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部州矿业和地质委员会
Section § 661
本节定义了本条中使用的术语。其中,“委员会”指州矿业和地质委员会,“部门”指该部门内的加州地质调查局。
Section § 662
Section § 663
本法律条款规定,董事会成员不得参与直接影响其本人或与其有密切关联(如工作或经济利益)的任何人的决策。它还禁止董事会成员在任何州或地方机构前,作为顾问或代表任何从事地表采矿作业的人士工作。如果董事会成员明知故犯地违反这些规定,司法部长可以通过法院诉讼寻求将其免职。
Section § 663.1
Section § 663.2
本法律条款规定,如果董事会成员就某事项进行过未披露的私人沟通,他们就不能试图影响董事会决定。如果违反此规定,他们可能会被处以最高七千五百美元的罚款。除了罚款,法院还可以要求败诉方支付胜诉方的律师费和诉讼费用。
Section § 667
Section § 668
Section § 670
Section § 672
本法律条款解释,一个指定的委员会负责监督加州在矿产资源管理、采矿土地复垦以及处理与联邦采矿政策相关问题方面的利益。此外,该委员会还负责制定有关收集地质信息的政策,这对于理解本州的地形以及评估地震和其他地质灾害的风险至关重要。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为相关的州级部门制定总体政策。
Section § 675
Section § 676
本节规定,应设立一个公众信息计划,旨在教育人们了解本州的地貌、矿产资源、采矿活动、采矿土地的恢复方式,以及与地震和其他灾害相关的地质因素。
Section § 677
本节说明了加州州地质学家的任命方式。委员会提名人选,主任正式任命。被任命者必须在任命后一年内根据《地质学家和地球物理学家法》注册为地质学家,或者根据其学术和专业经验获得注册。州地质学家应广泛了解矿产资源、构造地质学、地震学和工程地质学等领域。他们还在就与该部门工作相关的各种科学和技术问题向主任提供建议方面发挥关键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