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的子女抚养费一般规定
Section § 4000
如果一方父母本应在经济上供养子女却故意不这样做,另一方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可以将其告上法庭,以确保他们履行自己的责任。
Section § 4001
Section § 4002
Section § 4003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存在关于子女抚养费的争议,法院可以决定只就该问题举行单独审理,只要有充分的理由(“充分理由”)。在确定审判日期时,这项子女抚养费审理将优先于其他非紧急民事案件。但是,如果也命令就子女监护权问题进行单独审理,则这两个问题将在同一次审理中一并处理。
Section § 4004
Section § 4007
这条法律规定,如果法院命令某人支付子女抚养费,那么当某些情况发生时,比如孩子成年、结婚或去世,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就会终止。收到抚养费的一方应该告知支付方这些情况的发生。如果他们没有告知,并且继续接受付款,那么他们必须退还事件发生后收到的款项,除非这些钱被用来抵扣任何未支付的抚养费。
Section § 4007.5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被要求支付子女抚养费的人被关押在监狱或机构中超过 (90) 天,他们的子女抚养费支付将自动暂停,除非他们在被关押期间仍有能力支付。暂停从被关押的第一个完整月开始,并在他们获释后的第 (10) 个月恢复。如果他们提前找到工作,另一方父母或机构可以请求法院重新开始支付。此外,如果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相关方可以请求修改抚养令。地方子女抚养机构可以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行政性地调整逾期未付的余额,但如果有人提出异议,则必须通过法院处理。这项法律包括为该程序制定表格。 “被监禁”意味着被关押在监狱、看守所或类似场所。目标是确保符合条件的人能够获得抚养费暂停,无论在旧法律废除之前是否已做出决定。
Section § 4008
Section § 4009
这项法律解释说,子女抚养费的支付可以从有人提交抚养申请之日开始计算。但是,如果负责支付的父母在90天内没有收到相关文件,并且并非故意躲避送达,那么支付将只从他们实际收到文件之日开始。
Section § 4013
Section § 4014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子女抚养令必须包含一项条款,要求父母双方(支付抚养费的一方和接收抚养费的一方)互相告知和/或告知指定机构其当前雇主的名称和地址。这是为了确保抚养费支付得到妥善管理。如果地方子女抚养机构未介入,父母双方必须在法院命令发出后或任何信息变更后10天内向法院提供额外的个人信息,例如地址、社会安全号码和雇主详情。一旦投入运作,将使用一个登记处来追踪这些信息,并将制定标准化表格以帮助实施这些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