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501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该法律分部可被称为《市政公用事业区法》。

Section § 115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除非有特殊情况需要用其他方式来理解,否则本条的规定将指导如何理解和应用本部门的法律。

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本条的规定适用于本部的解释。

Section § 1150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三个关键术语:“区”指市政公用事业区,它是一个根据包括1921年法规在内的特定法律准则成立的、提供水、电等基本服务的机构。“特别区”被定义为根据类似的法律准则为管理污水或固体废物回收而设立的区。“董事会”指一个区的管理机构,即董事会。

“区”指根据本分部或根据1921年法规第218章(经最初颁布或随后修订)成立的市政公用事业区;“特别区”指根据本分部或根据1921年法规第218章(经最初颁布或随后修订)为污水处理或固体废物资源回收目的而设立的特别区;“董事会”指一个区的董事会。

Section § 1150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定义了何为“公共机构”。它包括诸如市、县水区、县卫生区或卫生区之类的实体。

“公共机构”包括市、县水区、县卫生区或卫生区。

Section § 11505

Explanation

在此语境中,“选民”被定义为任何根据《选举法》规定登记投票的人。

“选民”指根据《选举法》登记的任何选举人。

Section § 11506

Explanation
“污水处置”一词涵盖了购置、建造、扩建、运行和维护污水管理系统的所有活动。这包括收集污水的大型管道、污水处理设施、泵站、排放处理后水体的管道以及相关设备。

Section § 11507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在计算与区或特别区相关的请愿书或提名文件所需的“投票总数的百分比”时,这个百分比不包括邮寄选票。它使用上次全州普选中的投票来确定这个百分比。

“投票总数的百分比”,当用于指任何请愿书或提名文件的要求时,系指在上次全州普选中,在拟议的区、区、拟议的特别区、特别区或拟议并入区的区域内,不包括邮寄选票的投票总数的百分比,视情况而定。

Section § 11508

Explanation
本节将“固体废物资源回收”定义为通过建造和维护设施来管理废物的过程,这些设施旨在收集、减量、分离、回收、转化和循环利用固体废物,包括处理剩余的废弃物。

Section § 11509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将“电力区”定义为向超过100,000名客户提供电力的市政公用事业区。

“电力区”指根据本分部成立的、向超过100,000名客户提供电力的市政公用事业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