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60

Explanation
加利福尼亚州设有一个州采矿和地质委员会。该委员会由九名成员组成,这些成员由州长任命。这些任命必须得到参议院的确认。

Section § 661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本条中使用的术语。其中,“委员会”指州矿业和地质委员会,“部门”指该部门内的加州地质调查局。

本条中使用的“委员会”指州矿业和地质委员会,“部门”指该部门的加州地质调查局。

Section § 662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一个特定委员会的组成和成员资格要求,确保其成员具备地质学、采矿工程、水质和环境保护等领域的专业知识。它强调成员应代表公众利益,并限制与采矿公司有经济关联的成员数量。此外,它还要求任何在某事项上存在利益冲突的委员会成员,必须在委员会就该事项投票前书面披露。

Section § 66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董事会成员不得参与直接影响其本人或与其有密切关联(如工作或经济利益)的任何人的决策。它还禁止董事会成员在任何州或地方机构前,作为顾问或代表任何从事地表采矿作业的人士工作。如果董事会成员明知故犯地违反这些规定,司法部长可以通过法院诉讼寻求将其免职。

(a)CA 公共资源 Code § 663(a) 任何董事会成员不得参与涉及其本人,或涉及其作为董事、高级职员、有偿顾问、全职或兼职雇员而与其有联系的任何人,或其在其中拥有《政府法典》第87103条所指经济利益的任何董事会行动,或试图影响董事会的任何决定。
(b)CA 公共资源 Code § 663(b) 任何董事会成员不得在任何州或地方机构前的任何程序中,作为顾问或以任何其他身份代表从事地表采矿作业的任何人参与。
(c)CA 公共资源 Code § 663(c) 应任何人的请求,或司法部长主动地,司法部长可以在董事会主要办事处所在县的高级法院提起诉讼,指控某董事会成员故意违反本条规定,阐明指控所依据的事实,并请求将该成员免职。进一步的诉讼程序应尽可能地符合民事诉讼规则。如果经审判后法院认定该董事会成员故意违反本条规定,则应命令将该成员免职。

Section § 663.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将“单方联络”定义为董事会成员与对董事会事务有既得利益的人员之间,在非官方场合进行的私人谈话或信息交流。它规定,董事会成员或试图影响董事会决策的其他人必须公开披露此类联络,并使用详细说明交流内容的特定表格。一旦披露,这些联络就不再是“单方联络”。未能披露这些联络的董事会成员可能面临最高7,500美元的罚款,以及潜在的律师费。值得注意的是,本节澄清了某些常见的政府联络规则不适用于本董事会的程序。
(a)CA 公共资源 Code § 663.1(a) 就本节而言,“单方联络”指董事会成员与利害关系人之间,关于董事会管辖范围内事项的任何口头或书面沟通,该沟通未在公开听证会、研讨会或其他官方程序中进行,也未在该事项的程序正式记录中进行。
(b)CA 公共资源 Code § 663.1(b) 就本节而言,“董事会管辖范围内的事项”指根据第2770条(e)款上诉的复垦计划或财务担保的任何行动,根据第2774.2条对设定行政处罚命令的任何审查,或根据第2775条对上诉的任何审查。
(c)CA 公共资源 Code § 663.1(c) 董事会成员或任何个人(董事会、部门或任何其他州机构的工作人员除外,且其以官方身份行事),意图影响董事会对董事会管辖范围内事项的决定,不得进行单方联络,除非董事会成员或与董事会成员进行联络的人员通过以下方式之一披露该联络:
(1)CA 公共资源 Code § 663.1(c)(1) 董事会成员或该人员充分披露该联络,并通过向执行官提供该联络的完整报告,或(如果该联络发生在下一次董事会听证会前七天内)在听证会程序记录中向董事会披露,从而公开该单方联络。
(2)CA 公共资源 Code § 663.1(c)(2) 当两名或多名董事会成员收到基本相同的书面联络,或从同一方就同一事项收到相同的口头联络时,其中一名董事会成员应代表收到该联络的其他董事会成员充分披露该联络,并书面请求将其纳入董事会的正式程序记录。
(d)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663.1(d)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663.1(d)(1) 董事会应采纳报告单方联络的标准披露表格,该表格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信息:
(A)CA 公共资源 Code § 663.1(d)(1)(A) 联络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B)CA 公共资源 Code § 663.1(d)(1)(B) 发起联络的人员身份和接收联络的人员身份。
(C)CA 公共资源 Code § 663.1(d)(1)(C) 联络内容的完整描述,包括作为联络一部分的任何书面材料的完整文本。
(2)CA 公共资源 Code § 663.1(d)(2) 执行官应将任何单方联络报告纳入公共记录。
(e)CA 公共资源 Code § 663.1(e) 当联络被充分披露并纳入董事会正式记录时,其将不再是单方联络。
(f)CA 公共资源 Code § 663.1(f) 除任何其他适用处罚外,故意违反本节规定的董事会成员将面临民事罚款,最高不超过七千五百美元 ($7,500)。尽管有任何相反的法律规定,法院可判决胜诉方获得律师费和诉讼费用。
(g)CA 公共资源 Code § 663.1(g)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1425.10条的规定,《行政程序法》的单方联络规定(《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四点五章第七条(自第11430.10条起))不适用于本法典下董事会的程序。

Section § 663.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如果董事会成员就某事项进行过未披露的私人沟通,他们就不能试图影响董事会决定。如果违反此规定,他们可能会被处以最高七千五百美元的罚款。除了罚款,法院还可以要求败诉方支付胜诉方的律师费和诉讼费用。

(a)CA 公共资源 Code § 663.2(a) 任何董事会成员不得作出、参与作出或以任何其他方式试图利用其官方职位影响董事会决定,如果该成员明知已就该决定进行过单方面沟通且该沟通未根据第663.1条报告。
(b)CA 公共资源 Code § 663.2(b) 除任何其他适用处罚外,包括根据第663.1条(f)款施加的民事罚款,任何明知违反本条的董事会成员应处以民事罚款,最高不超过七千五百美元 ($7,500)。尽管有任何相反的法律规定,法院可判决胜诉方获得律师费和诉讼费用。

Section § 66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每位董事会成员的任期为四年。如果出现任何职位空缺,州长有责任立即填补。

Section § 667

Explanation
董事会成员在履行公务的每一天可获得100美元,但他们每年的总报酬上限为4,000美元。主席除外,主席每年最多可获得5,000美元。此外,所有成员都可以报销与履行公务相关的差旅费和其他费用。

Section § 66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委员会必须将其主要办事处设在萨克拉门托,并且可以自行决定何时何地举行会议。为了开展业务,至少需要有五名委员会成员出席。对采矿土地复垦州政策的任何修改都需要委员会的多数票通过。此外,所有委员会会议都必须向公众开放。

Section § 669

Explanation
这条法律规定,州长从某个特定委员会的成员中选出主席。主席的任期由州长决定。此外,委员会成员每年必须从他们自己人中选出一位副主席。

Section § 67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委员会可以聘请一名执行官,这名执行官不必遵守通常的公务员制度规定。委员会还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文书人员,以有效履行其职责。但是,委员会及其员工均不得对其所监管的部门进行管理,也不得在其中扮演任何角色或施加任何影响。

Section § 67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董事无权更改或取消董事会做出的任何决定。

Section § 67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一个指定的委员会负责监督加州在矿产资源管理、采矿土地复垦以及处理与联邦采矿政策相关问题方面的利益。此外,该委员会还负责制定有关收集地质信息的政策,这对于理解本州的地形以及评估地震和其他地质灾害的风险至关重要。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为相关的州级部门制定总体政策。

委员会应代表州在本州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以及根据法律规定对采矿土地的复垦方面的利益,以及与采矿相关的联邦事务,并应确定、建立和维护一项充分的地表采矿和复垦政策。委员会还应代表州在开发对理解和利用本州地形至关重要的地质信息方面,以及与地震和其他地质灾害相关的地震学和地质信息方面的利益。该部门的总体政策应由委员会确定。

Section § 673

Explanation
本节指出,该委员会专门负责处理第2部第7.5章(从第2621条开始)中规定的政策和上诉事宜。

Section § 6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委员会设立一个全州范围的研究项目,专注于采矿后土地复垦的技术方面。他们可以从美国政府或其他来源获得资金来帮助运行这个项目。委员会可以独立管理这个项目,也可以通过合同与他人合作,或者与联邦和州两级的各种组织和政府实体建立伙伴关系。

Section § 676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应设立一个公众信息计划,旨在教育人们了解本州的地貌、矿产资源、采矿活动、采矿土地的恢复方式,以及与地震和其他灾害相关的地质因素。

委员会应就涉及本州地形、矿产资源、采矿、采矿土地复垦以及地震和其他地质灾害的地震学和地质学方面的事项,提供一项公众信息计划。

Section § 677

Explanation

本节说明了加州州地质学家的任命方式。委员会提名人选,主任正式任命。被任命者必须在任命后一年内根据《地质学家和地球物理学家法》注册为地质学家,或者根据其学术和专业经验获得注册。州地质学家应广泛了解矿产资源、构造地质学、地震学和工程地质学等领域。他们还在就与该部门工作相关的各种科学和技术问题向主任提供建议方面发挥关键作用。

委员会应提名,主任应任命州地质学家。该地质学家应在任命之日起至少一年内,根据《地质学家和地球物理学家法》(《商业和职业法典》第3部第12.5章(第7800节起))进行注册,或者专业工程师和土地测量师委员会可根据对其学术和专业经验的审查,授予注册。州地质学家应具备矿产资源、构造地质学、地震学、工程地质学以及科学和工程相关学科的普遍知识,以及矿区土地和水域的复垦知识。州地质学家应就技术、科学和工程问题向主任提供建议,包括该部门产品和活动的科学质量。

Section § 67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局长授权州地质学家根据《州公务员法》的规定为该部门招聘员工。局长还可以授权州地质学家或该部门的任何员工,执行《州公务员法》赋予局长的职责或使用其权力。

局长可以授权州地质学家依照《州公务员法》行使其任命该部门雇员的权力。局长可以授权州地质学家或该部门的任何雇员,行使《州公务员法》授予局长的任何权力,或履行该法施加于局长的任何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