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部组织与一般职权
Section § 601
加州资源局下设保护部。该部由保护部部长领导,部长由州长选定,其任期由州长决定。部长的薪水根据州政府法典的特定条款确定。州长对该职位的任命必须获得参议院的批准。
Section § 603
Section § 603.1
Section § 604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一个部门使用州财政库中依法拨付的资金,用于其行政职能以及支持任何已将其职责移交给该部门的实体。该部门必须依法并按其预定目的使用这些资金。
Section § 605
本法律规定,一个特定部门负责管理所有资源和资产,包括记录、资金和财产,这些资源和资产曾属于其他办公室或官员,而这些办公室或官员的职责现已转移至该部门。
Section § 607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某个部门的具体组织结构。它包括加州地质调查局、地质能源管理司(此前称为石油、天然气和地热资源司)、土地资源保护司以及矿山复垦司。
Section § 608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负责人经财政总监批准后接受联邦拨款。这些拨款专门用于该部门的特定目的,并存入州金库中的特别存款基金。这些资金必须按照联邦政府的要求使用。
Section § 609
Section § 610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部门通过出版物或展览来分享其活动信息,只要局长认为这有助于传播信息。这些出版物可以免费分发给公共图书馆和其他州政府部门。它们还可以与类似的出版物交换副本。但是,销售这些出版物所得的任何款项都将上缴州财政,部门独立部门销售出版物所得的款项除外。
Section § 611
本节规定,自1980年1月1日起,加州某些部门和官员不得采纳或发布新的建筑标准,除非州法律中注明了具体的例外情况。任何违反此规定制定的建筑标准均无效。然而,在该日期之前制定的建筑标准将保持有效,直至其被更新、取代,或直至1985年1月1日,以较早发生者为准。
Section § 612.5
这项法律强调了拥有加利福尼亚州最新土壤资源清单的重要性,因为现有信息已经过时或不完整。准确的土壤数据对于农业管理、水土保持、工程、土地利用规划和政策制定至关重要。该法律指出,与其他与美国土壤保持局合作的州不同,加利福尼亚州尚未为农田上的现代土壤调查提供财政支持。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该法律指示州政府资助特定县的土壤调查,以支持土壤测绘和报告撰写等活动。在分配资金时,会考虑几个因素,例如农田地图中的空白、土地利用变化、侵蚀等土壤问题以及当地农业生产力。
Section § 613
Section § 614
这项法律赋予该部门权力,就保护问题向各类政府和公共实体提供建议。它可以审查环境文件并提出意见,管理拨款等地方援助项目,并担任与资源保护区之间的联络员。该部门还向这些区域提供各种形式的支持,包括技术、培训和财政援助。此外,它还致力于协调不同政府层面和部落之间的保护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