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通知应当公布,且无需另行发出该选举的通知。
地区内部组织理事选举
Section § 11828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候选人如何将自己的姓名列入选举选票。它规定了独立提名的选举规则也适用于此。要获得提名,候选人必须在选举前 (88) 到 (113) 天内,从选区内的注册选民那里收集到一定数量的签名。县选举官员通过签发和盖章提名文件,并维护候选人详细信息的公共记录,发挥着关键作用。如果现任董事未能按时提交文件,其他人可以在该职位上提名候选人。所有候选人必须在选举前 (88) 天提交正式的参选声明,选举官员将在选举前 (76) 天认证候选人。
(a)CA 公用事业 Code § 11828(a) 除非本分部另有规定,《选举法》中规定的独立提名条款应基本管辖征集人(签名)的任命方式、提名文件及其他表格的形式、签名的获取、候选人参选声明的提交,以及将候选人姓名列入选票所需的所有其他事项。在签发提名文件时,县选举官员应安排在提名文件每一部分的首页上填写候选人的姓名及其所竞选的职位。县选举官员应在提名文件每一部分的首页上加盖印章,上面写有“官方备案表格”字样,并签署其姓名。县选举官员应保存一份清单,载有每位候选人的姓名和地址、其所竞选的职位以及提名文件的签发日期,该清单应为公共记录。
(b)CA 公用事业 Code § 11828(b) 征集人可以在选举前不少于 (88) 天且不多于 (113) 天的任何时间,获取任何候选人提名文件上的签名。提名文件的每一部分应标明一个县的名称,且只有该县的合格选民才能签署该部分。提名文件应由选区内 (1) % 或 (10) 名注册选民签署,以两者中较少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选区内 (20) 名注册选民。提名文件应在选举日期前不少于 (88) 天且不多于 (113) 天,提交给候选人所竞选的选区人口占多数的主要县的县选举官员,并应由县选举官员进行审查。如果现任董事的提名文件未在选举前第 (88) 天下午 (5) 时前提交,选民应有权在选举前第 (83) 天下午 (5) 时前提名除现任者以外的该职位候选人。在现有情况下,县选举官员应尽快确定有效签名的数量。如果有效签名少于 (10) 个,县选举官员应将此事实通知候选人,并应在提名文件征集期结束前的任何时间接受额外的有效签名。每位候选人,在选举前至少 (88) 天,应向其提交提名文件的县选举官员提交一份充分的候选人参选声明。县选举官员应在选举日期前至少 (76) 天认证所有候选人的姓名,以便将其姓名列入选票。
独立提名 提名文件 候选人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