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受抚养子女的医疗保险保障
Section § 3750
本节定义了在涉及受抚养子女的特定法律情境中,“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含义。它包括视力护理和牙科护理,无论它们是大型健康计划的一部分还是单独的。它还涵盖了各种医疗保健提供系统,例如按服务收费计划或健康维护组织(HMO),这些系统向缺席父母的子女提供医疗服务。
Section § 3751
这项法律规定,当发布或修改子女抚养令时,负责子女抚养的父母必须告知指定机构他们是否有价格合理的健康保险。法院必须确保,如果子女的健康保险是免费或费用合理的,则由父母一方或双方提供;如果费用不超过父母收入的5%,则推定为合理。如果目前健康保险不经济实惠,抚养令将要求在未来免费或以合理费用获得时购买。最后,如果保险仍然经济实惠且子女符合特定要求,抚养令将要求提供保险的父母在子女达到年龄限制后,仍努力为子女继续提供保险。
Section § 3751.5
这项法律规定,雇主或保险公司不得以孩子是非婚生、未被报税为受抚养人,或未与父母同住等理由,拒绝为孩子办理父母的健康保险参保。如果法院命令要求父母为孩子提供健康保险,雇主或保险公司必须随时允许孩子参保,即使不在正常的参保期内。雇主或保险公司不能取消孩子的保险,除非有书面证据证明法院命令已终止或孩子已获得其他可比保险。保险公司还必须与非监护父母或照护者分享孩子保险的相关信息,并允许他们直接提交索赔。如果孩子的保险被终止,必须书面通知相关方,前提是他们向保险公司提供了适当的文件。
Section § 3752
如果地方儿童抚养机构负责收取儿童抚养费,法院要求父母在为孩子办理健康保险后通知该机构。该机构随后需要从父母那里获取一份医疗表格,并将其发送给州卫生服务部。此外,当该机构协助处理医疗抚养事宜时,他们必须向父母或监护人提供有关孩子健康保险保单的详细信息。
Section § 3752.5
本法律条款旨在确保在有子女抚养令时,所有相关方都能知情。支付子女抚养费的人(义务人)和接收子女抚养费的人(权利人)都必须相互告知他们是否拥有工作单位提供的或其他团体医疗保险,并分享保险详情。这对儿童以及任何因年龄原因仍可获得保险覆盖的受抚养成年人来说都很重要。此外,加州法院将更新其表格,以确保这些要求对涉及子女抚养案件的人员清晰明了。然而,在 2010 年 1 月 1 日之前,他们无需在表格中包含所有关于这些更新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