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园和娱乐部组织与一般职权
Section § 500
本节定义了“部门”和“局长”这两个术语,分别指加州公园和娱乐局及其局长。
Section § 501
本法律在资源局内设立了州立公园和游憩部。该部门由州立公园和游憩部部长领导,部长由州长选定并经参议院批准。部长的薪水由另一部法律规定。州长有权根据意愿留任或更换部长。
Section § 503
本节解释说,公园和娱乐部已从自然资源部接管了所有与海滩和公园相关的职责和权力。任何以前属于自然资源部,特别是涉及海滩和娱乐的职责或责任,现在都归公园和娱乐部所有。
如果旧的参考文献中提到自然资源部,现在应理解为指公园和娱乐部。
Section § 504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一个部门使用州财政库中依法拨付的资金,用于其行政职能以及支持任何已将其职责移交给该部门的实体。该部门必须依法并按其预定目的使用这些资金。
Section § 505
本法律规定,一个特定部门负责管理所有资源和资产,包括记录、资金和财产,这些资源和资产曾属于其他办公室或官员,而这些办公室或官员的职责现已转移至该部门。
Section § 507
Section § 507.1
Section § 508
Section § 508.5
这项法律规定,在公园和娱乐部分配资金时,旧金山将被视为既是市又是县。这是对包括第14条在内的其他法律的一个例外,确保旧金山能以这两种身份获得资金。
Section § 509
Section § 512
本节允许一个部门发布和分发关于其工作的信息。他们可以制作出版物、展览,或者主管认为能有效传播信息的任何其他形式。这些出版物可以免费提供给公共图书馆和其他州政府机构,他们也可以与类似的出版商交换副本。
如果该部门出售任何出版物,所得款项将进入州财政库的普通基金。
Section § 513
本节阐述了州立公园系统如何与被称为“合作协会”的非营利组织合作,通过教育和解释性材料及服务来提升游客体验。这些非营利组织可以销售帮助游客了解公园自然和文化资源的物品。部门也可以与特许经营商合作,提供类似的材料和服务。
如果州政府无法找到特许经营商提供非教育性服务,合作协会可以在获得批准的情况下提供这些服务。该非营利组织必须是注册的公益法人团体,致力于支持州立公园系统并遵守部门的指导方针。
合作协会销售所得的所有利润必须用于其所服务的公园,部门可能会为此类销售提供场地。
Section § 514
这项法律规定,从1980年1月1日起,加州某些部门不能制定或发布建筑标准,除非遵循《健康与安全法典》中规定的特定程序。否则,这些标准将无效。1980年之前制定的建筑标准,仅在1985年1月1日之前有效,或者直到它们被官方更新或取代,以先发生者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