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被称为《2014年健康工作场所、健康家庭法案》。它提供了在现有其他法律之外的特定权利和保护。这意味着它不会改变或削弱人们目前拥有的任何其他合法权利或程序,而是增加了更多的选择和保护。

Section § 245.5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了与雇员带薪病假权利相关的关键术语。具体而言,它阐明了谁被视为“雇员”以及谁被排除在该定义之外。排除条款适用于集体谈判协议下的某些工人,特别是在建筑业、航空承运人、公共实体退休人员以及特定的联邦雇员。

它还明确了“雇主”的构成,并广义地定义了“家庭成员”,包括子女、父母、配偶、同居伴侣及其他人。“医疗保健提供者”一词也得到了定义,“带薪病假”则被解释为根据相关条款定义的符合条件的带薪休假。

就本条而言:
(a)CA 劳动法 Code § 245.5(a) “雇员”不包括以下人员:
(1)CA 劳动法 Code § 245.5(a)(1) 除第246.5条 (d) 款另有规定外,受有效集体谈判协议约束的雇员,如果该协议明确规定了雇员的工资、工作时间及工作条件,并明确规定了带薪病假或允许这些雇员使用病假的带薪休假或带薪休假政策,对有关其带薪病假条款适用性的争议进行最终且具有约束力的仲裁,所有加班时间的额外工资率,以及不低于州最低工资率30%的正常小时工资率。
(2)CA 劳动法 Code § 245.5(a)(2) 受有效集体谈判协议约束的建筑行业雇员,如果该协议明确规定了雇员的工资、工作时间及工作条件,所有加班时间的额外工资率,以及不低于州最低工资率30%的正常小时工资,且该协议 (A) 在2015年1月1日之前签订,或 (B) 以明确无误的措辞明确放弃本条的要求。就本分款而言,“建筑行业雇员”是指从事与建筑相关工作的雇员,包括涉及改建、拆除、建造、挖掘、翻新、改造、维护、改进、维修工作,以及《商业与职业法典》第3编第9章(第7000条起)所述的任何其他工作,以及其他类似或相关职业或行业。
(3)CA 劳动法 Code § 245.5(a)(3) 受雇于航空承运人担任驾驶舱或客舱机组成员的个人,且受《联邦铁路劳动法》第二篇(45 U.S.C. Sec. 151 et seq.)管辖,前提是该个人获得的带薪休假时间等于或超过第246条 (b) 款 (1) 项规定的时间。
(4)CA 劳动法 Code § 245.5(a)(4) 州、市、县、市县、区或任何其他公共实体的雇员,其为退休金领取者,且未恢复其各自退休系统成员身份而受雇,根据《政府法典》第2编第5分编第3部第12章第8条(第21220条起)或《政府法典》第3编第4分编第3部第3章第8条(第31670条起)的规定。
(5)CA 劳动法 Code § 245.5(a)(5) 《美国法典》第45编第351条 (d) 款所定义的雇员。
(b)Copy CA 劳动法 Code § 245.5(b)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245.5(b)(1) “雇主”是指根据任何任命或雇佣合同雇用他人的任何个人,包括州、州的政治分区和市。
(2)CA 劳动法 Code § 245.5(b)(2) “雇主”不包括《美国法典》第45编第351条 (a) 款所述的任何雇主。
(c)CA 劳动法 Code § 245.5(c) “家庭成员”是指以下任何人员:
(1)CA 劳动法 Code § 245.5(c)(1) 子女,就本条而言,指亲生子女、收养子女、寄养子女、继子女、法定被监护人,或雇员作为其父母代行职责的子女。子女的此定义适用于所有年龄或抚养状况。
(2)CA 劳动法 Code § 245.5(c)(2) 雇员或雇员配偶或注册同居伴侣的亲生父母、养父母、寄养父母、继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或在雇员是未成年子女时作为其父母代行职责的人。
(3)CA 劳动法 Code § 245.5(c)(3) 配偶。
(4)CA 劳动法 Code § 245.5(c)(4) 注册同居伴侣。
(5)CA 劳动法 Code § 245.5(c)(5) 祖父母或外祖父母。
(6)CA 劳动法 Code § 245.5(c)(6) 孙子女或外孙子女。
(7)CA 劳动法 Code § 245.5(c)(7) 兄弟姐妹。
(8)CA 劳动法 Code § 245.5(c)(8) 指定人员,就本条而言,指雇员在申请带薪病假时指定的人员。雇主可将雇员每12个月期间的带薪病假指定人员限制为一人。
(d)CA 劳动法 Code § 245.5(d) “医疗保健提供者”具有《政府法典》第12945.2条所定义的相同含义。
(e)CA 劳动法 Code § 245.5(e) “带薪病假”是指雇员在正常工作时间内通常所赚取的相同工资进行补偿的时间,且由雇主提供给雇员,用于第246.5条所述的目的。

Section § 246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加州员工带薪病假的规定。如果你在加州为同一雇主工作一年内满30天,就有资格享受带薪病假。你每工作30小时至少累积1小时病假。工作满90天后即可开始使用。

雇主可以使用不同的病假计算方法,但必须满足最低要求,例如在雇佣的第120天前提供至少24小时,在第200天前提供40小时。病假可以结转到下一年,但每年使用可能限制在40小时或5天。

如果你辞职后在一年内返回,你未使用的病假将被恢复。雇主在你离职时无需支付未使用的病假。但是,他们可以选择提前给你病假。

雇主必须书面告知员工其病假余额,法律将病假累积总额限制在80小时。病假工资应在休假后的下一个发薪期支付。

(a)Copy CA 劳动法 Code § 246(a)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246(a)(1) 凡在2015年7月1日或之后,在加利福尼亚州为同一雇主工作一年内满30天或以上的雇员,有权享受本节规定的带薪病假。对于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4132.97节提供豁免个人护理服务,并在适用月份同时提供居家支持服务的个人服务提供者,其资格应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4132.971节 (d) 款的规定,根据居家支持服务和豁免个人护理服务之间每月总工作小时数确定。
(2)CA 劳动法 Code § 246(a)(2) 自2018年7月1日起,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4132.95、14132.952或14132.956节,或该法典第9部第3章第3部分第7条(自第12300节起)提供居家支持服务的提供者,凡在加利福尼亚州工作一年内满30天或以上者,有权享受 (e) 款规定的带薪病假,并受 (b) 款 (1) 项规定的累积率限制。对于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4132.97节提供豁免个人护理服务的个人提供者,带薪病假的权利自2019年7月1日起生效。
(b)Copy CA 劳动法 Code § 246(b)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246(b)(1) 雇员应以每工作30小时累积不少于1小时带薪病假的速度累积带薪病假,自雇佣开始之日或本条生效之日(以后者为准)起,并受本节规定的使用和累积限制。
(2)CA 劳动法 Code § 246(b)(2) 根据工业福利委员会的工资令,作为行政、管理或专业雇员而免于加班要求的雇员,为本节目的,应被视为每周工作40小时,除非该雇员的正常工作周少于40小时,在此情况下,该雇员应根据其正常工作周累积带薪病假。
(3)CA 劳动法 Code § 246(b)(3) 雇主可以使用不同于每工作30小时提供1小时的累积方法,但前提是累积应定期进行,以确保雇员在雇佣的第120个日历日或每个日历年,或每个12个月期间内,累积的病假或带薪休假不少于24小时;并在雇佣的第200个日历日或每个日历年,或每个12个月期间内,累积的病假或带薪休假不少于40小时。
(4)CA 劳动法 Code § 246(b)(4) 雇主可以通过提供不少于24小时或3天的带薪病假来满足本节的累积要求,该病假应在雇员完成其第120个日历日雇佣时可供使用;并提供不少于40小时或5天的带薪病假,该病假应在雇员完成其第200个日历日雇佣时可供使用。
(c)CA 劳动法 Code § 246(c) 雇员有权自雇佣的第90天起使用累积的带薪病假,此后雇员可以根据累积情况使用带薪病假。
(d)CA 劳动法 Code § 246(d) 累积的带薪病假应结转到下一个雇佣年度。但是,雇主可以限制雇员在每个雇佣年度、日历年或12个月期间内使用累积带薪病假的时间为40小时或五天。如果在本节规定的每个雇佣年度、日历年或12个月期间开始时即获得全部休假,则本节规定应视为已满足,且无需累积或结转。“全部休假”一词指五天或40小时。
(e)CA 劳动法 Code § 246(e) 对于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4132.95、14132.952或14132.956节,或该法典第9部第3章第3部分第7条(自第12300节起)提供居家支持服务的提供者,以及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4132.97节提供豁免个人护理服务的个人提供者,“全部休假”一词定义如下:
(1)CA 劳动法 Code § 246(e)(1) 自2018年7月1日起,每个雇佣年度、日历年或12个月期间内为八小时或一天。
(2)CA 劳动法 Code § 246(e)(2) 当最低工资(根据第1182.12节 (b) 款 (1) 项规定,并计入第1182.12节 (d) 款 (3) 项 (D) 分项下任何推迟的年份)达到每小时十三美元 ($13) 时,每个雇佣年度、日历年或12个月期间内为十六小时或两天。
(3)CA 劳动法 Code § 246(e)(3) 当最低工资(根据第1182.12节 (b) 款 (1) 项规定,并计入第1182.12节 (d) 款 (3) 项 (D) 分项下任何推迟的年份)达到每小时十五美元 ($15) 时,每个雇佣年度、日历年或12个月期间内为二十四小时或三天。

Section § 24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雇主必须根据员工的请求提供带薪病假。员工可以使用这些病假来处理自己或家庭成员的健康问题,包括诊断、治疗或预防性护理。从特定日期开始,带薪病假也适用于某些法律规定的情况,以及受烟雾、高温或洪水影响的农业工人所面临的紧急情况。雇主不能要求员工在使用病假时寻找替代人员。此外,雇主不得对使用病假或投诉病假违规行为的员工进行报复。如果在员工投诉或参与相关法律程序后的30天内发生报复行为,则推定为非法报复。

(a)CA 劳动法 Code § 246.5(a) 经员工口头或书面请求,雇主应为以下目的提供带薪病假:
(1)CA 劳动法 Code § 246.5(a)(1) 员工或员工家庭成员现有健康状况的诊断、护理或治疗,或预防性护理。
(2)Copy CA 劳动法 Code § 246.5(a)(2)
(A)Copy CA 劳动法 Code § 246.5(a)(2)(A) 对于在2024年12月31日或之前请假或请求请假,用于第230条(c)款或第230.1条(a)款所述目的的情况。
(B)CA 劳动法 Code § 246.5(a)(2)(A)(B) 对于在2025年1月1日或之后请假或请求请假,用于政府法典第12945.8条(a)款的(1)、(2)或(3)项,或(b)款所述目的的情况。
(C)CA 劳动法 Code § 246.5(a)(2)(A)(C) 对于在2026年1月1日或之后请假或请求请假,用于政府法典第12945.8条(a)款的(4)项所述目的的情况。
(3)Copy CA 劳动法 Code § 246.5(a)(3)
(A)Copy CA 劳动法 Code § 246.5(a)(3)(A) 对于根据第9110条定义为农业雇员、在户外工作并有权根据本条规定享受带薪病假的员工,为避免因地方或州紧急情况造成的烟雾、高温或洪水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员工工作场所因烟雾、高温或洪水条件而关闭的情况。
(B)CA 劳动法 Code § 246.5(a)(3)(A)(B) 就本项而言,如果州长根据政府法典第8625条宣布进入紧急状态,或根据政府法典第8630条宣布进入地方紧急状态,且该紧急状态是由于烟雾、高温或洪水条件导致农业雇员无法工作而造成的,则存在由地方或州紧急情况造成的烟雾、高温或洪水条件。
(b)CA 劳动法 Code § 246.5(b) 雇主不得以员工寻找或找到替代工人来顶替其使用带薪病假期间的工作日作为使用带薪病假的条件。
(c)Copy CA 劳动法 Code § 246.5(c)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246.5(c)(1) 雇主不得拒绝员工使用累计病假的权利,不得因员工使用累计病假、试图行使使用累计病假的权利、向部门提出投诉或指控违反本条规定、配合调查或起诉涉嫌违反本条规定的行为,或反对本条禁止的任何政策、惯例或行为而解雇、威胁解雇、降职、停职或以任何方式歧视员工。
(2)CA 劳动法 Code § 246.5(c)(2) 如果雇主在以下任何情况发生后的30天内拒绝员工使用累计病假的权利、解雇、威胁解雇、降职、停职或以任何方式歧视员工,则应推定为非法报复。
(A)CA 劳动法 Code § 246.5(c)(2)(A) 员工向劳工专员提出投诉或指控违反本条规定。
(B)CA 劳动法 Code § 246.5(c)(2)(B) 员工配合调查或起诉涉嫌违反本条规定的行为。
(C)CA 劳动法 Code § 246.5(c)(2)(C) 员工反对本条禁止的政策、惯例或行为。
(d)CA 劳动法 Code § 246.5(d) 尽管有第245.5条(a)款的规定,就本条而言,“员工”应包括第245.5条(a)款的(1)项所述的员工。

Section § 24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雇主在每个工作场所的显眼位置张贴海报。这张由劳工专员制作的海报必须说明员工可以累积、申请和使用带薪病假,包括有多少病假可用以及使用条件。海报还必须告知员工,雇主对使用或申请病假的员工进行报复或歧视是违法的。如果员工遇到此类报复,可以提出投诉。故意不遵守这些张贴规定的雇主,每次违规可能被罚款高达100美元。

(a)CA 劳动法 Code § 247(a) 在雇主的每个工作场所,雇主应在显眼位置张贴包含(b)款中规定的所有信息的宣传海报。劳工专员应制作包含此信息的宣传海报并提供给雇主。
(b)CA 劳动法 Code § 247(b) 海报应说明以下所有内容:
(1)CA 劳动法 Code § 247(b)(1) 员工有权累积、申请和使用带薪病假。
(2)CA 劳动法 Code § 247(b)(2) 本条规定的病假天数。
(3)CA 劳动法 Code § 247(b)(3) 带薪病假的使用条款。
(4)CA 劳动法 Code § 247(b)(4) 禁止对申请或使用带薪病假的员工进行报复或歧视,或两者兼有,并且员工有权根据本条向劳工专员投诉对其进行报复或歧视的雇主。
(c)CA 劳动法 Code § 247(c) 故意违反本节张贴要求的雇主,每次违规将面临不超过一百美元($100)的民事罚款。

Section § 247.5

Explanation

加州的雇主需要保存至少三年的记录,显示员工工作了多少小时以及他们累计和使用了多少病假天数。这些记录必须提供给员工查阅,并可供劳工专员查阅。如果雇主没有妥善保存记录,则假定员工有权获得最大可能的病假小时数,除非雇主能提供强有力的证据证明并非如此。

此外,雇主无需追踪员工使用病假或带薪假期的原因。

(a)CA 劳动法 Code § 247.5(a) 雇主应至少保存三年记录,记录员工的工作时长以及累计和使用的带薪病假天数,并应允许劳工专员根据第1174条规定的要求查阅这些记录。雇主应以第226条所述的相同方式向员工提供这些记录。如果雇主未按本条规定保存充分的记录,则应推定员工有权获得本条规定下可累计的最大小时数,除非雇主能通过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并非如此。
(b)CA 劳动法 Code § 247.5(b) 尽管本条有任何其他规定,雇主没有义务询问或记录员工使用带薪休假或带薪假期的目的。

Section § 248

Explanation

本节为受COVID-19影响的食品行业工作者提供额外的带薪病假。它适用于在特定食品行业工作或为食品设施配送食物,且因COVID-19相关的隔离、健康建议或雇主限制而无法工作的人员。符合条件的工作者可根据其工作时间表获得最多80小时的带薪病假。

病假工资基于工作者的最高工资率计算,但每日上限为511美元,总上限为5,110美元。雇主不得强迫工作者首先使用其他类型的假期,如果雇主已提供同等的补充带薪假,则可计入所需的病假时数。

该法律由劳工专员执行,并追溯适用于2020年4月16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如果联邦法律延长相关紧急病假,则适用期限可能更长。

(a)CA 劳动法 Code § 248(a) 就本节而言:
(1)CA 劳动法 Code § 248(a)(1) “COVID-19食品行业补充带薪病假”指根据本节规定提供的补充带薪病假。
(2)CA 劳动法 Code § 248(a)(2) “食品行业工作者”指符合以下所有标准的人员:
(A)CA 劳动法 Code § 248(a)(2)(A) 该人员符合以下一项或多项标准:
(i)CA 劳动法 Code § 248(a)(2)(A)(i) 该人员在IWC工资令3-2001第2节(B)款、IWC工资令8-2001第2节(H)款、IWC工资令13-2001第2节(H)款或IWC工资令14-2001第2节(D)款中定义的行业或职业工作。
(ii)CA 劳动法 Code § 248(a)(2)(A)(ii) 该人员为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13789节定义的经营食品设施的雇佣实体工作。
(iii)CA 劳动法 Code § 248(a)(2)(A)(iii) 该人员为或通过雇佣实体从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13789节定义的食品设施配送食物。
(B)CA 劳动法 Code § 248(a)(2)(B) 该人员离开其住所或其他居住地,为或通过其雇佣实体履行工作。
(3)CA 劳动法 Code § 248(a)(3) “雇佣实体”指私人独资企业或任何形式的私人实体,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形式的公司、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或任何其他类型的商业企业,并特别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税收法典》第6041.5节(b)款定义的任何配送网络公司,以及根据《公共事业法典》第5431节(c)款定义的任何交通网络公司,且在美国拥有500名或以上员工。就本款而言,应使用《联邦法规法典》第29篇第826.40(a)(1)和(2)节来确定雇佣实体所雇佣的员工人数。
(4)CA 劳动法 Code § 248(a)(4) “IWC工资令”指工业福利委员会的工资令。
(b)CA 劳动法 Code § 248(b) 食品行业工作者有权享受COVID-19食品行业补充带薪病假,具体如下:
(1)CA 劳动法 Code § 248(b)(1) 如果食品行业工作者因以下任何原因无法工作,雇佣实体应向为或通过该雇佣实体工作的每位食品行业工作者提供COVID-19食品行业补充带薪病假:
(A)CA 劳动法 Code § 248(b)(1)(A) 食品行业工作者受到与COVID-19相关的联邦、州或地方隔离或居家隔离令的约束。
(B)CA 劳动法 Code § 248(b)(1)(B) 食品行业工作者被医疗保健提供者建议因与COVID-19相关的担忧而进行自我隔离或居家隔离。
(C)CA 劳动法 Code § 248(b)(1)(C) 食品行业工作者因与COVID-19潜在传播相关的健康问题而被其雇佣实体禁止工作。
(2)CA 劳动法 Code § 248(b)(2) 食品行业工作者有权享受以下时数的COVID-19食品行业补充带薪病假:
(A)CA 劳动法 Code § 248(b)(2)(A) 如果食品行业工作者符合以下任一标准,则有权享受80小时的COVID-19食品行业补充带薪病假:
(i)CA 劳动法 Code § 248(b)(2)(A)(i) 雇佣实体认为该食品行业工作者从事“全职”工作。
(ii)CA 劳动法 Code § 248(b)(2)(A)(ii) 在食品行业工作者休COVID-19食品行业补充带薪病假之日前的两周内,该食品行业工作者平均每周为雇佣实体工作或计划工作至少40小时。
(B)CA 劳动法 Code § 248(b)(2)(B) 不符合(A)款中任一标准的食品行业工作者有权享受以下时数的COVID-19食品行业补充带薪病假:
(i)CA 劳动法 Code § 248(b)(2)(B)(i) 如果食品行业工作者有正常的每周工作时间表,则为该食品行业工作者通常在两周内为或通过雇佣实体工作或计划工作的总时数。
(ii)CA 劳动法 Code § 248(b)(2)(B)(ii) 如果食品行业工作者工作时间不固定,则为该食品行业工作者在休COVID-19食品行业补充带薪病假之日前的六个月内,平均每天为或通过雇佣实体工作的时数的14倍。如果食品行业工作者为雇佣实体工作不足六个月,则此计算应改为该食品行业工作者为雇佣实体工作的整个期间。
(C)CA 劳动法 Code § 248(b)(2)(C) 食品行业工作者根据(A)款或(B)款有权享受的COVID-19食品行业补充带薪病假总时数,应在根据第246节可能提供给食品行业工作者的任何带薪病假之外,但不得超过根据N-51-20号行政命令可提供给工作者的补充带薪病假总时数。
(D)CA 劳动法 Code § 248(b)(2)(D) 食品行业工作者可自行决定使用多少小时的COVID-19食品行业补充带薪病假,但不得超过该食品行业工作者根据分项 (A) 或 (B) 有权获得的总小时数。雇佣实体应在食品行业工作者向其提出口头或书面请求后,立即提供COVID-19食品行业补充带薪病假供其使用。
(E)CA 劳动法 Code § 248(b)(2)(E) 雇佣实体无需向食品行业工作者提供超过该食品行业工作者根据上述分项 (A) 或 (B) 有权获得的COVID-19食品行业补充带薪病假总小时数。
(3)Copy CA 劳动法 Code § 248(b)(3)
(A)Copy CA 劳动法 Code § 248(b)(3)(A) 每小时COVID-19食品行业补充带薪病假应按以下最高费率进行补偿:
(i)CA 劳动法 Code § 248(b)(3)(A)(i) 食品行业工作者上一个工资期的常规工资率。
(ii)CA 劳动法 Code § 248(b)(3)(A)(ii) 州最低工资。
(iii)CA 劳动法 Code § 248(b)(3)(A)(iii) 食品行业工作者有权获得的地方最低工资。
(B)CA 劳动法 Code § 248(b)(3)(A)(B) 尽管有分项 (A) 的规定,雇佣实体无需向食品行业工作者支付每日超过五百一十一美元 ($511) 和总计超过五千一百一十美元 ($5,110) 的COVID-19食品行业补充带薪病假。
(4)CA 劳动法 Code § 248(b)(4) 雇佣实体不得要求食品行业工作者在使用COVID-19食品行业补充带薪病假之前或代替COVID-19食品行业补充带薪病假使用雇佣实体向该食品行业工作者提供的任何其他带薪或无薪休假、带薪休假时间或年假。
(c)CA 劳动法 Code § 248(c) 尽管有分节 (b) 的规定,如果雇佣实体已向相关食品行业工作者提供补充福利,例如补充带薪休假,该福利可用于分节 (b) 第 (1) 款所列原因,并且其补偿金额等于或高于食品行业工作者根据分节 (b) 第 (3) 款规定原本有权获得的COVID-19食品行业补充带薪病假补偿金额,则雇佣实体可将其他带薪福利或休假的小时数计入雇佣实体根据分节 (b) 第 (2) 款规定必须向食品行业工作者提供的COVID-19食品行业补充带薪病假总小时数。就前述规定而言,可计入的其他补充带薪福利或休假不包括食品行业工作者根据第246节有权获得的带薪病假,但可包括雇佣实体根据行政命令N-51-20已提供的带薪休假,或根据联邦或地方法律为分节 (b) 第 (1) 款所列相同原因提供的补充带薪休假。
(d)Copy CA 劳动法 Code § 248(d)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248(d)(1) 除了本州或其下属行政区法律可能提供的其他补救措施外,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7部第2编第5章(自第17200节起)可用于纠正任何非法商业行为的补救措施,劳工专员应执行本节。为执行本节并实施COVID-19食品行业补充带薪病假,本节应适用如下:
(A)CA 劳动法 Code § 248(d)(1)(A) 劳工专员应执行本节,如同COVID-19食品行业补充带薪病假构成第246节分节 (n)、第246.5节分节 (b) 和 (c)、第247节、第247.5节和第248.5节项下的“带薪病假日”、“带薪病假”或“病假”。受保障工作者根据行政命令N-51-20可由劳工专员执行的任何补充带薪病假索赔,也应通过本节予以执行。
(B)CA 劳动法 Code § 248(d)(1)(B) 第249节适用于COVID-19食品行业补充带薪病假。
(2)CA 劳动法 Code § 248(d)(2) 就第 (1) 款分项 (A) 至 (C)(含)中引用的本法典各节而言,在解释本节时,所有食品行业工作者均应被视为雇员,任何雇佣实体均应被视为雇主。

Section § 248.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拥有500名或以上员工的雇主,以及某些公共和私人实体,向因COVID-19而无法工作(例如因隔离、自我隔离或被企业排除在外)的员工提供COVID-19补充带薪病假。全职员工或平均每周工作至少40小时的员工有权享受80小时的带薪休假。消防员和工作时间不规律的员工将获得调整后的休假时间。休假期间必须按员工的正常工资率或当地/州最低工资支付,每日最高511美元,总计最高5,110美元。雇主不能强迫员工首先使用其他休假选项。该法律追溯至2020年3月生效,并由劳工专员执行。除非联邦法律延长,否则该法律已于2020年12月31日到期。

(a)CA 劳动法 Code § 248.1(a) 就本节而言:
(1)CA 劳动法 Code § 248.1(a)(1) “COVID-19补充带薪病假”指根据本节规定提供的补充带薪病假。
(2)CA 劳动法 Code § 248.1(a)(2) “受保障员工”指符合以下任何标准的个人:
(A)CA 劳动法 Code § 248.1(a)(2)(A) 该个人符合以下一项或多项标准:
(i)CA 劳动法 Code § 248.1(a)(2)(A)(i) 该个人受雇于第 (3) 款 (A) 项所定义的雇佣实体。
(ii)CA 劳动法 Code § 248.1(a)(2)(A)(ii) 该个人受雇于第 (3) 款 (B) 项所定义的雇佣实体,作为医疗服务提供者或紧急响应人员(定义见《联邦法规》第29卷第826.30(c)节),且该雇佣实体已选择根据《家庭优先冠状病毒应对法案》(Public Law 116-127)将此类员工排除在紧急带薪病假之外。
(B)CA 劳动法 Code § 248.1(a)(2)(B) 符合 (A) 项一项或多项标准的个人离开其住所或其他居住地,为其雇佣实体执行工作。
(C)CA 劳动法 Code § 248.1(a)(2)(C) 尽管有 (A) 项的规定,“受保障员工”不包括以下任何人员:
(i)CA 劳动法 Code § 248.1(a)(2)(C)(i) 在IWC工资令3-2001第2节 (B) 款、IWC工资令8-2001第2节 (H) 款、IWC工资令13-2001第2节 (H) 款或IWC工资令14-2001第2节 (D) 款中定义的行业或职业工作的人员。
(ii)CA 劳动法 Code § 248.1(a)(2)(C)(ii) 为经营食品设施(定义见《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13789节)的雇佣实体工作的人员。
(iii)CA 劳动法 Code § 248.1(a)(2)(C)(iii) 为或通过雇佣实体从食品设施(定义见《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13789节)运送食品的人员。
(3)CA 劳动法 Code § 248.1(a)(3) “雇佣实体”指以下任一:
(A)CA 劳动法 Code § 248.1(a)(3)(A) 在美国拥有500名或以上员工的私人独资企业或任何类型的私人实体,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类型的公司、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或任何其他类型的商业企业。就本款而言,应使用《联邦法规》第29卷第826.40(a)(1)和 (2) 节来确定雇佣实体所雇用的员工人数。
(B)CA 劳动法 Code § 248.1(a)(3)(B) 雇用医疗服务提供者或紧急响应人员(定义见《联邦法规》第29卷第826.30(c)节)的实体(包括公共实体),且该实体已选择根据《家庭优先冠状病毒应对法案》(Public Law 116-127)将此类员工排除在紧急带薪病假之外。
(4)CA 劳动法 Code § 248.1(a)(4) “IWC工资令”指工业福利委员会的工资令。
(b)CA 劳动法 Code § 248.1(b) 受保障员工有权享受COVID-19补充带薪病假,具体如下:
(1)CA 劳动法 Code § 248.1(b)(1) 如果受保障员工因以下任何原因无法工作,雇佣实体应向为其工作的每位受保障员工提供COVID-19补充带薪病假:
(A)CA 劳动法 Code § 248.1(b)(1)(A) 受保障员工受到与COVID-19相关的联邦、州或地方隔离或居家隔离令的约束。
(B)CA 劳动法 Code § 248.1(b)(1)(B) 受保障员工被医疗服务提供者建议因与COVID-19相关的担忧而进行自我隔离或居家隔离。
(C)CA 劳动法 Code § 248.1(b)(1)(C) 受保障员工因与COVID-19潜在传播相关的健康问题而被其雇佣实体禁止工作。
(2)CA 劳动法 Code § 248.1(b)(2) 受保障员工有权享受以下时数的COVID-19补充带薪病假:
(A)CA 劳动法 Code § 248.1(b)(2)(A) 如果受保障员工符合以下任一标准,则有权享受80小时的COVID-19补充带薪病假:
(i)CA 劳动法 Code § 248.1(b)(2)(A)(i) 雇佣实体认为该受保障员工从事“全职”工作。
(ii)CA 劳动法 Code § 248.1(b)(2)(A)(ii) 在受保障员工休COVID-19补充带薪病假之日前的两周内,该受保障员工平均每周为雇佣实体工作或计划工作至少40小时。
(B)CA 劳动法 Code § 248.1(b)(2)(B) 尽管有 (A) 项的规定,在受保障员工休COVID-19补充带薪病假之日前的两周内,计划为雇佣实体工作超过80小时的现役消防员,有权享受的COVID-19补充带薪病假时数应等于该受保障员工在前两周内计划为雇佣实体工作的总时数。本项适用于以下任何机构的现役消防员:
(i)CA 劳动法 Code § 248.1(b)(2)(B)(i) 市、县、市县、区或其他公共或市政公司或政治分支机构的消防部门。
(4)CA 劳动法 Code § 248.1(b)(4) 雇佣实体不得要求受保障员工在受保障员工使用COVID-19补充带薪病假之前或代替COVID-19补充带薪病假,使用雇佣实体提供给受保障员工的任何其他带薪或无薪休假、带薪休息时间或年假。
(c)CA 劳动法 Code § 248.1(c) 尽管有 (b) 款规定,如果雇佣实体已向受保障员工提供补充福利,例如补充带薪休假,该福利可因 (b) 款 (1) 项所列原因支付,且其补偿金额等于或高于受保障员工根据 (b) 款 (3) 项规定有权获得的COVID-19补充带薪病假补偿金额,则雇佣实体可将该其他带薪福利或休假的小时数计入雇佣实体根据 (b) 款 (2) 项规定须向受保障员工提供的COVID-19补充带薪病假总小时数。就前述而言,可计入的其他补充带薪福利或休假不包括受保障员工根据第246条有权获得的带薪病假,但可包括雇佣实体已根据行政命令N-51-20或第248条提供的带薪休假,或根据联邦或地方法律为 (b) 款 (1) 项所列相同原因提供的补充带薪休假。此外,如果雇佣实体已在2020年3月4日至本条生效日期之间,因 (b) 款 (1) 项所列原因提供了补充带薪休假,但未以等于或高于受保障员工根据 (b) 款 (3) 项规定有权获得的COVID-19补充带薪病假补偿金额进行补偿,雇主可追溯性地向受保障员工提供补充薪酬,以满足 (b) 款 (3) 项规定的补偿要求,在此情况下,这些小时数可计入 (b) 款 (2) 项规定的COVID-19补充带薪病假总小时数。
(d)Copy CA 劳动法 Code § 248.1(d)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248.1(d)(1) 除了本州或其下属行政区法律可能提供的其他补救措施外,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7编第2部第5章(自第17200条起)可用于纠正任何非法商业行为的补救措施,劳工专员应执行本条。为执行此规定并实施COVID-19补充带薪病假,本条应按以下方式适用:
(A)CA 劳动法 Code § 248.1(d)(1)(A) 劳工专员应执行本条,视COVID-19补充带薪病假为第246条 (i) 款和 (n) 款、第246.5条 (b) 款和 (c) 款、第247条、第247.5条和第248.5条项下的“带薪病假天数”、“带薪病假”或“病假”。然而,第246条 (i) 款的规定在本条颁布日期后的下一个完整工资期之前不具强制执行力。
(B)CA 劳动法 Code § 248.1(d)(1)(B) 第249条适用于COVID-19补充带薪病假。
(C)CA 劳动法 Code § 248.1(d)(1)(C) 在本条生效日期后的七天内,劳工专员应为第247条的目的公开提供一份示范通知。仅就COVID-19补充带薪病假而言,如果雇佣实体的受保障员工不常在工作场所出现,雇佣实体可通过电子方式(例如电子邮件)传播通知来满足第247条 (a) 款的通知要求。
(2)CA 劳动法 Code § 248.1(d)(2) 就 (1) 项 (A) 至 (C) 分项(含)中引用的本法典各条而言,在解释本条时,所有受保障员工均应被视为雇员,任何雇佣实体均应被视为雇主。
(e)CA 劳动法 Code § 248.1(e) 本条规定的提供COVID-19补充带薪病假的要求应在本条颁布日期后不迟于10天生效。
(f)CA 劳动法 Code § 248.1(f) 本条规定的提供COVID-19补充带薪病假的要求应于2020年12月31日失效,或在联邦《家庭优先冠状病毒应对法案》(Public Law 116-127)设立的《紧急带薪病假法案》的任何联邦延期失效时,以较晚者为准,但本条失效时正在休COVID-19补充带薪病假的受保障员工,应被允许休完该受保障员工根据本条原本有权获得的全部COVID-19补充带薪病假。

Section § 248.2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加州的大型雇主必须为其员工提供专门针对COVID-19相关原因的额外带薪病假。如果员工因病毒相关的隔离、疫苗接种或照护需求而无法工作,他们有资格获得最多80小时的带薪假期。支付的薪资必须反映其正常工资,并在设定的上限内。雇主不得强迫员工在使用此COVID相关病假之前使用其他假期。该法律还确保此假期可追溯至2021年1月1日,并由劳工专员强制执行。雇主有特定的通知义务,且这些规定适用于截至2021年9月30日,除非员工在该日期前已开始休假。某些家庭护理提供者不在此要求范围内。

(a)CA 劳动法 Code § 248.2(a) 就本节而言:
(1)CA 劳动法 Code § 248.2(a)(1) “COVID-19补充带薪病假”指根据本节规定提供的补充带薪病假。
(2)CA 劳动法 Code § 248.2(a)(2) “雇主”指第245.5节(b)款所定义的、雇佣超过25名员工的雇主。
(3)CA 劳动法 Code § 248.2(a)(3) “受保障员工”指因(b)款(1)项所列原因而无法为雇主工作或远程工作的员工。
(4)CA 劳动法 Code § 248.2(a)(4) “消防员”指以下任何机构的现役消防人员:
(A)CA 劳动法 Code § 248.2(a)(4)(A) 市、县、市县、区或其他公共或市政公司或政治分支机构的消防部门。
(B)CA 劳动法 Code § 248.2(a)(4)(B) 加州大学和加州州立大学的消防部门。
(C)CA 劳动法 Code § 248.2(a)(4)(C) 林业和消防局。
(D)CA 劳动法 Code § 248.2(a)(4)(D) 县林业或消防部门或单位。
(E)CA 劳动法 Code § 248.2(a)(4)(E) 为美国国防部设施提供服务的消防部门,且其消防员经美国国防部认证符合其消防员标准。
(F)CA 劳动法 Code § 248.2(a)(4)(F) 为美国国家航空航天局设施提供服务,并遵守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部第2编第1章第4条(第13155节起)制定的培训标准的消防部门。
(G)CA 劳动法 Code § 248.2(a)(4)(G) 为受联邦航空管理局(FAA)根据《联邦法规法典》第14卷第1章G分章第139部分(第139.1节起)监管的商业机场提供消防保护,且其消防员经州消防局长培训和认证符合《联邦法规法典》第14卷消防控制5和第139.319节标准的消防部门。
(H)CA 劳动法 Code § 248.2(a)(4)(H) 在紧急服务办公室工作的消防和救援服务协调员。就本条款而言,“消防和救援服务协调员”指具有以下任何职位分类的协调员:协调员、高级协调员或首席协调员。
(b)CA 劳动法 Code § 248.2(b) 受保障员工有权获得COVID-19补充带薪病假,具体如下:
(1)CA 劳动法 Code § 248.2(b)(1) 如果受保障员工因以下任何原因无法工作或远程工作,雇主应向其提供COVID-19补充带薪病假:
(A)CA 劳动法 Code § 248.2(b)(1)(A) 受保障员工因COVID-19而处于隔离或居家隔离期,该隔离期由州公共卫生部、联邦疾病控制与预防中心或对工作场所具有管辖权的当地卫生官员的命令或指南规定。如果受保障员工受制于上述多项规定,则允许其根据规定最长最短隔离期的命令或指南,使用COVID-19补充带薪病假。
(B)CA 劳动法 Code § 248.2(b)(1)(B) 受保障员工因与COVID-19相关的担忧,被医疗保健提供者建议居家隔离。
(C)CA 劳动法 Code § 248.2(b)(1)(C) 受保障员工正在参加预约,以接种COVID-19疫苗。
(D)CA 劳动法 Code § 248.2(b)(1)(D) 受保障员工正在经历与COVID-19疫苗相关的症状,使其无法工作或远程工作。
(E)CA 劳动法 Code § 248.2(b)(1)(E) 受保障员工正在经历COVID-19症状并寻求医疗诊断。
(F)CA 劳动法 Code § 248.2(b)(1)(F) 受保障员工正在照护一名家庭成员(如第245.5节(c)款所定义),该家庭成员受(A)项所述命令或指南的约束,或被建议居家隔离,如(B)项所述。
(G)CA 劳动法 Code § 248.2(b)(1)(G) 受保障员工正在照护一名儿童(如第245.5节(c)款所定义),该儿童的学校或照护场所因与COVID-19相关的现场原因而关闭或无法使用。
(2)CA 劳动法 Code § 248.2(b)(2) 受保障员工有权获得以下时数的COVID-19补充带薪病假:
(A)CA 劳动法 Code § 248.2(b)(2)(A) 如果受保障员工符合以下任一标准,则有权获得80小时的COVID-19补充带薪病假:
(i)CA 劳动法 Code § 248.2(b)(2)(A)(i) 雇主认为受保障员工是全职工作。
(ii)CA 劳动法 Code § 248.2(b)(2)(A)(ii) 在受保障员工休COVID-19补充带薪病假之日前的两周内,该受保障员工平均每周为雇主工作或计划工作至少40小时。
(C)CA 劳动法 Code § 248.2(b)(2)(C) 尽管有分段 (A) 或 (B) 的规定,雇主无需支付每天超过五百一十一美元 ($511) 的金额,且累计不超过五千一百一十美元 ($5,110) 给受保障员工因休 COVID-19 补充带薪病假而产生的费用,除非联邦立法颁布,将这些金额提高到超出联邦《家庭优先冠状病毒应对法案》(Public Law 116-127) 设立的《紧急带薪病假法案》中包含的金额,在此情况下,新的联邦金额自新金额根据联邦法律适用之日起适用于本节。本分段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应阻止已达到本文所规定最高金额的受保障员工选择使用其可用的其他带薪假期,以充分补偿受保障员工所休的假期。
(4)CA 劳动法 Code § 248.2(b)(4) 雇主不得要求受保障员工在受保障员工使用 COVID-19 补充带薪病假之前或代替 COVID-19 补充带薪病假,使用雇主向其提供的任何其他带薪或无薪假期、带薪休假或年假。
(5)CA 劳动法 Code § 248.2(b)(5) 尽管本节有任何其他规定,为了满足在员工因 COVID-19 暴露而被排除在工作场所之外时,根据《加州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 COVID-19 紧急临时标准》(《加州法规》第 8 篇第 3205 至 3205.4 节,含首尾)或《加州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气溶胶传播疾病标准》(《加州法规》第 8 篇第 5199 节)维持员工收入的要求,雇主可以要求受保障员工首先用完本节规定的 COVID-19 补充带薪病假。
(c)CA 劳动法 Code § 248.2(c) 尽管有分节 (b) 的规定,如果雇主向受保障员工支付了自 2021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休假的其他补充福利,该福利是因分节 (b) 第 (1) 段所列原因而支付的,并且其补偿金额等于或高于受保障员工根据分节 (b) 第 (3) 段有权获得的 COVID-19 补充带薪病假补偿金额,那么雇主可以将其他带薪福利或假期的时长计入雇主根据分节 (b) 第 (2) 段需要向受保障员工提供的 COVID-19 补充带薪病假的总时长。就前述规定而言,可计入的其他补充休假福利不包括受保障员工根据第 246 节、第 248 节分节 (e) 或第 248.1 节分节 (f) 有权获得的带薪病假,但可以包括雇主根据任何现行或自 2021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生效的联邦或地方法律提供的带薪假期,如果该带薪假期是根据该法律因分节 (b) 第 (1) 段中规定的任何相同原因提供给受保障员工的。
(d)CA 劳动法 Code § 248.2(d) 除了本州或其下属机构法律可能提供的其他补救措施外,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 7 篇第 2 部分第 5 章(自第 17200 节起)纠正任何非法商业行为的补救措施,劳工专员应执行本节。为执行和实施 COVID-19 补充带薪病假,本节应按以下方式适用:
(1)CA 劳动法 Code § 248.2(d)(1) 劳工专员应执行本节,如同 COVID-19 补充带薪病假构成根据第 246 节分节 (i) 和 (n)、第 246.5 节分节 (b) 和 (c)、第 247 节、第 247.5 节和第 248.5 节的“带薪病假天数”、“带薪病假”或“病假”一样。
(2)CA 劳动法 Code § 248.2(d)(2) 就第 246 节分节 (i) 与本节相关的执行而言:
(A)CA 劳动法 Code § 248.2(d)(2)(A) COVID-19 补充带薪病假应与带薪病假天数分开列明。
(B)CA 劳动法 Code § 248.2(d)(2)(B) 第 246 节分节 (i) 中的要求在本节生效之日后的下一个完整工资期之前不予执行。

Section § 248.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为居家支持服务提供者提供了COVID-19补充带薪病假。因隔离、居家隔离建议、疫苗接种预约或照护受影响的家庭成员等原因无法工作的提供者,可以享受这项带薪假期。他们通常根据自己的工作时间表,有权享受最多80小时的假期。该假期按提供者的常规工资率支付,并且是其他假期权利之外的额外福利。它追溯至2021年1月1日,并持续有效至2021年9月30日,即使在到期时开始休假,也允许完成全部假期。实施可以通过相关部门的函件进行指导,无需经过正式的监管程序。

(a)CA 劳动法 Code § 248.3(a) 在本节中:
(1)CA 劳动法 Code § 248.3(a)(1) “COVID-19补充带薪病假”是指根据本节规定提供的补充带薪病假。
(2)CA 劳动法 Code § 248.3(a)(2) “服务提供者”或“提供者”是指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4132.95、14132.952或14132.956节,或该法典第九编第三部第三章第7条(自第12300节起)提供居家支持服务,或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4132.97节提供豁免个人护理服务的提供者。
(3)CA 劳动法 Code § 248.3(a)(3) “工作”或“已工作”是指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4132.95、14132.952或14132.956节,或该法典第九编第三部第三章第7条(自第12300节起),或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4132.97节,向符合条件的受助人提供授权的居家支持服务或豁免个人护理服务。
(b)CA 劳动法 Code § 248.3(b) 服务提供者有权享受COVID-19补充带薪病假,具体如下:
(1)CA 劳动法 Code § 248.3(b)(1) 如果服务提供者因以下任何原因无法工作,则可享受COVID-19补充带薪病假:
(A)CA 劳动法 Code § 248.3(b)(1)(A) 服务提供者因COVID-19而处于隔离期或隔离观察期,该隔离期或隔离观察期由州公共卫生部、联邦疾病控制与预防中心或对工作场所拥有管辖权的当地卫生官员的命令或指南所定义。如果服务提供者受制于上述多项规定,则应允许其根据规定最长最短期限的命令或指南,使用COVID-19补充带薪病假,以覆盖最短的隔离期或隔离观察期。
(B)CA 劳动法 Code § 248.3(b)(1)(B) 服务提供者因与COVID-19相关的担忧而被医疗保健提供者建议居家隔离。
(C)CA 劳动法 Code § 248.3(b)(1)(C) 服务提供者正在参加接种COVID-19疫苗的预约。
(D)CA 劳动法 Code § 248.3(b)(1)(D) 服务提供者正在经历与COVID-19疫苗相关的症状,导致其无法工作。
(E)CA 劳动法 Code § 248.3(b)(1)(E) 服务提供者正在经历COVID-19症状并寻求医疗诊断。
(F)CA 劳动法 Code § 248.3(b)(1)(F) 服务提供者正在照护一名家庭成员(定义见第245.5节 (c) 款),该家庭成员受制于 (A) 项所述的命令或指南,或已被建议居家隔离,如 (B) 项所述。
(G)CA 劳动法 Code § 248.3(b)(1)(G) 服务提供者正在照护一名儿童(定义见第245.5节 (c) 款),该儿童的学校或照护场所因与COVID-19相关的场所原因而关闭或无法使用。
(2)CA 劳动法 Code § 248.3(b)(2) 服务提供者有权享受以下时数的COVID-19补充带薪病假:
(A)CA 劳动法 Code § 248.3(b)(2)(A) 如果服务提供者在申请COVID-19补充带薪病假之日前的两周内,平均每周工作或计划工作至少40小时,则有权享受80小时的COVID-19补充带薪病假。
(B)CA 劳动法 Code § 248.3(b)(2)(B) 不符合 (A) 项标准的服务提供者,有权享受以下时数的COVID-19补充带薪病假,最高不超过80小时:
(i)CA 劳动法 Code § 248.3(b)(2)(B)(i) 如果服务提供者有固定的每周工作时间表,则为该提供者在两周内通常计划工作的总时数。
(ii)CA 劳动法 Code § 248.3(b)(2)(B)(ii) 如果服务提供者工作时间不固定,则为该提供者在申请COVID-19补充带薪病假之日前的六个月内,每天为雇主工作的平均时数的14倍。如果服务提供者工作时间不足六个月但超过14天,则此计算应改为在其已工作的整个期间内进行。
(iii)CA 劳动法 Code § 248.3(b)(2)(B)(iii) 如果服务提供者工作时间不固定且工作时间为14天或更短,则为该提供者已工作的总时数。
(C)CA 劳动法 Code § 248.3(b)(2)(C) 服务提供者根据 (A) 项或 (B) 项有权享受的COVID-19补充带薪病假总时数,应在其首次使用本节规定的COVID-19补充带薪病假之日确定,并且应是根据第246节可能提供给服务提供者的任何带薪病假之外的额外假期。
(D)CA 劳动法 Code § 248.3(b)(2)(D) 服务提供者可决定使用多少小时的COVID-19补充带薪病假,最多不超过服务提供者根据分段 (A) 或 (B) 有权享有的总小时数。COVID-19补充带薪病假可供服务提供者立即使用,且服务提供者应告知接受者需要请病假,并按照该县既定程序向县提交病假申请。
(E)CA 劳动法 Code § 248.3(b)(2)(E) 服务提供者无权享有超过其根据分段 (A) 或 (B) 有权享有的COVID-19补充带薪病假总小时数。
(3)CA 劳动法 Code § 248.3(b)(3) 每小时COVID-19补充带薪病假应按服务提供者根据现有法律或适用的集体谈判协议被安排工作这些小时时有权获得的正常工资率获得补偿。
(4)CA 劳动法 Code § 248.3(b)(4) 服务提供者不应被要求在使用COVID-19补充带薪病假之前或代替COVID-19补充带薪病假使用任何其他带薪或无薪假期。
(c)CA 劳动法 Code § 248.3(c) 尽管有分节 (b) 的规定,如果服务提供者在2021年4月1日或之后请带薪假,该带薪假是因分节 (b) 的第 (1) 段所列原因而支付的,并且补偿服务提供者的金额等于或大于服务提供者根据分节 (b) 的第 (3) 段有权获得的COVID-19补充带薪病假补偿金额,则其他带薪福利或假期的时长可计入服务提供者根据分节 (b) 的第 (2) 段有权享有的COVID-19补充带薪病假总小时数。就上述而言,可计入的其他补充福利不包括服务提供者根据第246节可能享有的带薪病假,但可包括任何在2021年4月1日或之后生效的联邦或地方法律规定的带薪假,如果该带薪假是根据该法律因分节 (b) 的第 (1) 段所列的任何相同原因提供给服务提供者的。
(d)Copy CA 劳动法 Code § 248.3(d)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248.3(d)(1) 本节规定的COVID-19补充带薪病假权利应在本节颁布之日后10天生效,届时,该权利应追溯适用于2021年1月1日。
(2)CA 劳动法 Code § 248.3(d)(2) 本节规定的COVID-19补充带薪病假权利追溯适用于2021年1月1日。
(A)CA 劳动法 Code § 248.3(d)(2)(A) 对于任何此类已请的假期,如果服务提供者获得的补偿金额不等于或大于服务提供者根据分节 (b) 的第 (3) 段有权获得的COVID-19补充带薪病假补偿金额,则服务提供者有权获得提供该补偿的追溯付款。
(B)CA 劳动法 Code § 248.3(d)(2)(B) 对于任何此类追溯付款,与追溯付款金额相对应的假期小时数应计入服务提供者根据分节 (b) 的第 (2) 段有权享有的COVID-19补充带薪病假总小时数。
(C)CA 劳动法 Code § 248.3(d)(2)(C) 本节规定的COVID-19补充带薪病假是对联邦《家庭优先冠状病毒应对法》(Public Law 116-127)规定的任何未使用病假福利的补充,服务提供者仍可在2021年3月31日之前使用这些福利。
(e)CA 劳动法 Code § 248.3(e) 本节规定的COVID-19补充带薪病假权利应持续有效至2021年9月30日,但本节失效时正在休COVID-19补充带薪病假的服务提供者,应被允许休完其根据本节原本有权享有的全部COVID-19补充带薪病假。
(f)CA 劳动法 Code § 248.3(f) 本节的规定是可分割的。如果本节的任何规定或其适用被裁定无效,该无效不应影响在没有无效规定或适用的情况下仍可生效的其他规定或适用。
(g)CA 劳动法 Code § 248.3(g) 尽管有《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2编第3部第1章第3.5节(自第11340节起))的规章制定规定,州社会服务部和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可通过全县信函或类似指示实施、解释或具体化本节,无需采取任何监管行动。

Section § 24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授权加州劳动委员调查并对违反特定雇佣权利(例如不给予带薪病假)的雇主实施处罚。如果发现违规行为,委员可以命令采取补救措施,例如让员工复职、支付拖欠工资或赔偿非法扣留的病假工资。雇主可能面临罚款,包括未支付病假工资的三倍或至少 250 美元,总额最高可达 4,000 美元。如果雇主造成其他损害,例如非法解雇,则适用进一步的罚款。委员还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以强制遵守,举报违规行为的人员受到保护。员工或其他个人可以在保密的情况下举报涉嫌违规行为。即使在民事诉讼中,也可以追回律师费和诉讼费。然而,如果雇主有充分的合规政策,轻微的无意工资单错误可能不会招致罚款。处理这些问题的程序是累积的,这意味着它们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累加。

(a)CA 劳动法 Code § 248.5(a) 劳动委员应执行本条规定,包括调查涉嫌违规行为,并命令适当的临时救济以减轻违规行为或维持现状,直至通过第 98、98.3、98.7、98.74 或 1197.1 条规定的程序完成全面调查或听证,包括对违反本条规定的雇主发出传票,以及提起民事诉讼。如果发出传票,劳动委员发出的传票和民事罚款的签发、抗辩和判决执行程序应与第 98.74 或 1197.1 条(视情况而定)中规定的程序相同。
(b)Copy CA 劳动法 Code § 248.5(b)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248.5(b)(1) 如果劳动委员在根据 (a) 款进行的任何行政程序中,认定本条规定已被违反,其可命令任何适当的救济,包括复职、补发工资、支付非法扣留的病假工资,以及以行政罚款形式向其在本条项下的权利受到侵犯的雇员或其他人员支付额外款项。
(2)CA 劳动法 Code § 248.5(b)(2) 如果带薪病假被非法扣留,从雇员处扣留的带薪病假金额的三倍,或二百五十美元 ($250),以金额较大者为准,但累计罚款不得超过四千美元 ($4,000),应计入行政罚款中。
(3)CA 劳动法 Code § 248.5(b)(3) 如果违反本条规定导致雇员或个人受到其他损害,例如被解雇,或以其他方式侵犯了雇员或个人的权利,行政罚款应包括五十美元 ($50) 的款项,针对违规发生或持续的每一天或部分时间,累计罚款不得超过四千美元 ($4,000)。
(c)CA 劳动法 Code § 248.5(c) 如果雇主未能及时遵守,劳动委员可采取任何适当的执法行动以确保遵守,包括提起民事诉讼。作为对州调查和纠正违规行为成本的补偿,委员可命令违规雇主向州支付一笔款项,对于在本条项下权利受到侵犯的每位雇员或其他人员,违规发生或持续的每一天或部分时间,不超过五十美元 ($50)。
(d)CA 劳动法 Code § 248.5(d) 雇员或其他人员可向劳动委员举报涉嫌违反本条规定的行为。委员应通过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对举报违规行为的雇员或人员的姓名及其他身份信息保密,鼓励根据本款进行举报。但是,经该人员授权,委员可在执行本条或出于其他适当目的需要时披露该人员的姓名和身份信息。
(e)CA 劳动法 Code § 248.5(e) 劳动委员或总检察长可在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针对违反本条规定的雇主或其他人员,胜诉后,有权代表受害方收取适当的法律或衡平法救济以纠正违规行为,包括复职、补发工资、支付非法扣留的病假工资、支付额外款项(作为违约金,金额为五十美元 ($50),向在本条项下权利受到侵犯的每位雇员或人员,针对违规发生或持续的每一天或部分时间,累计罚款不超过四千美元 ($4,000)),此外,如果雇主非法扣留了雇员的带薪病假,则为从雇员处扣留的带薪病假金额的三倍;或二百五十美元 ($250),以金额较大者为准;以及复职或禁令救济;并应进一步获得合理的律师费和诉讼费,但是,任何根据适用州法律代表公众执行本条规定的人员或实体,胜诉后,仅有权获得衡平法、禁令或赔偿性救济,以及合理的律师费和诉讼费。
(f)CA 劳动法 Code § 248.5(f) 根据本条提起的行政或民事诉讼中,劳动委员或法院(视情况而定)应按照《民法典》第 3289 条 (b) 款规定的利率,对所有到期未付的款项判给利息。
(g)CA 劳动法 Code § 248.5(g) 本条规定的救济、罚款和程序是累积的。

Section § 248.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COVID-19补充带薪病假,适用于因特定COVID相关原因无法工作的雇员。它适用于雇佣超过25名雇员的雇主,包括消防员。受保障雇员如果被隔离、被建议居家隔离、参加疫苗接种预约、出现症状或照顾受影响的家庭成员,都可以请假。全职雇员最多可获得40小时的假期,而其他雇员的假期则根据其工作时间表而定。如果他们或家庭成员检测呈阳性,还可以获得额外的假期。2022年的总假期不能超过80小时。雇主不能强迫雇员在此之前使用其他假期。它以特定费率补偿雇员,但每天不超过511美元,除非联邦法律发生变化。该假期追溯至2022年1月1日生效,并由劳工专员执行。

该法律还要求详细记录并通知雇员其已使用的病假,并强制遵守加州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Cal-OSHA)的标准。该法律不适用于某些居家支持服务提供者,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但如果假期已在进行中,则允许在此日期之后继续使用。

(a)CA 劳动法 Code § 248.6(a) 在本节中:
(1)CA 劳动法 Code § 248.6(a)(1) “受保障雇员”指因(b)款(1)项所列原因而无法为雇主工作或远程工作的雇员。
(2)CA 劳动法 Code § 248.6(a)(2) “COVID-19补充带薪病假”指根据本节规定提供的补充带薪病假。
(3)CA 劳动法 Code § 248.6(a)(3) “雇主”指第245.5节(b)款所定义的、雇佣超过25名雇员的雇主。
(4)CA 劳动法 Code § 248.6(a)(4) “家庭成员”具有与第245.5节(c)款相同的含义。
(5)CA 劳动法 Code § 248.6(a)(5) “消防员”指以下任何机构的现役消防人员:
(A)CA 劳动法 Code § 248.6(a)(5)(A) 市、县、市县、区或其他公共或市政公司或政治分区的消防部门。
(B)CA 劳动法 Code § 248.6(a)(5)(B) 加州大学和加州州立大学的消防部门。
(C)CA 劳动法 Code § 248.6(a)(5)(C) 林业和消防局。
(D)CA 劳动法 Code § 248.6(a)(5)(D) 县林业或消防部门或单位。
(E)CA 劳动法 Code § 248.6(a)(5)(E) 为美国国防部设施提供服务的消防部门,且其消防员经美国国防部认证符合其消防员标准。
(F)CA 劳动法 Code § 248.6(a)(5)(F) 为美国国家航空航天局设施提供服务,并遵守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部第2章第1节第4条(自第13155节起)制定的培训标准的消防部门。
(G)CA 劳动法 Code § 248.6(a)(5)(G) 根据《联邦法规法典》第14卷第1章G分章第139部分(自第139.1节起)受联邦航空管理局(FAA)监管,为商业机场提供消防保护的消防部门,且其消防员经州消防局培训和认证符合《联邦法规法典》第14卷《消防控制5》和第139.319节的标准。
(H)CA 劳动法 Code § 248.6(a)(5)(H) 在紧急服务办公室工作的消防和救援服务协调员。就本条款而言,“消防和救援服务协调员”指具有以下任何职位分类的协调员:协调员、高级协调员或首席协调员。
(b)CA 劳动法 Code § 248.6(b) 受保障雇员有权享受COVID-19补充带薪病假,具体如下:
(1)CA 劳动法 Code § 248.6(b)(1) 如果受保障雇员因以下任何原因无法工作或远程工作,雇主应向其提供COVID-19补充带薪病假:
(A)CA 劳动法 Code § 248.6(b)(1)(A) 受保障雇员因COVID-19而处于隔离或居家隔离期,该隔离期由州公共卫生部、联邦疾病控制与预防中心或对工作场所具有管辖权的当地公共卫生官员的命令或指导定义。如果受保障雇员受上述多项规定约束,则应允许其根据规定最长最短隔离期的命令或指导,使用COVID-19补充带薪病假。
(B)CA 劳动法 Code § 248.6(b)(1)(B) 受保障雇员已被医疗保健提供者建议因COVID-19进行隔离或居家隔离。
(C)CA 劳动法 Code § 248.6(b)(1)(C) 受保障雇员本人或其家庭成员正在接种COVID-19疫苗或加强针,但须遵守(D)项(ii)款的限制。
(D)Copy CA 劳动法 Code § 248.6(b)(1)(D)
(i)Copy CA 劳动法 Code § 248.6(b)(1)(D)(i) 受保障雇员本人或其家庭成员正在经历与COVID-19疫苗或加强针相关的症状,导致雇员无法工作或远程工作。
(ii)CA 劳动法 Code § 248.6(b)(1)(D)(i)(ii) 对于每次疫苗接种或加强针,雇主可将COVID-19补充带薪病假的总时长限制为3天或24小时,除非雇员提供医疗保健提供者的证明,证明受保障雇员或其家庭成员仍在经历与COVID-19疫苗或加强针相关的症状。每次疫苗接种或加强针的3天或24小时限制包括根据(C)项用于接种疫苗或加强针的时间。
(E)CA 劳动法 Code § 248.6(b)(1)(E) 受保障雇员正在经历COVID-19症状并寻求医疗诊断。
(F)CA 劳动法 Code § 248.6(b)(1)(F) 受保障雇员正在照护一名家庭成员,该家庭成员受(A)项所述命令或指导的约束,或已被建议进行隔离或居家隔离,如(B)项所述。
(G)CA 劳动法 Code § 248.6(b)(1)(G) 受保障雇员正在照护子女,该子女的学校或照护场所因与COVID-19相关的场所原因而关闭或无法使用,如第245.5条 (c) 款所定义。
(2)CA 劳动法 Code § 248.6(b)(2) 受保障雇员有权享有以下小时数的COVID-19补充带薪病假:
(A)CA 劳动法 Code § 248.6(b)(2)(A) 如果受保障雇员符合以下任一标准,则有权享有40小时的COVID-19补充带薪病假:
(i)CA 劳动法 Code § 248.6(b)(2)(A)(i) 雇主认为该受保障雇员为全职工作。
(ii)CA 劳动法 Code § 248.6(b)(2)(A)(ii) 在该受保障雇员休COVID-19补充带薪病假之日前的两周内,该受保障雇员平均每周为雇主实际工作或被安排工作至少40小时。
(B)CA 劳动法 Code § 248.6(b)(2)(B) 尽管有 (A) 款规定,如果受保障雇员是消防员,且在该受保障雇员休COVID-19补充带薪病假之日前的该工作周内被安排为雇主工作超过40小时,则有权享有与该受保障雇员在该工作周内被安排为雇主工作的总小时数相等的COVID-19补充带薪病假。
(C)CA 劳动法 Code § 248.6(b)(2)(C) 不符合 (A) 款或 (B) 款标准的受保障雇员,有权享有以下数额的COVID-19补充带薪病假:
(i)CA 劳动法 Code § 248.6(b)(2)(C)(i) 如果受保障雇员有正常每周工作时间表,则为该受保障雇员通常被安排在一周内为雇主工作的总小时数。
(ii)CA 劳动法 Code § 248.6(b)(2)(C)(ii) 如果受保障雇员工作时间不固定,则为该受保障雇员在休COVID-19补充带薪病假之日前的六个月内,每天为雇主工作的平均小时数的七倍。如果受保障雇员为雇主工作时间少于六个月但超过七天,则此计算应改为根据该受保障雇员为雇主工作的整个期间进行。
(iii)CA 劳动法 Code § 248.6(b)(2)(C)(iii) 如果受保障雇员工作时间不固定,且为雇主工作时间为七天或更少,则为该受保障雇员为该雇主工作的总小时数。
(D)Copy CA 劳动法 Code § 248.6(b)(2)(D)
(i)Copy CA 劳动法 Code § 248.6(b)(2)(D)(i) 如果受保障雇员或其照护的家庭成员COVID-19检测呈阳性,则该受保障雇员有权享有额外COVID-19补充带薪病假,数额不超过该受保障雇员根据 (A) 款、(B) 款或 (C) 款(视情况而定)有权享有的数额。
(ii)CA 劳动法 Code § 248.6(b)(2)(D)(i)(ii) 如果雇员如 (i) 项所述检测呈阳性,雇主可要求雇员在 (i) 项所述检测进行之日后的第五天或之后接受诊断检测,并提供这些结果的证明文件。如果诊断检测呈阳性,雇主还可要求雇员在不少于24小时内进行第二次诊断检测。雇主应免费向雇员提供此类检测。
(iii)CA 劳动法 Code § 248.6(b)(2)(D)(i)(iii) 如果雇员根据本款要求使用额外假期,因为其照护的家庭成员COVID-19检测呈阳性,雇主可要求雇员在支付额外假期前提供该家庭成员检测结果的证明文件。
(iv)CA 劳动法 Code § 248.6(b)(2)(D)(i)(iv) 对于拒绝应雇主要求提供 (i) 项所述检测结果证明的雇员,或拒绝接受 (ii) 项所述检测的雇员,雇主没有义务根据本款提供额外COVID-19补充带薪病假。
(v)CA 劳动法 Code § 248.6(b)(2)(D)(i)(v) 雇员在使用本款规定的额外假期之前,无需用尽根据 (A) 款、(B) 款或 (C) 款有权享有的假期。
(vi)CA 劳动法 Code § 248.6(b)(2)(D)(i)(vi) 本条不应限制雇主遵守加州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 (Cal-OSHA) COVID-19紧急临时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加州法规汇编》第8篇第3205条至第3205.4条(含))或《加州法规汇编》第8篇第5199条的加州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 (Cal-OSHA) 气溶胶传播疾病标准的义务。
(E)CA 劳动法 Code § 248.6(b)(2)(E) 受保障雇员根据本条有权享有的COVID-19补充带薪病假的总最大数额,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不得超过80小时。本款不适用于受本细分 (2) 段 (B) 款约束的雇员。
(A)Copy CA 劳动法 Code § 248.6(b)(2)(A)
(i)Copy CA 劳动法 Code § 248.6(b)(2)(A)(i) 对于任何此类已休的假期,如果雇主未向受保员工支付等于或大于分节 (b) 的第 (3) 款所规定的受保员工有权获得的COVID-19补充带薪病假报酬金额的款项,则根据员工的口头或书面请求,雇主应向受保员工提供追溯性付款,以提供该等报酬。
(ii)CA 劳动法 Code § 248.6(b)(2)(A)(i)(ii) 对于任何此类已休的假期,如果雇主已向受保员工支付等于或大于分节 (b) 的第 (3) 款所规定的受保员工有权获得的COVID-19补充带薪病假报酬金额的款项,则根据员工的口头或书面请求,该员工应获得因COVID特定休假目的而使用的任何休假小时数的抵免,且雇主应获得因提供这些小时数作为COVID-19补充带薪病假而获得的抵免。
(B)CA 劳动法 Code § 248.6(b)(2)(B) 对于任何此类追溯性付款,与追溯性付款金额相对应的休假小时数应计入雇主根据分节 (b) 的第 (2) 款规定须向受保员工提供的COVID-19补充带薪病假的总小时数。
(C)CA 劳动法 Code § 248.6(b)(2)(C) 此追溯性付款应在受保员工提出口头或书面请求后的下一个完整工资期的发薪日或之前支付。追溯性付款应反映在分节 (d) 的第 (2) 款所要求的针对相应工资期的书面通知中。
(D)CA 劳动法 Code § 248.6(b)(2)(D) 根据本分节提供追溯性付款的要求,是对第 248.2 条分节 (f) 规定的补充,即在这些条款失效时正在休COVID-19补充带薪病假的受保员工,应被允许休完该受保员工原本根据这些条款有权获得的该等补充带薪病假的全部时长。
(f)CA 劳动法 Code § 248.6(f) 本节规定的提供COVID-19补充带薪病假的要求应持续有效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但在此节失效时正在休COVID-19补充带薪病假的受保员工,应被允许休完该受保员工原本根据本节有权获得的COVID-19补充带薪病假的全部时长。
(g)CA 劳动法 Code § 248.6(g) 本节的规定是可分割的。如果本节的任何规定或其适用被裁定无效,该无效不应影响在没有无效规定或适用的情况下仍可生效的其他规定或适用。
(h)CA 劳动法 Code § 248.6(h) 本节规定不适用于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 14132.95、14132.952 或 14132.956 条,或该法典第 9 编第 3 部分第 3 章第 7 条(自第 12300 条起)的规定提供家庭支持服务的提供者,或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 14132.97 条提供的豁免个人护理服务。

Section § 248.7

Explanation

本节为家庭支持服务提供者设立了COVID-19补充带薪病假。它规定了提供者可以请假的情况,例如隔离、接种疫苗或照护受影响的家人。提供者最多可获得80小时的此类假期,按其正常工资率支付,并且该假期从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有效。

要符合资格,提供者必须满足特定标准,例如请假前的工作时间表。本节还允许对之前未获补偿的假期进行追溯支付。在享受此福利之前,无需使用其他假期。根据类似法律请的假,如果符合此处规定的补偿水平,可以计入总假期额度。

该法律的各项规定是独立的,这意味着其中一部分无效不会影响其余部分。此外,该法律可以通过指导方针执行,无需正式的监管程序。

(a)CA 劳动法 Code § 248.7(a) 就本节而言:
(1)CA 劳动法 Code § 248.7(a)(1) “COVID-19补充带薪病假”指根据本节规定提供的补充带薪病假。
(2)CA 劳动法 Code § 248.7(a)(2) “家庭成员”的含义与第245.5节 (c) 款的含义相同。
(3)CA 劳动法 Code § 248.7(a)(3) “服务提供者”指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4132.95、14132.952或14132.956节,或该法典第9部第3章第3部分第7条(自第12300节起)规定提供家庭支持服务,或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4132.97节规定提供豁免个人护理服务的提供者。
(4)CA 劳动法 Code § 248.7(a)(4) “工作”指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4132.95、14132.952或14132.956节,或该法典第9部第3章第3部分第7条(自第12300节起)规定,或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4132.97节规定,向符合条件的受助人提供经授权的家庭支持服务或豁免个人护理服务。
(b)CA 劳动法 Code § 248.7(b) 服务提供者有权享有COVID-19补充带薪病假,具体如下:
(1)CA 劳动法 Code § 248.7(b)(1) 如果服务提供者因以下任何原因无法工作,则可享有COVID-19补充带薪病假:
(A)CA 劳动法 Code § 248.7(b)(1)(A) 服务提供者须遵守由州公共卫生部、联邦疾病控制与预防中心或对工作场所拥有管辖权的当地公共卫生官员的命令或指导所定义的与COVID-19相关的隔离或居家隔离期。如果服务提供者须遵守上述多项规定,则应允许服务提供者使用COVID-19补充带薪病假,以遵守提供最长最短期限的命令或指导下的最短隔离或居家隔离期。
(B)CA 劳动法 Code § 248.7(b)(1)(B) 服务提供者已收到医疗服务提供者的建议,因COVID-19进行隔离或居家隔离。
(C)CA 劳动法 Code § 248.7(b)(1)(C) 服务提供者正在为自己或家庭成员预约接种COVID-19疫苗或加强针,以预防COVID-19,但须遵守 (D) 款 (ii) 项的限制。
(D)Copy CA 劳动法 Code § 248.7(b)(1)(D)
(i)Copy CA 劳动法 Code § 248.7(b)(1)(D)(i) 服务提供者出现与COVID-19疫苗或加强针相关的症状,或正在照护出现此类症状的家庭成员,导致服务提供者无法工作。
(ii)CA 劳动法 Code § 248.7(b)(1)(D)(i)(ii) 每次接种疫苗或加强针,服务提供者可享有的COVID-19补充带薪病假总时长限制为3天或24小时,除非服务提供者提供医疗服务提供者的证明,证明服务提供者或其家庭成员仍在出现与COVID-19疫苗或加强针相关的症状。每次接种疫苗或加强针的3天或24小时限制包括根据 (C) 款用于接种疫苗或加强针的时间。
(E)CA 劳动法 Code § 248.7(b)(1)(E) 服务提供者出现COVID-19症状并正在寻求医疗诊断。
(F)CA 劳动法 Code § 248.7(b)(1)(F) 服务提供者正在照护须遵守 (A) 款所述命令或指导,或已收到 (B) 款所述隔离或居家隔离建议的家庭成员。
(G)CA 劳动法 Code § 248.7(b)(1)(G) 服务提供者正在照护第245.5节 (c) 款所定义的儿童,该儿童的学校或照护场所因与COVID-19相关的场所原因而关闭或无法使用。
(2)CA 劳动法 Code § 248.7(b)(2) 服务提供者有权享有以下时数的COVID-19补充带薪病假:
(A)CA 劳动法 Code § 248.7(b)(2)(A) 如果服务提供者在申请COVID-19补充带薪病假之日前的两周内,平均每周工作或计划工作至少40小时,则有权享有40小时的COVID-19补充带薪病假。
(B)CA 劳动法 Code § 248.7(b)(2)(B) 不符合 (A) 款标准的服务提供者,有权享有以下时数的COVID-19补充带薪病假,最多40小时:
(i)CA 劳动法 Code § 248.7(b)(2)(B)(i) 如果服务提供者有固定的每周工作时间表,则为服务提供者通常在一周内计划工作的总时数。
(ii)CA 劳动法 Code § 248.7(b)(2)(B)(ii) 如果服务提供者工作时间不固定,则为服务提供者在申请COVID-19补充带薪病假之日前的六个月内,每天为雇主工作的平均时数的七倍。如果服务提供者工作时间不足六个月但超过七天,则此计算应改为按服务提供者已工作的整个期间进行。
(iii)CA 劳动法 Code § 248.7(b)(2)(B)(iii) 如果服务提供者工作时间不固定且工作时间为七天或更短,则为服务提供者已工作的总时数。

Section § 249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就雇员病假政策提出了四个主要观点。首先,任何与雇员或其家人相关的健康信息,例如关于家庭暴力或性侵犯的详细信息,都将保密。其次,鼓励雇主选择提供更优厚的病假政策。第三,如果雇主有提供更好病假条款的合同或协议,本法律不改变该义务。最后,本法律为病假设定了最低标准,但如果雇员根据其他法律或政策已有权享受更多(无论带薪与否)或额外的雇员保护,本法律不予干涉。

(a)CA 劳动法 Code § 249(a) 本条不限制或影响任何保障雇员或雇员家庭成员健康信息,或与家庭暴力或性侵犯相关信息隐私的法律。该信息应被视为机密,除受影响的雇员或法律要求外,不得向任何人披露。
(b)CA 劳动法 Code § 249(b) 本条不应被解释为阻止或禁止雇主采纳或保留比本条规定更优厚的带薪病假政策。
(c)CA 劳动法 Code § 249(c) 本条不减轻雇主遵守合同、集体谈判协议、雇佣福利计划或其他协议的义务,这些协议向雇员提供比本条规定更优厚的病假。
(d)CA 劳动法 Code § 249(d) 本条规定了带薪病假的最低要求,并且不优先于、限制或以其他方式影响任何其他法律、法规、要求、政策或标准的适用性,这些法律、法规、要求、政策或标准规定雇员可以累积或使用更多带薪或无薪病假,或向雇员提供其他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