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警卫队应征入伍人员
Section § 250
Section § 251
如果您正在加入或重新加入军队,您必须签署入伍文件并进行正式宣誓。该宣誓必须由一名经州或联邦法律授权的军官主持。在此宣誓下撒谎被视为伪证罪,这是一种严重的罪行。
Section § 252
这项法律规定,国民警卫队中士官和军士的任命必须遵守美国军事规定。这些任命由各级单位(如师或团)的指挥官根据推荐进行。如果单位不属于更大的组织,则由军务部长进行任命。如果联邦或州的规定要求进行考试,个人必须在被任命前通过考试。
Section § 253
本节解释说,国民警卫队中士兵、一等兵和士官的任命必须遵守核定限额,并遵守美国为管理国民警卫队而制定的规则。
Section § 254
这项法律解释说,军队中的士兵可以在单位之间调动,士官在有正当理由时可以被降职。任何此类行动都必须遵循国民警卫队的规定。此外,如果一名民兵成员被解除职务,只要有正当理由,并且解除职务文件尚未交给该个人,州副官长就可以撤销该命令。
Section § 255
这项法律规定,当有人加入加州国民警卫队或作为非现役民兵被征召服役于州时,州可以向他们提供制服。这些制服在外观上应与美国陆军的常服或礼服相似。
Section § 256
如果您是加州国民警卫队的一名士兵,拥有20年现役服役经验(包括在美国军队服役的时间),您可能有资格退役,但这需要州长酌情决定。退役后一年内,您可以申请荣誉晋升到下一个军衔,这也由州长决定。
此过程的规则由州副官长制定。但是,如果您被召回现役,您将以联邦法律要求的军衔服役。如果您在州副官长办公室专门服现役满10年,并且不是公共雇员退休系统成员,您可以按照陆军预备役的联邦指导方针退役,并使用您计算出的服役时间。
Section § 259
这项法律规定,国民警卫队或未编组民兵的士兵,其服役终止方式为死亡,或由经认可的机构正式解除服役。
Section § 260
本节列出了士官可以被解除服役的原因。这些原因包括服役期满、达到64岁、被任命为军官、加入美国军队的其他分支机构,或进入军事院校学习。
其他解除服役的原因包括身体残疾、行为不当、欺诈性入伍,或被美国政府征召入伍。住所变更、商业或教育事务冲突、所在单位解散、未经许可擅离职守,或不利的法院裁决也可能导致解除服役。此外,如果州长或军事当局认为其他特定原因或行为符合军队的最佳利益,也可以将其视为解除服役的理由。
Section § 261
本节解释了军队中士兵如何退役。通常,州长负责根据具体规定批准退役,除非某人擅离职守达90天或更长时间——在这种情况下,军事副官长可以发出退役命令。“非荣誉退役”可能根据国防部规定发生,而擅离职守超过90天则会导致“荣誉条件下的普通退役”。
Section § 262
如果国民警卫队或非正规民兵的应征入伍人员从现役州服务中退役,他们将收到书面退役通知。该通知将遵循美国国民警卫队的指导方针,并且必须与本法典保持一致。退役可以分为荣誉退役、普通退役或不理想退役。
对于不良行为退役或不光彩退役,需要经过军事法庭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