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00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本章中使用的术语。“部门”指的是加州保护部,“主任”指的是加州保护部主任。

Section § 601

Explanation

加州资源局下设保护部。该部由保护部部长领导,部长由州长选定,其任期由州长决定。部长的薪水根据州政府法典的特定条款确定。州长对该职位的任命必须获得参议院的批准。

资源局下设保护部。该部应由一名称为保护部部长的执行官控制和管理。部长应由州长任命并随州长意愿任职,并应按照《政府法典》第2编第3部第1章第6章(自第11550条起)的规定领取年薪。部长的任命须经参议院确认。

Section § 60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保护部现在承担以前由自然资源部下属的某些部门(林业、矿业和地质、石油和天然气以及水土保持)负责的所有职责和权力。简而言之,任何提及与这些领域相关的自然资源部之处,都应被理解为指保护部。

Section § 60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局长拥有作为加州地质调查局负责人的州地质师的所有职责和权力。局长还可以任命一名助理或副局长,来处理他们选择委托的特定职责和权力。

Section § 6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一个部门使用州财政库中依法拨付的资金,用于其行政职能以及支持任何已将其职责移交给该部门的实体。该部门必须依法并按其预定目的使用这些资金。

该部门可以支出州财政库中依法提供的任何拨款或任何专项资金,用于执行委托给该部门的法规,或用于使用、支持或维护其职责、权力及职能已移交并赋予该部门的任何委员会、局、署、部门、办事处或官员。该部门的此类支出应依法进行,以实现拨款或专项资金设立的目的。

Section § 60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一个特定部门负责管理所有资源和资产,包括记录、资金和财产,这些资源和资产曾属于其他办公室或官员,而这些办公室或官员的职责现已转移至该部门。

该部门应拥有并控制为所有机构、办公室和官员的利益或使用而持有的所有记录、账簿、文件、办公室、设备、用品、款项、资金、拨款、土地以及其他财产,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这些机构、办公室和官员的职责、权力及职能已转移并授予该部门。

Section § 60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政府法典》中其他部分的具体规定适用于局长。它还允许局长任命任何所需的副手、官员和雇员,只要符合公务员制度的规定。

Section § 60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某个部门的具体组织结构。它包括加州地质调查局、地质能源管理司(此前称为石油、天然气和地热资源司)、土地资源保护司以及矿山复垦司。

部门的工作应至少分为以下几部分:
(a)CA 公共资源 Code § 607(a) 加州地质调查局。
(b)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607(b)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607(b)(1) 地质能源管理司。
(2)CA 公共资源 Code § 607(b)(2) 任何法律或法规中提及保育部石油、天然气和地热资源司之处,均应视为指地质能源管理司。
(c)CA 公共资源 Code § 607(c) 土地资源保护司。
(d)CA 公共资源 Code § 607(d) 矿山复垦司。

Section § 6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负责人经财政总监批准后接受联邦拨款。这些拨款专门用于该部门的特定目的,并存入州金库中的特别存款基金。这些资金必须按照联邦政府的要求使用。

局长经财政总监批准,可代表本部门各司接受联邦拨款,用于本部门设立宗旨所规定的目的。此类拨款应存入《政府法典》第16370条规定的州金库中的特别存款基金,并可根据联邦政府可能要求的条款和条件进行支出。

Section § 609

Explanation
如果州政府部门在普通基金中存入了过多的钱或错误地存入了资金,或者如果有人因为协议终止或其他正当理由应获得退款,他们可以拿回自己的钱。部门负责人必须向州审计长提交申请,州审计长随后会从指定资金中发放退款。

Section § 6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部门通过出版物或展览来分享其活动信息,只要局长认为这有助于传播信息。这些出版物可以免费分发给公共图书馆和其他州政府部门。它们还可以与类似的出版物交换副本。但是,销售这些出版物所得的任何款项都将上缴州财政,部门独立部门销售出版物所得的款项除外。

为了传播与其活动、权力、职责或职能相关的信息,该部门可以发行出版物、建造和维护展览,并履行职责和开展职能,只要局长认为最有利于传播该信息。
这些出版物可以免费分发给公共图书馆以及其他州政府部门和州政府官员。该部门可以与同期出版物交换副本。
部门通过销售出版物获得的所有款项,不包括部门任何独立部门通过销售出版物获得的款项,应缴入州财政,计入普通基金。

Section § 611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自1980年1月1日起,加州某些部门和官员不得采纳或发布新的建筑标准,除非州法律中注明了具体的例外情况。任何违反此规定制定的建筑标准均无效。然而,在该日期之前制定的建筑标准将保持有效,直至其被更新、取代,或直至1985年1月1日,以较早发生者为准。

尽管本法典或法律有任何其他规定,且除《州建筑标准法》第13部第2.5部分(自第18901条起)的规定外,自1980年1月1日起,该部门、局长、州地质学家、州采矿和地质委员会或加州地质调查局不得采纳或发布《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8909条所定义的建筑标准,除非在授权制定规则、规章或命令的法规中明确豁免了《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8930、18933、18938、18940、18943、18944和18945条的规定。任何违反本条采纳的建筑标准均无效力。任何在1980年1月1日之前根据本法典采纳且未被法规明确豁免于《州建筑标准法》相关规定的建筑标准,仅在1985年1月1日之前有效,或直至被《州建筑标准法典》中公布的规定采纳、修订或取代,以较早发生者为准。

Section § 6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该部门制作并保持最新的重要农田和土壤信息地图及数据库。它还包括记录农业土地使用方式的任何变化。

Section § 61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强调了拥有加利福尼亚州最新土壤资源清单的重要性,因为现有信息已经过时或不完整。准确的土壤数据对于农业管理、水土保持、工程、土地利用规划和政策制定至关重要。该法律指出,与其他与美国土壤保持局合作的州不同,加利福尼亚州尚未为农田上的现代土壤调查提供财政支持。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该法律指示州政府资助特定县的土壤调查,以支持土壤测绘和报告撰写等活动。在分配资金时,会考虑几个因素,例如农田地图中的空白、土地利用变化、侵蚀等土壤问题以及当地农业生产力。

(a)CA 公共资源 Code § 612.5(a) 立法机关特此发现并宣布以下各项:
(1)CA 公共资源 Code § 612.5(a)(1) 拥有本州土壤资源的准确清单符合本州的公共利益。
(2)CA 公共资源 Code § 612.5(a)(2) 在加利福尼亚州,美国土壤保持局一直负责进行土壤调查,而加利福尼亚州许多农业县的土壤信息已经过时或不可用。
(3)CA 公共资源 Code § 612.5(a)(3) 农业管理、水土保持活动、工程和土地利用规划以及州和地方政策决策都需要土壤信息。加利福尼亚农田测绘和监测计划的完成取决于准确、现代土壤调查的可用性。
(4)CA 公共资源 Code § 612.5(a)(4) 州政府对土壤调查的资助仅限于荒地上的土壤植被调查,并且未对加利福尼亚州农田上现代土壤调查的完成做出任何州政府贡献。近年来,除加利福尼亚州外,每个农田土壤调查不完整的州都与美国土壤保持局分摊费用以完成这些调查。
(5)CA 公共资源 Code § 612.5(a)(5) 过去几年,美国土壤保持局土壤调查计划的联邦资金实际价值一直在下降,并且预计根据《格拉姆-鲁德曼-霍林斯赤字削减法案》的要求将进一步减少。
(6)CA 公共资源 Code § 612.5(a)(6) 因此,授权该部门协助美国土壤保持局完成土壤调查符合加利福尼亚州的利益。
(b)CA 公共资源 Code § 612.5(b) 该部门应向美国土壤保持局提供财政援助,以在本州尚未完成土壤调查的地区开展或完成土壤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圣华金县、尤巴县、科卢萨县、比尤特县、弗雷斯诺县、克恩县、图莱里县、斯坦尼斯劳斯县和拉森县的部分地区。财政援助应应用于实地工作,包括现场土壤测绘、报告撰写、手稿准备和土壤数据的最终关联。
(c)CA 公共资源 Code § 612.5(c) 在为加利福尼亚州美国土壤保持局土壤调查区域的土壤调查完成分配资金时,该部门应考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标准:
(1)CA 公共资源 Code § 612.5(c)(1) 重要农田地图中的空白。
(2)CA 公共资源 Code § 612.5(c)(2) 土地利用变化的速率和类型。
(3)CA 公共资源 Code § 612.5(c)(3) 侵蚀、盐碱化和其他土壤资源问题的程度。
(4)CA 公共资源 Code § 612.5(c)(4) 农业生产的农场交货价值。
(5)CA 公共资源 Code § 612.5(c)(5) 具体与土壤相关的问题。
(6)CA 公共资源 Code § 612.5(c)(6) 正在进行的土壤调查的状况。
(7)CA 公共资源 Code § 612.5(c)(7) 各县的耕地面积。
(8)CA 公共资源 Code § 612.5(c)(8) 当地资金或其他支持的可用性。

Section § 6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该部门在预算允许的情况下,支持地方机构创建和访问自然资源数据系统。地方机构可以获得帮助,从州级来源获取这些信息,但他们必须向该部门偿还任何相关费用。

Section § 6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赋予该部门权力,就保护问题向各类政府和公共实体提供建议。它可以审查环境文件并提出意见,管理拨款等地方援助项目,并担任与资源保护区之间的联络员。该部门还向这些区域提供各种形式的支持,包括技术、培训和财政援助。此外,它还致力于协调不同政府层面和部落之间的保护活动。

该部门可以从事以下任何一项活动:
(a)CA 公共资源 Code § 614(a) 就具有重要保护意义的问题,包括但不限于规划活动和文件,向市、县、市县、特别区(包括资源保护区)、州机构、联邦机构、部落机构以及公众提供建议。
(b)CA 公共资源 Code § 614(b) 审查根据《加州环境质量法案》(第13部(自第21000条起))编制的文件并提供意见。
(c)CA 公共资源 Code § 614(c) 管理地方援助项目,包括拨款和合同。
(d)CA 公共资源 Code § 614(d) 担任与资源保护区之间的州级联络员。
(e)CA 公共资源 Code § 614(e) 向资源保护区提供援助,包括但不限于设备、技术、培训、教育、技术援助、财政援助、支持或改善该区组织或能力的援助,以及任何其他商品或服务。
(f)CA 公共资源 Code § 614(f) 与任何联邦、州、地方或部落机构(包括市、县、特别区(包括资源保护区)以及加州美洲原住民部落)合作,并促进其在具有重要保护意义的问题上的活动协调。

Section § 6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由部门发放的某些拨款,包括与《公共资源法》中特定部门相关的拨款,无需遵守《州合同法》或《军事与退伍军人法》特定部分规定的规则。实质上,这些拨款在涉及常规州合同规定时享有豁免。

由部门管理的拨款,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第9部(自第9001条起)、第10.2部(自第10200条起)和第12.1部(自第14500条起)授予的拨款,不受《州合同法》(《公共合同法》第2部第2编(自第10100条起))或《军事与退伍军人法》第4部第6章第6条(自第999条起)的约束。

Section § 61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当加州立法机关拨付资金,或当其他资金到位时,该部门可以向资源保护区提供赠款和其他类型的财政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