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入或重新加入国民警卫队必须遵守美国和州法律以及陆军或空军制定的指导方针。但有一种例外情况,即那些光荣退役但不再符合当前入伍标准的前军事人员。

Section § 251

Explanation

如果您正在加入或重新加入军队,您必须签署入伍文件并进行正式宣誓。该宣誓必须由一名经州或联邦法律授权的军官主持。在此宣誓下撒谎被视为伪证罪,这是一种严重的罪行。

凡入伍或重新入伍者,均应签署入伍文件并宣誓,该宣誓须符合本州和美国法律法规的要求。该宣誓应在任何经美国或本州的法规或法律授权可主持宣誓的军事或海军军官面前进行。任何如此宣誓的故意虚假陈述均属伪证罪。

Section § 2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国民警卫队中士官和军士的任命必须遵守美国军事规定。这些任命由各级单位(如师或团)的指挥官根据推荐进行。如果单位不属于更大的组织,则由军务部长进行任命。如果联邦或州的规定要求进行考试,个人必须在被任命前通过考试。

士官和军士的任命应符合编制表以及美国为国民警卫队的管理和行政所规定的规章制度。所有士官和军士应由师、旅、团、独立营、中队、海军陆战队师或类似单位的指挥官根据其将要服役的单位指挥官的推荐进行任命。不属于现有更高战术编制的独立连、队、炮兵连、分遣队和类似单位的士官和军士,应由军务部长任命。当联邦法律或法规或州法规要求进行考试时,士兵必须在成功通过考试后方可被任命。

Section § 253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国民警卫队中士兵、一等兵和士官的任命必须遵守核定限额,并遵守美国为管理国民警卫队而制定的规则。

士兵、一等兵和士官应在核定配额内,并根据美国为国民警卫队的管理和行政所规定的规章制度予以任命。

Section § 25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军队中的士兵可以在单位之间调动,士官在有正当理由时可以被降职。任何此类行动都必须遵循国民警卫队的规定。此外,如果一名民兵成员被解除职务,只要有正当理由,并且解除职务文件尚未交给该个人,州副官长就可以撤销该命令。

士兵可以调动到或调离组织或单位。士官在有正当理由时,可被降级一级或多级。在调动或降级士兵或士官时,应遵循国民警卫队条例中规定的程序。
州副官长可因正当理由撤销解除民兵成员职务的命令;但前提是,解除职务证书或其他解除职务证明尚未交付给被解除职务的成员。

Section § 2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有人加入加州国民警卫队或作为非现役民兵被征召服役于州时,州可以向他们提供制服。这些制服在外观上应与美国陆军的常服或礼服相似。

每一位加入国民警卫队或在被征召服役于州时属于非现役民兵的应征入伍人员,州可向其提供一套或两套常服或礼服,其制作和总体外观应与美国陆军的常服或礼服相符。

Section § 256

Explanation

如果您是加州国民警卫队的一名士兵,拥有20年现役服役经验(包括在美国军队服役的时间),您可能有资格退役,但这需要州长酌情决定。退役后一年内,您可以申请荣誉晋升到下一个军衔,这也由州长决定。

此过程的规则由州副官长制定。但是,如果您被召回现役,您将以联邦法律要求的军衔服役。如果您在州副官长办公室专门服现役满10年,并且不是公共雇员退休系统成员,您可以按照陆军预备役的联邦指导方针退役,并使用您计算出的服役时间。

(a)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256(a)  加利福尼亚国民警卫队士兵,在州现役服役满20年者,经申请,可由州长酌情决定退役。为本节之目的计算州服役年限时,在美国陆军、美国空军、美国海军或其任何预备役部队的服役应被视为州服役。
(b)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256(b) 在退役后一年内提出申请,该人员可由州长酌情决定,被授予荣誉晋升至在申请退役之日所持军衔的下一级。州副官长应制定规章,规范申请程序、所需资格以及与荣誉退役后晋升相关的权利和特权。如果被召回州或联邦现役,根据本款获得荣誉晋升的人员应以适用于该人员的联邦法律或法规规定的军衔复职。
(c)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256(c) 根据第167节在州副官长办公室服现役的士兵,如果不是公共雇员退休系统成员,且在州副官长办公室服现役累计满10年,经申请,应依照在申请之日规范美国陆军预备役部队士兵延长现役退役的联邦法律和法规退役。在这些情况下,服役年限应按照本节和第215节的规定计算。

Section § 25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国民警卫队的一名入伍人员达到64岁时,他们必须从现役退役或被解职。

Section § 25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州长在战争、紧急情况或迫在眉睫的威胁期间,召回退役的军事士兵重新服现役。一旦情况结束,这些人员可以重新退役。

Section § 25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国民警卫队或未编组民兵的士兵,其服役终止方式为死亡,或由经认可的机构正式解除服役。

国民警卫队或被征召服现役的未编组民兵的士兵,其解除服役通过死亡或由适当权限解除服役来实现。

Section § 260

Explanation

本节列出了士官可以被解除服役的原因。这些原因包括服役期满、达到64岁、被任命为军官、加入美国军队的其他分支机构,或进入军事院校学习。

其他解除服役的原因包括身体残疾、行为不当、欺诈性入伍,或被美国政府征召入伍。住所变更、商业或教育事务冲突、所在单位解散、未经许可擅离职守,或不利的法院裁决也可能导致解除服役。此外,如果州长或军事当局认为其他特定原因或行为符合军队的最佳利益,也可以将其视为解除服役的理由。

以下为士官退役的原因:
(a)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260(a) 服役期满。
(b)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260(b) 达到64岁。
(c)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260(c) 接受州或联邦服役中的军官任命。
(d)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260(d) 应征加入美国陆军、海军、海军陆战队、空军、太空军或海岸警卫队。
(e)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260(e) 接受美国军事学院、海军学院、空军学院或海岸警卫队学院的任命。
(f)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260(f) 接受飞行学员任命。
(g)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260(g) 重新入伍。
(h)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260(h) 个人所在单位的解散。
(i)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260(i) 住所变更。
(j)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260(j) 残疾证明。
(k)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260(k) 不称职或行为不当。
(l)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260(l) 欺诈性入伍。
(m)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260(m) 民事或军事法庭的裁决。
(n)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260(n) 被征召入美国服役。
(o)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260(o) 商业或教育事务冲突。
(p)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260(p) 州长认为充分和满意的任何其他原因。
(q)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260(q) 为了军事服役的最佳利益。
(r)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260(r) 为了服役的利益。
(s)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260(s) 未经许可擅离职守。
(t)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260(t) 积极参与第240条(a)款规定的任何行为。

Section § 261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军队中士兵如何退役。通常,州长负责根据具体规定批准退役,除非某人擅离职守达90天或更长时间——在这种情况下,军事副官长可以发出退役命令。“非荣誉退役”可能根据国防部规定发生,而擅离职守超过90天则会导致“荣誉条件下的普通退役”。

(a)Copy 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261(a)
(1)Copy 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261(a)(1) 除(b)款另有规定外,根据第260条的规定,士兵的退役应由州长根据可能规定的规章,或根据美国为管理国民警卫队而制定且与本法典不冲突的法律和规章所授权的规定执行。
(2)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261(a)(2) 士兵应根据第260条(t)款的规定,依照美国国防部的规章以及各兵种的任何适用程序和规章,获得非荣誉退役。
(b)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261(b) 军事副官长可以解除擅离职守达90天或以上者的职务。根据本款进行的退役应为荣誉条件下的普通退役。

Section § 262

Explanation

如果国民警卫队或非正规民兵的应征入伍人员从现役州服务中退役,他们将收到书面退役通知。该通知将遵循美国国民警卫队的指导方针,并且必须与本法典保持一致。退役可以分为荣誉退役、普通退役或不理想退役。

对于不良行为退役或不光彩退役,需要经过军事法庭程序。

被征召或命令服现役的国民警卫队或非正规民兵的应征入伍人员,应获得书面退役证明,其形式和资格应符合美国为管理国民警卫队而规定的法律和法规,且不得与本法典相抵触。退役证明可以是荣誉退役、普通退役或不理想退役的形式。不良行为退役和不光彩退役只能由本法典规定的军事法庭判决。

Section § 26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国民警卫队或非现役民兵中的人员被征召服现役后擅自缺勤,且有理由相信他们不会返回,或者他们是为了逃避危险或重要的任务而离开,那么他们可能被视为逃兵。

Section § 264

Explanation
如果一名士兵被发现从美国军队开小差,且目前未面临任何指控,经州长批准,他们可以被正式从其军事单位的名册中除名。

Section § 265

Explanation

副官长负责在州长指示时公布军方逃兵名单。

逃兵名单应由副官长依照州长的指示,不时地以命令形式公布。

Section § 266

Explanation
如果一名军人被认定为逃兵,他们不能恢复服役,除非逃兵指控得到解决。解决方式有三种:一是通过军事法庭审判;二是通过逃兵书面承认逃兵行为并请求恢复服役;三是如果指控是错误的,则取消该指控。

Section § 26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逃兵未经审判不能恢复服役,除非州长或特定军官允许。即使未经审判恢复服役,逃兵仍面临与逃兵罪相关的处罚。如果逃兵罪指控被发现是错误的,该指控及其所有相关处罚都将被撤销。

逃兵未经审判不得恢复服役,除非经州长或有权任命普通军事法庭的军官批准。未经审判恢复服役,不应免除逃兵罪指控,也不应解除应征入伍者因该罪行而承担的任何没收。如果逃兵罪指控被认定为错误提出而撤销,则应免除该逃兵罪指控以及由此产生的所有扣发和没收。

Section § 268

Explanation
如果一名军事应征入伍人员未经许可缺勤或擅离职守超过24小时,他们必须补足损失的时间,除非他们在此之前被适当权限机构解职。

Section § 269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曾被本州、其他州或美国的军事或海军服役不光彩地开除军籍,他们就不能再次加入本州的军事或海军服役,除非获得州长的批准。

Section § 27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人参与了另一条款(第240条(a)款)中提及的某些活动,他们就不能加入加利福尼亚国民警卫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