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体组织总司令
Section § 141
Section § 142
本法律授权州长命令现役民兵执行军事任务,并在加州内外(包括海外)参加射击比赛。被选拔担任常设职位的军人需通过竞争性选拔程序。如果军人连续六年执行州现役任务,可以获得职业现役身份,直到60岁,之后可以根据每年续签的临时命令继续服役。服役不满六年的军人,其命令每年到期,除非续签或因故被解除职务。
军人达到64岁,或其联邦军衔承认被撤销时(以较晚者为准),将从州现役中退役。有资格执行州现役任务的人员包括:加利福尼亚国民警卫队现役成员;光荣退役或从美军退役并加入州警卫队的军人;或至少有两年服役经验的州警卫队成员。
从联邦退役后,军人需要转入州警卫队才能继续保持州现役资格。担任将官职位的军官,在该职位空缺时,如果职位可用,可以恢复到之前较低的军衔。如果某个职位被废除,部门会尽力将受影响的军人重新安置到其他可用且他们符合资格的职位。总督察长在州长授权下,负责制定与这些规定相关的具体规章。
Section § 143
如果加利福尼亚州州长认定某个特定区域存在叛乱、骚乱或对执法行动的抵抗,他们可以宣布该区域处于叛乱状态。这意味着该州的一部分因动乱而被视为处于紧急状态。州长随后可以召集州民兵协助恢复秩序,这些民兵将在州长任命的官员指挥下服役。
Section § 145
Section § 146
本节解释了加利福尼亚州州长何时可以征召州民兵服现役。州长可以在战争、暴动或公共紧急情况(如灾难或骚乱)期间有需要时这样做。如果现役民兵人数不足,州长可以征召非现役民兵。此外,此举也可应美国总统、某些联邦军事官员或地方当局(如市行政长官或法官)的要求采取,特别是在存在重大威胁或紧急情况时。实质上,这项规定允许在出现严重威胁或地方执法能力不足时,迅速采取行动保护本州及其法律。
Section § 147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州长在战争、暴动或其他危机等紧急情况下,在采购物资或雇用服务时,跳过通常的招标程序。如果民兵参与或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州长有权暂时中止任何要求竞争性招标的州法律。
Section § 148
这项法律规定,州长应指示军事主官制定与美国陆军、空军和海军类似的规章制度。这些规定与现有法典具有同等效力。
如果州长认定无法与联邦军事规定保持一致,州的规定仍然有效,并优先于冲突的联邦军事指导方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