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40

Explanation
州长是本州军事力量(即民兵)的领导人。

Section § 141

Explanation
州长的工作人员由军务部长以及在任职期间从国民警卫队和海军民兵中选出的助理组成。州长还可以任命五名具有中校军衔的私人副官和一名具有指挥官军衔的海军助理。这些任命相当于对这些助理的委任。

Section § 141.5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州现役部队由州长召集服州军事现役的军人组成。

Section § 142

Explanation

本法律授权州长命令现役民兵执行军事任务,并在加州内外(包括海外)参加射击比赛。被选拔担任常设职位的军人需通过竞争性选拔程序。如果军人连续六年执行州现役任务,可以获得职业现役身份,直到60岁,之后可以根据每年续签的临时命令继续服役。服役不满六年的军人,其命令每年到期,除非续签或因故被解除职务。

军人达到64岁,或其联邦军衔承认被撤销时(以较晚者为准),将从州现役中退役。有资格执行州现役任务的人员包括:加利福尼亚国民警卫队现役成员;光荣退役或从美军退役并加入州警卫队的军人;或至少有两年服役经验的州警卫队成员。

从联邦退役后,军人需要转入州警卫队才能继续保持州现役资格。担任将官职位的军官,在该职位空缺时,如果职位可用,可以恢复到之前较低的军衔。如果某个职位被废除,部门会尽力将受影响的军人重新安置到其他可用且他们符合资格的职位。总督察长在州长授权下,负责制定与这些规定相关的具体规章。

(a)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142(a) 州长可以命令现役民兵或其任何部分执行各种军事任务,包括必要的行政职责,并参加在本州或任何其他州、领地或哥伦比亚特区,或在美国的任何堡垒、营地或保留地举行的轻武器射击比赛。州长还可以授权现役民兵的任何部分在州外或美国境外的任何地方执行军事任务或参加轻武器或射击比赛。为海军民兵下达的巡航任务可能被要求在美国船只上执行。
(b)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142(b) 被选拔担任常设职位的军人应当通过军事竞争性选拔程序进行选拔。根据本节被命令执行州现役任务的军人,连续六年保持州现役状态的,应有资格获得职业州现役身份,并且可以保持州现役状态,直到该军人达到60岁或因故被解除职务。达到60岁时,军人可以根据临时命令保持州现役状态,这些命令可以每年续签。
(c)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142(c) 州现役服役不满六年的军人的命令应当每年到期,除非续签或该军人因故被解除职务。
(d)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142(d) 当军人达到64岁时,或当该军人的军衔或军阶的联邦承认被撤销时,以较晚发生者为准,该军人应从州现役中退役。
(e)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142(e) 根据本节在军事部门执行州现役任务的军人应当是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1)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142(e)(1) 加利福尼亚国民警卫队的现役成员。就本节而言,第210节(c)款所述的成员不具备执行州现役任务的资格,除非该成员保持州警卫队的现役成员身份。
(2)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142(e)(2) 从美国武装部队任何军种的现役部队、美国武装部队任何军种的联邦预备役部队,或任何州或美国领地的联邦承认的国民警卫队中退役或以其他方式光荣退役的个人,且目前是州警卫队成员。
(3)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142(e)(3) 州警卫队的现役成员,且至少有两年服役经验。
(f)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142(f) 已经执行州现役任务的军人,从加利福尼亚国民警卫队联邦退役的,应当转入州警卫队,以保持继续执行州现役任务的资格。
(g)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142(g) 被分配到将官职位的州现役军官,在该职务之前曾担任较低军衔的州现役职位,在将官职位空缺时,如果职位可用,可以恢复到上次担任的军衔。
(h)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142(h)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如果总督察长本着诚信并代表州长废除某个职位,正在执行州现役任务的军人可以被解除州现役任务。该部门应作出合理尝试,将该军人安置到其具备资格的可用职位。
(i)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142(i) 总督察长在州长作为总司令的授权下,应当颁布符合本节规定的规章。

Section § 143

Explanation

如果加利福尼亚州州长认定某个特定区域存在叛乱、骚乱或对执法行动的抵抗,他们可以宣布该区域处于叛乱状态。这意味着该州的一部分因动乱而被视为处于紧急状态。州长随后可以召集州民兵协助恢复秩序,这些民兵将在州长任命的官员指挥下服役。

州长确信州内任何地方存在叛乱、暴动、骚乱或骚动,民事或刑事程序的执行遭到群体人员的武力抵抗,存在任何阴谋或联合以武力抵抗程序的执行,或任何县市的官员因任何原因无法或未能执行法律时,州长可发布公告,宣布加利福尼亚州的任何部分或任何县市或其任何部分处于叛乱状态,并可随即命令其认为必要的任何数量和类别的现役民兵或非现役民兵服役于州,服役期限和指挥官由州长指定。

Section § 144

Explanation
州长有权随时取消叛乱声明,或设定其终止日期或方式。
州长可随时撤销叛乱宣告,或宣布其在州长指示的时间或以州长指示的方式终止。

Section § 14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在官方宣布进入暴动状态后,任何人故意参与或协助叛乱或暴动均属违法。本法律还惩罚那些试图武力抵抗法律执行的人。此外,任何协助他人逃脱合法羁押,或抵抗州长派出的镇压暴动的部队的人,都将面临严厉处罚。这些处罚包括至少1,000美元的罚款,最高四年的监禁,或两者并罚。

Section § 146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加利福尼亚州州长何时可以征召州民兵服现役。州长可以在战争、暴动或公共紧急情况(如灾难或骚乱)期间有需要时这样做。如果现役民兵人数不足,州长可以征召非现役民兵。此外,此举也可应美国总统、某些联邦军事官员或地方当局(如市行政长官或法官)的要求采取,特别是在存在重大威胁或紧急情况时。实质上,这项规定允许在出现严重威胁或地方执法能力不足时,迅速采取行动保护本州及其法律。

州长可征召任何必要部分的现役民兵服现役;如果现有兵力不足,州长可征召任何必要部分的非现役民兵服现役,在下列任何情况下:
(a)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146(a) 发生战争、暴动、叛乱、入侵、骚乱、暴乱、破坏和平、公共灾难或浩劫(包括但不限于特大火灾)、或其他紧急情况,或其迫在眉睫的危险,或抵抗本州或美国的法律。
(b)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146(b) 应美国总统的召集或征用。
(c)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146(c) 应加利福尼亚州任何美国法警的召集,或应指挥陆军、军区或军事行政或战术司令部(通常包括加利福尼亚州)的任何美国陆军军官的召集,或应指挥空军、防空部队、防空司令部或空军司令部(通常包括加利福尼亚州)的任何美国空军军官的召集。
(d)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146(d) 应任何市或市县的首席执行官的召集,或任何最高法院法官的召集,或任何高等法院法官的召集,或任何治安官的召集,声明存在非法或暴乱集会,意图实施重罪,或对人身或财产施加暴力,或抵抗加利福尼亚州或美国的法律,或已发生需要民事当局援助的公共灾难或浩劫。
(e)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146(e) 应治安官的召集,声明该县的民事权力不足以使治安官能够执行交付给他们的法律文书。

Section § 14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州长在战争、暴动或其他危机等紧急情况下,在采购物资或雇用服务时,跳过通常的招标程序。如果民兵参与或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州长有权暂时中止任何要求竞争性招标的州法律。

遇有叛乱、入侵、战争、反叛、骚乱、暴动、破坏和平、公共灾难或浩劫,或其迫在眉睫的危险,或遇有紧急情况,其中全部或部分民兵根据州长命令积极参与服役时,州长可暂停本部门或州其他法律中要求通过招标采购物资或雇用服务的任何及所有规定。

Section § 14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州长应指示军事主官制定与美国陆军、空军和海军类似的规章制度。这些规定与现有法典具有同等效力。

如果州长认定无法与联邦军事规定保持一致,州的规定仍然有效,并优先于冲突的联邦军事指导方针。

州长应指示军事主官制定符合本法典的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应尽可能与管理美国陆军、美国空军和美国海军的规章制度保持一致。这些规章制度应具有与本法典规定相同的效力。
州长认定规章制度无法与管理美国陆军、美国空军或美国海军的规章制度保持一致是不可行的,该认定应具有决定性,且这些规章制度应优先于管理美国任何武装部队的不一致的规章、条例、指令、手册或惯例而具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