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50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加州就业相关的关键术语。“雇主”是指在本州经营企业,并以任何形式雇佣至少一名员工的人。“雇员”是指为雇主工作的人,无论是否有报酬,包括未成年人和非公民。“雇佣”简单来说就是雇用或签订合同让某人工作。“代理人”是指除了雇主之外,有权雇用、解雇或管理员工的人。“小费”是指顾客留给员工的钱,包括直接支付给舞者的款项。“业务”涵盖任何进行工作的机构或企业,无论其地点在哪里。

在本条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指示:
(a)CA 劳动法 Code § 350(a) “雇主”指在本州从事任何商业或企业活动,并根据任何明示或默示、口头或书面的委任、雇佣合同或学徒协议,雇佣一名或多名人员提供服务的每个人,无论该人是企业所有者还是以特许经营或其他方式运营。
(b)CA 劳动法 Code § 350(b) “雇员”指为雇主在任何业务中提供实际服务的每个人,包括未成年人以及非美国公民或国民,无论是否无偿或有工资报酬,无论工资报酬是按时间、计件、任务、佣金或其他计算方法衡量,也无论服务是以佣金、特许经营或其他方式提供。
(c)CA 劳动法 Code § 350(c) “雇佣”包括雇用或以任何方式订立合同以获取雇员的服务。
(d)CA 劳动法 Code § 350(d) “代理人”指除雇主以外,有权雇用或解雇任何雇员,或监督、指导或控制雇员行为的每个人。
(e)CA 劳动法 Code § 350(e) “小费”包括由企业顾客支付、给予或留给雇员的任何小费、酬金、金钱或其一部分,超出顾客因所提供的服务或所售或所供商品、食品、饮料或物品而应支付给企业的实际金额。顾客直接支付给受工业福利委员会第5号或第10号命令约束的雇主所雇佣的舞者的任何款项,应视为小费。
(f)CA 劳动法 Code § 350(f) “业务”指任何商业机构或企业,无论其经营地点。

Section § 3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顾客给员工的小费完全归员工所有,雇主不得以任何理由拿走或使用。雇主不得根据员工收到的小费从其工资中扣款。如果小费是通过信用卡支付的,雇主必须将小费全额支付给员工,不得扣除任何信用卡处理费。这些小费最迟应在顾客支付小费后的下一个常规发薪日支付给员工。

任何雇主或代理人均不得收取、拿取或接受顾客支付、给予或留给员工的任何小费或其中一部分,也不得因小费而从应付给员工的工资中扣除任何金额,或要求员工将小费的金额或其中一部分计入并作为雇主应付给员工工资的一部分。特此声明,每笔小费均为其支付、给予或留给的员工或相关员工的唯一财产。允许顾客通过信用卡支付小费的雇主,应向员工支付顾客在信用卡签购单上注明的小费全额,不得扣除信用卡公司可能向雇主收取的任何信用卡支付处理费或成本。顾客使用信用卡支付的小费,应不迟于顾客授权信用卡支付之日后的下一个常规发薪日支付给员工。

Section § 353

Explanation
加州的雇主必须详细记录他们收到的所有小费。这包括雇员直接给出的小费,以及从工资中扣除的小费。这些记录必须在合理时间内供相关部门检查。

Section § 35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雇主违反了本特定条款中的任何规定,他们可能会被指控犯有轻罪。惩罚可以是最高1,000美元的罚款,最高60天的监禁,或者两者兼施。

任何违反本条任何规定的雇主均犯有轻罪,可处以不超过一千美元 ($1,000) 的罚款,或不超过60天的监禁,或两者并罚。

Section § 355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劳资关系部负责执行本条中的规定。他们收取的任何罚款都将送往州金库,并存入普通基金。

Section § 35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阻止与小费行为相关的欺诈。它规定,无论私人交易或协议如何,这些规定都必须由包括州政府部门在内的所有人遵守,作为加州社会政策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