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8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一个组织的初始董事是在根据第2章进行的成立选举中选出的。此后,所有未来的董事选举都将按照本条的规定,在大选期间进行。

Section § 118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选举通知必须公布,不需要再发布其他通知。

选举通知应当公布,且无需另行发出该选举的通知。

Section § 11823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董事会设定和调整用于选举董事的投票选区界限。这些调整必须符合《选举法》中详述的具体规定。

Section § 1182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任何选举通知都必须提及由管理委员会设立的具体选区。

Section § 11825

Explanation
如果您正在某个特定选区竞选理事职位,您可以向该选区主要县的县选举官员索取提名文件和其他必要表格。这必须在选举前不超过113天内完成。

Section § 1182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提名文件可以在选区内的任何地方分发和收集。

Section § 1182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候选人如何将自己的姓名列入选举选票。它规定了独立提名的选举规则也适用于此。要获得提名,候选人必须在选举前 (88) 到 (113) 天内,从选区内的注册选民那里收集到一定数量的签名。县选举官员通过签发和盖章提名文件,并维护候选人详细信息的公共记录,发挥着关键作用。如果现任董事未能按时提交文件,其他人可以在该职位上提名候选人。所有候选人必须在选举前 (88) 天提交正式的参选声明,选举官员将在选举前 (76) 天认证候选人。

(a)CA 公用事业 Code § 11828(a) 除非本分部另有规定,《选举法》中规定的独立提名条款应基本管辖征集人(签名)的任命方式、提名文件及其他表格的形式、签名的获取、候选人参选声明的提交,以及将候选人姓名列入选票所需的所有其他事项。在签发提名文件时,县选举官员应安排在提名文件每一部分的首页上填写候选人的姓名及其所竞选的职位。县选举官员应在提名文件每一部分的首页上加盖印章,上面写有“官方备案表格”字样,并签署其姓名。县选举官员应保存一份清单,载有每位候选人的姓名和地址、其所竞选的职位以及提名文件的签发日期,该清单应为公共记录。
(b)CA 公用事业 Code § 11828(b) 征集人可以在选举前不少于 (88) 天且不多于 (113) 天的任何时间,获取任何候选人提名文件上的签名。提名文件的每一部分应标明一个县的名称,且只有该县的合格选民才能签署该部分。提名文件应由选区内 (1) % 或 (10) 名注册选民签署,以两者中较少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选区内 (20) 名注册选民。提名文件应在选举日期前不少于 (88) 天且不多于 (113) 天,提交给候选人所竞选的选区人口占多数的主要县的县选举官员,并应由县选举官员进行审查。如果现任董事的提名文件未在选举前第 (88) 天下午 (5) 时前提交,选民应有权在选举前第 (83) 天下午 (5) 时前提名除现任者以外的该职位候选人。在现有情况下,县选举官员应尽快确定有效签名的数量。如果有效签名少于 (10) 个,县选举官员应将此事实通知候选人,并应在提名文件征集期结束前的任何时间接受额外的有效签名。每位候选人,在选举前至少 (88) 天,应向其提交提名文件的县选举官员提交一份充分的候选人参选声明。县选举官员应在选举日期前至少 (76) 天认证所有候选人的姓名,以便将其姓名列入选票。

Section § 11829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当一个区级选举被召集时,它必须与在相关县同时举行的大选合并。监事会负责组织这次合并、清点选票,并将结果报告给该区的董事会。合并后的选举将使用一张选票。如果投票选区与该区的选区(ward)不符,应在选举前至少30天调整边界。

Section § 1183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在选举董事时,该选区内的每位选民均有权投票选举所有待选董事职位,而非仅投票选举代表特定区域的董事。

Section § 11831

Explanation
当监事会收到选举结果时,他们必须召开会议审查结果,并正式宣布哪些候选人已获胜。

Section § 11832

Explanation
一旦理事会确认选举结果,地区秘书必须立即提供经签署和认证的官方选举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