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00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部门”和“局长”这两个术语,分别指加州公园和娱乐局及其局长。

本章中,“部门”指加州公园和娱乐局,“局长”指加州公园和娱乐局局长。

Section § 501

Explanation

本法律在资源局内设立了州立公园和游憩部。该部门由州立公园和游憩部部长领导,部长由州长选定并经参议院批准。部长的薪水由另一部法律规定。州长有权根据意愿留任或更换部长。

资源局内设州立公园和游憩部。该部应由一名称为州立公园和游憩部部长的执行官控制和管理。该部长应由州长任命,任期由州长酌情决定,并应按照《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6章(自 Section 11550 条起)的规定领取年薪。部长的任命须经参议院确认。

Section § 503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公园和娱乐部已从自然资源部接管了所有与海滩和公园相关的职责和权力。任何以前属于自然资源部,特别是涉及海滩和娱乐的职责或责任,现在都归公园和娱乐部所有。

如果旧的参考文献中提到自然资源部,现在应理解为指公园和娱乐部。

该部门继承并被赋予自然资源部或自然资源部部长所拥有并由自然资源部以下部门行使的所有职责、权力、宗旨、责任和管辖权:海滩、公园和娱乐。
凡提及自然资源部或自然资源部部长之处,凡涉及本条规定转让给公园和娱乐部的职责、权力、宗旨、责任或管辖权,均应视为提及并指代公园和娱乐部或公园和娱乐部部长,视具体情况而定。

Section § 5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一个部门使用州财政库中依法拨付的资金,用于其行政职能以及支持任何已将其职责移交给该部门的实体。该部门必须依法并按其预定目的使用这些资金。

该部门可以支出州财政库中依法提供的任何拨款或任何专项资金,用于执行委托给该部门的法规,或用于使用、支持或维护其职责、权力及职能已移交并赋予该部门的任何委员会、局、署、部门、办事处或官员。该部门的此类支出应依法进行,以实现拨款或专项资金设立的目的。

Section § 50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一个特定部门负责管理所有资源和资产,包括记录、资金和财产,这些资源和资产曾属于其他办公室或官员,而这些办公室或官员的职责现已转移至该部门。

该部门应拥有并控制为所有机构、办公室和官员的利益或使用而持有的所有记录、账簿、文件、办公室、设备、用品、款项、资金、拨款、土地以及其他财产,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这些机构、办公室和官员的职责、权力及职能已转移并授予该部门。

Section § 50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政府法典》中其他部分的具体规定适用于局长。它还允许局长任命任何所需的副手、官员和雇员,只要符合公务员制度的规定。

Section § 5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将设一名公园和娱乐副主任,他是一名民事行政官员。州长任命此人,其任期由州长决定。他们的薪水由主任依法确定。副主任的职责由主任指派,并向主任汇报。

Section § 507.1

Explanation
部门主管在州长批准下,可以组织该部门,并根据需要设立或调整部门,以有效履行其职责。两个现有部门,即海滩与公园司和娱乐司,已被撤销。任何其他法律文件中提及这些已撤销部门的地方,现在都应指代公园与娱乐部。

Section § 5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某个部门的主任,在获得财政部主任批准后,接受联邦拨款。这些拨款将用于该部门既定的宗旨。资金一旦收到,将存入一个特定的州账户,并根据联邦政府设定的条件进行支出。

Section § 50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公园和娱乐部分配资金时,旧金山将被视为既是市又是县。这是对包括第14条在内的其他法律的一个例外,确保旧金山能以这两种身份获得资金。

尽管有第14条或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旧金山市县应被公园和娱乐部视为既是市又是县,以根据本法典的任何规定分配资金。

Section § 509

Explanation
如果州政府部门在普通基金中存入了过多的钱或错误地存入了资金,或者如果有人因为协议终止或其他正当理由应获得退款,他们可以拿回自己的钱。部门负责人必须向州审计长提交申请,州审计长随后会从指定资金中发放退款。

Section § 5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该部门对州的岸线开发总体规划进行修改。他们可以采纳新计划,或根据需要修改现有计划。

Section § 511

Explanation
本条款允许某个部门在获得总务部批准后,为其船只购买保险。该保险可以涵盖普通风险,以及在战争状态下可能出现的额外风险。

Section § 512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一个部门发布和分发关于其工作的信息。他们可以制作出版物、展览,或者主管认为能有效传播信息的任何其他形式。这些出版物可以免费提供给公共图书馆和其他州政府机构,他们也可以与类似的出版商交换副本。

如果该部门出售任何出版物,所得款项将进入州财政库的普通基金。

为传播与其活动、权力、职责或职能相关的信息,该部门可以发行出版物、建造和维护展览,并履行其主管认为最能有助于传播此类信息的行为和职能。
此类出版物可以免费分发给公共图书馆以及其他州政府部门和州官员。该部门可以与同期出版物交换副本。
部门通过销售出版物获得的所有款项应缴入州财政库,计入普通基金。

Section § 513

Explanation

本节阐述了州立公园系统如何与被称为“合作协会”的非营利组织合作,通过教育和解释性材料及服务来提升游客体验。这些非营利组织可以销售帮助游客了解公园自然和文化资源的物品。部门也可以与特许经营商合作,提供类似的材料和服务。

如果州政府无法找到特许经营商提供非教育性服务,合作协会可以在获得批准的情况下提供这些服务。该非营利组织必须是注册的公益法人团体,致力于支持州立公园系统并遵守部门的指导方针。

合作协会销售所得的所有利润必须用于其所服务的公园,部门可能会为此类销售提供场地。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13(a) 部门作为促进州立公园系统解释和教育职能的手段,可与经主管指定的、在州立公园系统单位内从事教育或解释性工作的非营利合作协会签订合作协议,由该合作协会提供教育和解释性材料,或教育和解释性服务,或教育和解释性材料和服务,供公众销售。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13(b) 根据第5部第1.2章第1条(从第5080.02节开始),特许经营商可提供旨在增加州立公园系统游客便利、享受和安全的材料和服务。特许经营商也可根据本节规定,在部门批准下,提供 (d) 小节的 (2) 和 (3) 段所述的教育和解释性材料和服务。
(c)CA 公共资源 Code § 513(c) 如果部门通过真诚努力仍无法获得特许经营商来提供这些材料和服务,合作协会可根据本节规定,作为其合作协会项目的一部分,在部门批准下,提供 (d) 小节的 (4) 段所述的非教育性和非解释性材料和服务,或提供其他能提升游客体验的材料或服务。
(d)CA 公共资源 Code § 513(d) 就本节而言,适用以下定义:
(1)CA 公共资源 Code § 513(d)(1) “合作协会”指符合以下所有标准的法人团体: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13(d)(1)(A) 该法人团体是根据《公司法》第1编第2部第2章(从第5110节开始)组建的非营利性公益法人团体。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13(d)(1)(B) 该法人团体的公司章程规定,其具体宗旨是为州立公园系统的教育和解释性项目或这些项目的一部分提供支持。
(C)CA 公共资源 Code § 513(d)(1)(C) 该法人团体与部门签订了合作协会项目合同。
(D)CA 公共资源 Code § 513(d)(1)(D) 该法人团体遵守部门关于合作协会的政策和指导方针,并已获得部门对其教育和解释性材料和服务的批准。
(2)CA 公共资源 Code § 513(d)(2) “教育和解释性材料”包括促进游客对州立公园系统自然、文化和历史资源的欣赏、理解和知识的物品,包括教育和解释性礼品和纪念品。
(3)CA 公共资源 Code § 513(d)(3) “教育和解释性服务”包括那些侧重于州立公园系统自然、文化和历史资源,且通常不由部门提供的活动和项目。
(4)CA 公共资源 Code § 513(d)(4) “教育和解释性材料和服务”不包括住宿、餐饮服务、马匹和设备租赁、露营用品、礼品和纪念品((2) 段所述的除外)、交通运输(部门拥有的设备除外)、娱乐课程,以及州立公园单位内专业设施的运营,例如赫斯特圣西蒙州立历史纪念碑和圣地亚哥老城州立历史公园的剧院、高尔夫球场和码头。
(e)CA 公共资源 Code § 513(e) 部门可酌情提供部门人员的服务,并应在州立公园单位内,在有空间的情况下,为合作协会的材料、服务或两者兼有的销售提供场地。
(f)CA 公共资源 Code § 513(f) 在主管应采纳的规章制度的约束下,合作协会收取的所有款项,或部门从合作协会提供的合作协会材料、服务或两者兼有的销售中收到的所有款项,应由合作协会保留或返还给合作协会,用于合作协会被指定服务的州立公园系统单位的项目。

Section § 51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该部门在州立公园内提供场地和设施,供学校开展环境教育。

Section § 5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从1980年1月1日起,加州某些部门不能制定或发布建筑标准,除非遵循《健康与安全法典》中规定的特定程序。否则,这些标准将无效。1980年之前制定的建筑标准,仅在1985年1月1日之前有效,或者直到它们被官方更新或取代,以先发生者为准。

尽管本法典或法律有任何其他规定,并除《州建筑标准法》第13部第2.5部分(自第18901条起)所规定者外,自1980年1月1日起,部门或主管不得采纳或发布《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8909条所定义的建筑标准,除非在授权制定规则、规章或命令的法规中明确豁免《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8930、18933、18938、18940、18943、18944和18945条的规定。任何违反本条采纳的建筑标准均无效力。任何根据本法典在1980年1月1日之前采纳且未被法规明确豁免于《州建筑标准法》此类规定的建筑标准,仅在1985年1月1日之前有效,或直至被《州建筑标准法典》中发布的规定采纳、修订或取代,以较早者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