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条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指示:
(a)CA 劳动法 Code § 350(a) “雇主”指在本州从事任何商业或企业活动,并根据任何明示或默示、口头或书面的委任、雇佣合同或学徒协议,雇佣一名或多名人员提供服务的每个人,无论该人是企业所有者还是以特许经营或其他方式运营。
(b)CA 劳动法 Code § 350(b) “雇员”指为雇主在任何业务中提供实际服务的每个人,包括未成年人以及非美国公民或国民,无论是否无偿或有工资报酬,无论工资报酬是按时间、计件、任务、佣金或其他计算方法衡量,也无论服务是以佣金、特许经营或其他方式提供。
(c)CA 劳动法 Code § 350(c) “雇佣”包括雇用或以任何方式订立合同以获取雇员的服务。
(d)CA 劳动法 Code § 350(d) “代理人”指除雇主以外,有权雇用或解雇任何雇员,或监督、指导或控制雇员行为的每个人。
(e)CA 劳动法 Code § 350(e) “小费”包括由企业顾客支付、给予或留给雇员的任何小费、酬金、金钱或其一部分,超出顾客因所提供的服务或所售或所供商品、食品、饮料或物品而应支付给企业的实际金额。顾客直接支付给受工业福利委员会第5号或第10号命令约束的雇主所雇佣的舞者的任何款项,应视为小费。
(f)CA 劳动法 Code § 350(f) “业务”指任何商业机构或企业,无论其经营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