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000

Explanation

如果一方父母本应在经济上供养子女却故意不这样做,另一方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可以将其告上法庭,以确保他们履行自己的责任。

如果父母有义务供养其子女,且故意不履行该义务,则另一方父母,或由诉讼监护人代表的子女,可以对该父母提起诉讼以强制履行该义务。

Section § 4001

Explanation
只要有涉及子女抚养费的法律案件,法院就可以要求父母一方或双方为子女提供经济支持。这适用于未成年人,或在其他条款中规定的特定情形下符合获得抚养条件的子女。

Section § 40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县介入,确保父母在未履行义务时为子女提供经济支持。如果县已经向子女提供了经济帮助,它可以寻求收回这笔钱,并确保父母继续抚养子女。此外,法院可以要求父母支付县为确保其支付抚养费而产生的法律费用和诉讼费。

Section § 40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存在关于子女抚养费的争议,法院可以决定只就该问题举行单独审理,只要有充分的理由(“充分理由”)。在确定审判日期时,这项子女抚养费审理将优先于其他非紧急民事案件。但是,如果也命令就子女监护权问题进行单独审理,则这两个问题将在同一次审理中一并处理。

在任何涉及子女抚养费的案件中,法院可以根据充分理由的证明,就该问题命令单独审理。该单独审理在确定审判日期时,应优先于其他民事案件,但法律可能赋予特殊优先权的案件除外。如果法院也已根据第 (3023) 条命令就监护权问题进行单独审理,则这两个问题应一并审理。

Section § 40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子女抚养费案件中的双方当事人披露他们是否正在领取或计划申请公共援助来抚养子女。这有助于法院更好地了解财务状况,以便就子女抚养费作出决定。

Section § 4005

Explanation

如果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要求,法院必须说明其决定子女抚养费具体金额的理由。

经任何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应就子女抚养令所依据的情形作出适当的认定。

Section § 4006

Explanation
法院在裁定子女抚养费时,必须考虑父母是否拥有健康保险。

Section § 4007

Explanation

这条法律规定,如果法院命令某人支付子女抚养费,那么当某些情况发生时,比如孩子成年、结婚或去世,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就会终止。收到抚养费的一方应该告知支付方这些情况的发生。如果他们没有告知,并且继续接受付款,那么他们必须退还事件发生后收到的款项,除非这些钱被用来抵扣任何未支付的抚养费。

(a)CA 家庭法 Code § 4007(a) 如果法院命令某人在子女未成年期间,或直到子女结婚或以其他方式获得解放,或直到子女死亡,或发生针对根据第3901条或第3910条授权获得抚养的子女的特定事件时,支付规定的子女抚养费,则被命令支付抚养费的人的义务在该偶发事件发生时终止。法院可以在最初的抚养令中,命令受款的监护父母或其他人士,将偶发事件的发生通知被命令支付款项的人,或其登记律师。
(b)CA 家庭法 Code § 4007(b) 如果受款的监护父母或对子女拥有实际监护权的其他人士,未能将被命令支付款项的人,或被命令支付款项的人的登记律师,通知偶发事件的发生,并继续接受抚养费,则该人士应退还偶发事件发生后收取的所有款项,但超额支付的款项应首先用于抵扣当时拖欠的任何抚养费。

Section § 400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被要求支付子女抚养费的人被关押在监狱或机构中超过 (90) 天,他们的子女抚养费支付将自动暂停,除非他们在被关押期间仍有能力支付。暂停从被关押的第一个完整月开始,并在他们获释后的第 (10) 个月恢复。如果他们提前找到工作,另一方父母或机构可以请求法院重新开始支付。此外,如果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相关方可以请求修改抚养令。地方子女抚养机构可以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行政性地调整逾期未付的余额,但如果有人提出异议,则必须通过法院处理。这项法律包括为该程序制定表格。 “被监禁”意味着被关押在监狱、看守所或类似场所。目标是确保符合条件的人能够获得抚养费暂停,无论在旧法律废除之前是否已做出决定。

(a)CA 家庭法 Code § 4007.5(a) 每一项子女抚养费金钱判决或命令,在被命令支付抚养费的人被监禁或非自愿收容的任何超过 (90) 个连续日的期间内,应依法暂停,除非负有抚养义务的人在被监禁或非自愿收容期间仍有能力支付抚养费。
(b)Copy CA 家庭法 Code § 4007.5(b)
(1)Copy CA 家庭法 Code § 4007.5(b)(1) 子女抚养义务应在监禁或非自愿收容的第一个完整月的首日生效暂停。
(2)CA 家庭法 Code § 4007.5(b)(2) 对于在 (2024)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从监禁或非自愿收容中获释的负有抚养义务的人,子女抚养义务应在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从监禁或非自愿收容中获释后的第 (10) 个月的首日恢复。
(3)CA 家庭法 Code § 4007.5(b)(3) 如果负有抚养义务的人在恢复日期之前获得就业,获得抚养费的人或地方子女抚养机构可以寻求法院命令,以法院根据第 (2) 条(从第 (4050) 节开始)确定的金额恢复子女抚养义务。
(4)CA 家庭法 Code § 4007.5(b)(4) 本节不排除负有抚养义务的人或地方子女抚养机构根据第 (3651) 节,基于情况变化或任何其他适当理由寻求修改子女抚养令。
(c)Copy CA 家庭法 Code § 4007.5(c)
(1)Copy CA 家庭法 Code § 4007.5(c)(1) 根据《社会保障法》第 (IV-D) 篇((42) U.S.C. Sec. (651) 等)执行子女抚养令的地方子女抚养机构,在向抚养义务人及权利人发出拟议调整的书面通知,并附上供抚养义务人或权利人向地方子女抚养机构提出异议的空白表格后,如果发生以下所有情况,可以行政性地调整根据 (a) 款暂停的子女抚养费金钱判决或命令的账户余额:
(A)CA 家庭法 Code § 4007.5(c)(1)(A) 该机构核实拖欠款和利息是违反本节规定产生的。
(B)CA 家庭法 Code § 4007.5(c)(1)(B) 该机构核实,据其所知,负有抚养义务的人在被监禁或非自愿收容期间没有能力支付抚养费。
(C)CA 家庭法 Code § 4007.5(c)(1)(C) 抚养义务人或权利人均未在收到拟议调整通知后 (30) 天内,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对地方子女抚养机构的行政调整提出异议。
(2)CA 家庭法 Code § 4007.5(c)(2) 如果抚养义务人或权利人对本款规定的行政调整提出异议,该机构不应调整该命令,而应向法院提交动议以寻求调整拖欠款,并应将动议副本送达各方,各方可向法院提交对该机构动议的异议。 义务人的拖欠款除非经法院批准,否则不予调整。
(3)CA 家庭法 Code § 4007.5(c)(3) 无论该机构在负有抚养义务的父母根据本节符合救济条件时是否正在执行子女抚养令,该机构均可进行此项调整。
(d)CA 家庭法 Code § 4007.5(d) 本节不禁止地方子女抚养机构或当事人向法院申请确定子女抚养费或拖欠款金额。
(e)CA 家庭法 Code § 4007.5(e) 就本节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家庭法 Code § 4007.5(e)(1) “被监禁或非自愿收容”包括但不限于被非自愿关押在联邦或州监狱、县监狱、由惩教与康复部少年设施司运营的少年管教所,或精神健康机构。
(2)CA 家庭法 Code § 4007.5(e)(2) “暂停”指当前子女抚养令应付的款项、现有拖欠余额的拖欠款,或根据本节在符合条件的监禁期间产生的拖欠款利息,在负有抚养义务的人被监禁或非自愿收容期间,依法设定为零美元 ((0) 美元)。
(f)CA 家庭法 Code § 4007.5(f) 本节适用于在本节颁布之日或之后产生的任何子女抚养义务,无论子女抚养令何时确立。
(g)CA 家庭法 Code § 4007.5(g) 子女抚养服务部应在 (2023) 年 (7) 月 (1) 日之前,并与司法委员会协商,制定实施本节的表格。

Section § 40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父母一方或双方拥有的财产——无论是共同财产、准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都可以用于子女的经济供养。法院将决定每种财产应贡献多少,以确保对所有相关方都公平。

Section § 40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子女抚养费的支付可以从有人提交抚养申请之日开始计算。但是,如果负责支付的父母在90天内没有收到相关文件,并且并非故意躲避送达,那么支付将只从他们实际收到文件之日开始。

子女抚养费的原始命令可追溯至提交申请、诉状或其他初始诉讼文书之日。如果被命令支付抚养费的父母在提交后90天内未被送达申请、诉状或其他初始诉讼文书,且法院认定该父母并非故意规避送达,则子女抚养令的生效日期不得早于送达日期。

Section § 4010

Explanation
当法院命令支付子女抚养费时,它还必须向双方当事人提供一份文件,解释如果需要,他们以后如何更改该命令。

Section § 40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人被法院判令支付子女抚养费,他们必须在偿还可能欠下的任何其他债务之前,优先支付这些抚养费。

Section § 4012

Explanation
如果有充分的理由,法院可以要求必须支付子女抚养费的父母提供某种形式的保证,确保他们会支付这些款项。

Section § 40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宣布破产并且他们的子女抚养义务被解除,法院可以就子女抚养问题作出新的决定。这样做的目的是确保子女的需求仍然能够得到公平的满足。

Section § 40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子女抚养令必须包含一项条款,要求父母双方(支付抚养费的一方和接收抚养费的一方)互相告知和/或告知指定机构其当前雇主的名称和地址。这是为了确保抚养费支付得到妥善管理。如果地方子女抚养机构未介入,父母双方必须在法院命令发出后或任何信息变更后10天内向法院提供额外的个人信息,例如地址、社会安全号码和雇主详情。一旦投入运作,将使用一个登记处来追踪这些信息,并将制定标准化表格以帮助实施这些规定。

(a)CA 家庭法 Code § 4014(a) 根据本章发布或修改的子女抚养令应包含一项规定,要求支付义务人和子女抚养费受领人通知另一方父母,或者,如果命令要求通过《社会保障法》第四-D篇(42 U.S.C. Sec. 651 et seq.)指定的机构支付,则通知命令中指定的机构,告知该人员当前雇主的名称和地址。
(b)CA 家庭法 Code § 4014(b) 本款规定的要求仅适用于地方子女抚养机构未根据第17400条提供子女抚养服务的情况。在联邦法律要求范围内,并在符合州或联邦法律适用的保密规定的前提下,根据任何法律作出的亲子关系判决和子女抚养令应包含一项规定,要求子女抚养支付义务人和受领人向法院提交以下所有信息:
(1)CA 家庭法 Code § 4014(b)(1) 居住地址和邮寄地址。
(2)CA 家庭法 Code § 4014(b)(2) 社会安全号码、个人纳税人识别号码或其他统一识别号码。
(3)CA 家庭法 Code § 4014(b)(3) 电话号码。
(4)CA 家庭法 Code § 4014(b)(4) 驾驶执照号码或机动车辆管理局颁发的身份证号码。
(5)CA 家庭法 Code § 4014(b)(5) 雇主的名称、地址和电话号码。
(6)CA 家庭法 Code § 4014(b)(6) 司法委员会规定的任何其他信息。
判决或命令应规定,每位父母负责提供自己的信息,信息必须在法院命令发出后10天内向法院提交,并且新的或不同的信息必须在导致先前提供的信息发生变化的任何事件发生后10天内向法院提交。
(c)CA 家庭法 Code § 4014(c) 本款规定的要求仅适用于地方子女抚养机构未根据第17400条提供子女抚养服务的情况。一旦第17391条所述的子女抚养登记处投入运作,根据任何法律作出的亲子关系判决和子女抚养令应包含一项规定,要求子女抚养支付义务人和受领人向子女抚养登记处提交并更新(b)款中指定的信息。
(d)CA 家庭法 Code § 4014(d) 司法委员会应制定表格以执行本条。表格的制定不应延迟第17391条所述的全州子女抚养登记处的实施,并且应最迟在全州子女抚养登记处实施前30天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