见《公用事业法典》第 (218)、(222) 或 (241) 条。
公用事业财产 电力公用事业 燃气公用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