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750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在涉及受抚养子女的特定法律情境中,“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含义。它包括视力护理和牙科护理,无论它们是大型健康计划的一部分还是单独的。它还涵盖了各种医疗保健提供系统,例如按服务收费计划或健康维护组织(HMO),这些系统向缺席父母的子女提供医疗服务。

本条中使用的“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a)CA 家庭法 Code § 3750(a) 视力保健和牙科保健覆盖范围,无论该视力保健或牙科保健覆盖范围是现有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一部分,还是作为单独的保单或计划签发。
(b)CA 家庭法 Code § 3750(b) 通过按服务收费、健康维护组织、优选提供者组织或任何其他类型的医疗保健提供系统提供医疗保健服务,在该系统下,可以向缺席父母的受抚养子女提供医疗服务。

Section § 37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发布或修改子女抚养令时,负责子女抚养的父母必须告知指定机构他们是否有价格合理的健康保险。法院必须确保,如果子女的健康保险是免费或费用合理的,则由父母一方或双方提供;如果费用不超过父母收入的5%,则推定为合理。如果目前健康保险不经济实惠,抚养令将要求在未来免费或以合理费用获得时购买。最后,如果保险仍然经济实惠且子女符合特定要求,抚养令将要求提供保险的父母在子女达到年龄限制后,仍努力为子女继续提供保险。

(a)Copy CA 家庭法 Code § 3751(a)
(1)Copy CA 家庭法 Code § 3751(a)(1) 根据本章发布或修改的抚养令应包含一项规定,要求子女抚养义务人告知根据《社会保障法》第四-D篇(42 U.S.C. Sec. 651 et seq.)指定的机构,义务人是否拥有费用合理的健康保险,如果有,则告知健康保险保单信息。
(2)CA 家庭法 Code § 3751(a)(2) 当设定当前抚养费金额时,如果健康保险对父母而言是免费或费用合理的,法院应要求由父母一方或双方维持受抚养子女的健康保险。如果提供医疗抚养的责任父母的费用不超过其总收入的5%,则健康保险费用应可反驳地推定为合理。在适用健康保险费用的5%时,该费用是个人单独保险与家庭保险之间的差额。如果义务人有权获得第4055条(b)款(7)项规定的低收入调整,医疗抚养应被视为不合理,除非法院认定不要求医疗抚养在该特定案件中是不公正和不适当的。如果法院认定健康保险费用不合理,法院应在记录中说明其理由。如果法院认定,尽管义务人有权获得低收入调整,但不要求医疗抚养是不公正和不适当的,法院应在记录中说明其理由。
(b)CA 家庭法 Code § 3751(b) 如果法院认定健康保险无法免费或以合理费用获得,法院的抚养令应包含一项规定,指明如果健康保险变得免费或以合理费用可获得,则应取得该保险。一旦父母可以免费或以合理费用获得健康保险,该父母应申请该保险。
(c)CA 家庭法 Code § 3751(c) 法院的抚养令应要求在发布命令时或之后为受抚养子女提供健康保险的父母,在子女达到健康保险规定的受抚养子女年龄限制时,寻求为该子女继续提供保险,如果该子女符合《健康与安全法》第1373条或《保险法》第10277或10278条规定的标准,并且该健康保险对该父母或父母双方(如适用)是免费或费用合理的。

Section § 375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雇主或保险公司不得以孩子是非婚生、未被报税为受抚养人,或未与父母同住等理由,拒绝为孩子办理父母的健康保险参保。如果法院命令要求父母为孩子提供健康保险,雇主或保险公司必须随时允许孩子参保,即使不在正常的参保期内。雇主或保险公司不能取消孩子的保险,除非有书面证据证明法院命令已终止或孩子已获得其他可比保险。保险公司还必须与非监护父母或照护者分享孩子保险的相关信息,并允许他们直接提交索赔。如果孩子的保险被终止,必须书面通知相关方,前提是他们向保险公司提供了适当的文件。

(a)CA 家庭法 Code § 3751.5(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雇主或保险人不得基于以下任何理由拒绝为子女办理其父母的健康保险登记:
(1)CA 家庭法 Code § 3751.5(a)(1) 该子女系非婚生子女。
(2)CA 家庭法 Code § 3751.5(a)(2) 该子女未在父母的联邦所得税申报表中被申报为受抚养人。
(3)CA 家庭法 Code § 3751.5(a)(3) 该子女未与父母同住或未居住在保险人的服务区域内。
(b)CA 家庭法 Code § 3751.5(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在父母被法院或行政命令要求为子女提供健康保险,且该父母有资格通过雇主或保险人获得家庭健康保险的情况下,雇主或保险人应酌情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A 家庭法 Code § 3751.5(b)(1) 允许父母为任何其他有资格参保的子女办理健康保险登记,不受任何参保期限制。
(2)CA 家庭法 Code § 3751.5(b)(2) 如果父母已参保健康保险但未申请为子女获得保险,则在出示法院命令或应地方儿童抚养机构、另一方父母或对子女拥有监护权的人,或Medi-Cal program的请求时,为该子女办理健康保险登记。
(3)CA 家庭法 Code § 3751.5(b)(3) 雇主或保险人不得取消子女的参保或终止其保险,除非符合以下任一情况:
(A)CA 家庭法 Code § 3751.5(b)(3)(A) 雇主已终止所有员工的家庭健康保险。
(B)CA 家庭法 Code § 3751.5(b)(3)(B) 雇主或保险人获得了令人满意的书面证据,证明以下任一情况适用:
(i)CA 家庭法 Code § 3751.5(b)(3)(B)(i) 法院命令或行政命令不再有效或已根据第3770条终止。
(ii)CA 家庭法 Code § 3751.5(b)(3)(B)(ii) 该子女已或将通过另一家保险人参保可比的健康保险,且该保险的生效日期不迟于子女取消参保的生效日期。
(c)CA 家庭法 Code § 3751.5(c) 在根据法院或行政命令为子女提供健康保险的任何情况下,保险人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A 家庭法 Code § 3751.5(c)(1) 应地方儿童抚养机构的要求,向对子女拥有监护权的非被保险父母或任何其他对子女拥有监护权的人,以及地方儿童抚养机构提供任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关于子女的健康保险会员卡或身份识别卡、保险凭证和披露表格,以及提供给被保险父母的关于子女健康护理保险的任何其他信息。
(2)CA 家庭法 Code § 3751.5(c)(2) 允许对子女拥有监护权的非被保险父母或个人,或经该非被保险父母或个人批准的提供者,在未经被保险父母批准的情况下提交承保服务的索赔。
(3)CA 家庭法 Code § 3751.5(c)(3) 对根据第(2)项提交的索赔直接支付给对子女拥有监护权的非被保险父母或个人、提供者,或Medi-Cal program。对于向子女提供的服务索赔,应向提交或支付索赔的被保险父母支付。
(d)CA 家庭法 Code § 3751.5(d) 就本条而言,“保险人”包括所有医疗服务计划、自保福利计划(包括根据1974年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29 U.S.C. Sec. 1001, et seq.)受监管的计划)、自筹资金的雇主计划、残疾保险人、非营利医院服务计划、工会信托基金、雇主,以及任何其他类似的计划、保险人或提供健康保险计划的实体。
(e)CA 家庭法 Code § 3751.5(e) 就本条而言,“对子女拥有监护权的人”定义为法定监护人、根据第6550条被授权为子女办理入学手续或授权子女医疗护理的照护者,或与子女同住的人。
(f)CA 家庭法 Code § 3751.5(f) 就本条而言,“雇主”具有第5210条规定的含义。
(g)CA 家庭法 Code § 3751.5(g) 就本条而言,保险人应在子女的健康保险被终止的任何时候,书面通知被保险父母和对子女拥有监护权的非被保险父母或任何其他对子女拥有监护权的人。
(h)Copy CA 家庭法 Code § 3751.5(h)
(g)Copy CA 家庭法 Code § 3751.5(h)(g)款的规定不适用,除非法院、雇主或对子女拥有监护权的人向保险人提供以下之一:
(1)CA 家庭法 Code § 3751.5(h)(1) 符合《美国法典》第29篇第1169条(a)款要求的合格医疗子女抚养令。
(2)CA 家庭法 Code § 3751.5(h)(2) 根据第3761条作出的健康保险覆盖指派或指派令。
(3)CA 家庭法 Code § 3751.5(h)(3) 根据第3773条作出的全国医疗抚养通知。

Section § 3752

Explanation

如果地方儿童抚养机构负责收取儿童抚养费,法院要求父母在为孩子办理健康保险后通知该机构。该机构随后需要从父母那里获取一份医疗表格,并将其发送给州卫生服务部。此外,当该机构协助处理医疗抚养事宜时,他们必须向父母或监护人提供有关孩子健康保险保单的详细信息。

(a)CA 家庭法 Code § 3752(a) 如果地方儿童抚养机构被指定为儿童抚养费的收款人,法院应命令父母在为该儿童申请并获得健康保险覆盖后,在合理的时间内通知该地方儿童抚养机构。
(b)CA 家庭法 Code § 3752(b) 地方儿童抚养机构应根据第17422条从父母处获取一份填写完整的医疗表格,并应将该填写完整的表格转交至州卫生服务部。
(c)CA 家庭法 Code § 3752(c) 在地方儿童抚养机构提供医疗抚养强制执行服务的情况下,该地方儿童抚养机构应向父母或拥有儿童监护权的人提供有关已为该儿童获得的健康保险保单的信息。

Section § 3752.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旨在确保在有子女抚养令时,所有相关方都能知情。支付子女抚养费的人(义务人)和接收子女抚养费的人(权利人)都必须相互告知他们是否拥有工作单位提供的或其他团体医疗保险,并分享保险详情。这对儿童以及任何因年龄原因仍可获得保险覆盖的受抚养成年人来说都很重要。此外,加州法院将更新其表格,以确保这些要求对涉及子女抚养案件的人员清晰明了。然而,在 2010 年 1 月 1 日之前,他们无需在表格中包含所有关于这些更新的内容。

(a)CA 家庭法 Code § 3752.5(a) 根据本分部发布或修改的子女抚养令应包含一项规定,要求子女抚养义务人告知权利人义务人是否通过其雇主获得医疗保险或拥有其他团体医疗保险,以及(如果适用)医疗保险保单信息。子女抚养令下的抚养权利人应告知抚养义务人权利人是否通过雇主获得医疗保险或拥有其他团体医疗保险,以及(如果适用)医疗保险保单信息。
(b)CA 家庭法 Code § 3752.5(b) 根据本分部发布或修改的子女抚养令应包含一项规定,要求子女抚养义务人和权利人提供 (a) 款所述的信息,针对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1373 条或《保险法典》第 10277 或 10278 条达到限制年龄后符合医疗保险持续覆盖条件的儿童或成人。
(c)CA 家庭法 Code § 3752.5(c) 司法委员会应修改医疗保险覆盖令(家庭法)的表格,以告知子女抚养义务人本条和第 3752 条的要求。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司法委员会在 2010 年 1 月 1 日之前无需修改医疗保险覆盖令(家庭法)的表格以包含 (b) 款所述的规定。

Section § 375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在确定子女抚养费时,子女的医疗保险费用应在基本子女抚养费金额之上额外增加。在决定子女抚养费总额时,会考虑为子女实际购买的医疗保险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