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0045

Explanation

本条说明,某个特定部门负责管理并确保遵守本法律的这一部分规定。

本部门应管理并执行本部分规定。

Section § 110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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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基金是加州州政府设立的一个专项账户,用于支持食品安全相关活动。来自特定费用、法院命令或和解协议的资金会存入该基金。经立法机关批准后,政府会使用这笔资金,用于资助检查、许可和培训,以预防食品污染,以及执行水安全和食品法典规定。

特此在州财政库设立食品安全基金作为专项基金。部门根据第110466条 (c) 款以及第110470、110471、110485、114365、114365.6、111130和113717条,以及第5章第7条(自第110810条起)收取的,或根据法院命令或和解协议判给部门用于食品安全相关活动的所有款项,应存入该基金,供部门在立法机关拨款后使用,其目的在于提供必要资金,以执行和实施本部分中与食品相关的检查规定、许可、检查、执法,以及第5章第12条(自第111070条起)中与水相关的其他规定,根据第110485条关于预防微生物污染的教育和培训规定,以及第5章第7条(自第110810条起)的注册规定,并执行和实施《加州零售食品法典》(第104部第7部分(自第113700条起))的规定。

Section § 1100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部门根据特定条款(111830、111885 和 111905)收到的任何款项,必须存入州金库并记入普通基金。

Section § 11006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某个部门的负责人和授权人员拥有在另外两个条款(第 100165 条和第 106500 条)中详细说明的权力。简单来说,它将这些条款中明确的权力授予了这些人。

该部门的局长和授权代理人应具有第 100165 条和第 106500 条中规定的权力。

Section § 1100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因工作需要查阅犯罪记录的员工、潜在员工、承包商或分包商,都必须将他们的指纹和相关信息提交给司法部。司法部将随后核查他们的州级或联邦级犯罪记录。这一过程有助于确定他们是否适合履行其工作职责。一名指定官员,通常来自食品药品分局,将审查这些犯罪记录,以最终决定他们是否适合该职位。

为管理本部分、《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04部第6部分(自第111940条起)、《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04559.5条以及《商业与职业法典》第8.5部分(自第22950条起),适用以下规定: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061(a) 部门应向司法部提交所有员工、未来员工、承包商或分包商的指纹及司法部要求的相关信息,这些人员的职责包括查阅《刑法典》第11075条所定义的刑事罪犯记录信息,根据《刑法典》第11105条(u)款的规定。司法部应根据《刑法典》第11105条(p)款提供州级或联邦级的回复。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061(b) 部门食品药品分局局长,或其指定的一名和平执法人员,应审查本节所列所有人员的犯罪记录,以最终确定该人员是否适合履行职责。

Section § 110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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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允许加州某个部门制定必要的法规,以执行法律的特定部分。在制定这些法规时,该部门应尽量使其与联邦标准保持一致,特别是美国农业部(USDA)和美国国税局(IRS)的标准。如果需要,该部门还可以采纳紧急法规,这些法规可以重新采纳一次,并被视为对保护公共福祉至关重要。此类紧急法规需在180天内最终确定。此外,关于工业大麻的初始法规不受常规行政程序的约束,但必须在线公布以征求公众意见。在最终确定这些法规之前,必须审查收到的意见。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065(a) 部门可以采纳其认为执行本部分所必需的任何规章。这些规章应由部门按照《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分部第一部分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规定的方式采纳。在可行范围内,部门应使这些规章与根据联邦法案、美国农业部或美国财政部国内税收署采纳的规章保持一致。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065(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065(b)(1) 部门可以采纳紧急规章以实施本分部。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065(b)(2) 部门可以重新采纳本条授权的任何紧急规章,该规章与先前根据本条授权采纳的紧急规章相同或基本等同。每次规章的重新采纳仅限一次。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065(b)(3)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本条授权的紧急规章的首次采纳和重新采纳应被视为紧急情况,且对于立即维护公共和平、健康、安全或普遍福祉是必要的。本条授权的首次紧急规章和重新采纳的紧急规章应分别提交行政法办公室备案至州务卿,并应在不超过180天内保持有效,届时应采纳最终规章。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065(c) 关于工业大麻的初始规章应豁免于《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分部第一部分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但部门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公布拟议规章,征求公众意见30天。部门应考虑收到的意见,最终采纳的规章应提交行政法办公室,以便在《加州规章法典》中公布。此豁免不适用于根据第111921.3条或第111922条采纳的规章。

Section § 11007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州政府部门制定关于食品中物质安全使用的规定,包括设定有害化学品的限量,并允许某些食品添加剂用于测试目的。如果存在公共卫生需求,或者有人提出请求并提供证据证明其必要且安全,就可以制定这些规定。申请人必须提供足够的数据来证明其请求的合理性,否则部门在做出决定前可以要求提供更多信息。

Section § 110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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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规定了部门在制定关于食品、药品、器械或化妆品中潜在有害物质的法规时必须考虑的因素。当有人申请使用此类物质时,他们必须提供详细信息,包括其名称、化学特性、如何使用和标记,以及对人类或动物饮食的影响和安全性。该法律还要求提供实用的分析方法,以确定这些物质的特性、数量和分解产物。最后,必须有证据表明使用该物质具有有益的目的。

根据本部分第110070条制定法规时,部门应考虑申请人应提供的所有以下因素: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075(a)  有毒或有害物质、食品添加剂、农药化学品或着色剂的名称及所有相关信息,包括其化学特性和组成、其拟议用途(包括使用说明、建议和提示)、其拟议标签,以及所有其他与其物理或其他技术效果相关的相关数据,以及产生该效果所需的量。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075(b)  因使用该物质而在食品、药品、器械或化妆品中或其表面形成的任何物质的可能组成。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075(c)  该物质在人类或任何其他动物饮食中的可能摄入量和影响。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075(d)  经合格专家认定,普遍认为适用于动物实验数据使用的安全系数。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075(e)  确定以下所有物质的特性和数量的实用分析方法: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075(e)(1)  存在于食品、药品、器械或化妆品中或其表面的任何物质。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075(e)(2)  因使用该物质而在食品、药品、器械或化妆品中或其表面形成的任何物质。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075(e)(3)  纯物质及其预期的分解产物和杂质。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075(f)  支持该物质的使用将达到有益目的的主张的事实。

Section § 110080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解释了本州的农药法规如何与联邦规定保持一致,特别是关于农药在加工食品中的使用。卫生部门可以自行设定食品中农药的容许量,不受联邦指导方针的限制。每当食品和农业局采取特定行动时,例如将某种农药指定为限制性物质,或因其有害而取消其注册时,卫生部门都会评估这些容许量,以确保它们保护公众健康。如果需要进行容许量评估,该部门必须在特定期限内采取行动,并以书面形式记录其评估结果。

如果认为有必要,并且联邦机构未能及时回应,本州可以设定自己的限制,以确保公众安全,并通知联邦机构这些变更。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080(a)  依据联邦法案或《食品与农业法典》通过的、于1970年11月23日生效或在此日期之后通过的所有农药法规及其任何修正案,均为本州的农药法规。无论这些容许量是否符合依据联邦法案或《食品与农业法典》通过的法规,本部门均可通过法规规定本州加工食品中农药的容许量。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080(b)  除本分节另有规定外,只要发生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本部门应评估为加工食品中农药规定的容许量或授予的容许量豁免,并确定现有容许量或容许量豁免是否保护公众健康: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080(b)(1)  食品和农业局局长根据《食品与农业法典》第14004.5条(a)和(b)分节将该农药指定为限制性物质。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080(b)(2)  食品和农业局局长根据《食品与农业法典》第12825条拒绝注册或取消该农药的注册,或根据第12826条暂停该农药的注册,前提是确定该农药有害于公众健康和安全。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080(b)(3)  食品和农业局局长根据《食品与农业法典》第12981条通过法规,限制工人进入经该农药处理的区域。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080(b)(4)  该农药是根据环境保护局依据《联邦法规法典》第40卷第162.11条(a)款的(3)(i)(A)、(3)(ii)(A)、(3)(ii)(B)或(3)(iii)段所作的决定而进行的程序的主体。
如果本部门发现第(1)至(4)段(含)所述的任何行动发生的原因与现有容许量或容许量豁免是否充分保护公众健康的问题无关,则评估农药规定的容许量或授予的容许量豁免的要求不适用。如果本部门作出此类发现,应书面说明发现的理由。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080(c)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080(c)(b)分节所要求的决定及其理由应以书面形式说明。如果因(b)分节第(1)至(4)段(含)所述的任何行动在1985年1月1日之后发生而需要作出决定,则该决定应在行动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如果因任何此类行动在1985年1月1日之前发生而需要作出决定,则该决定应在1990年1月1日之前完成。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080(d)  在任何情况下,如果本部门在与食品和农业局协商后,根据(b)分节确定为农药规定的容许量或授予的容许量豁免不保护公众健康,本部门应(如果未立即根据(a)分节采取行动)将其决定的通知发送给负责的联邦机构,并要求它们根据联邦法案采取行动,修改该容许量或容许量豁免。如果在通知发出之日起一年后,本部门发现负责的联邦机构未能采取适当行动保护公众健康,本部门应根据(a)分节行使其权力,规定一个保护公众健康的容许量,并应将其行动通知负责的联邦机构。

Section § 110085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所有自1970年11月23日起的联邦食品添加剂规定,也都是本州的规定。然而,加州相关部门可以自行设定在本州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条件,即使这些条件与联邦规定不同。

Section § 11009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所有关于着色剂的联邦规定,包括1970年11月23日或之后进行的任何更新,都自动适用于本州。然而,州部门有权制定自己关于着色剂使用的规定,这些规定可能与联邦规定有所不同。

Section § 11009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将遵循自1970年11月23日起生效的以及此后做出的任何关于特殊膳食用途食品的联邦法规。但是,如果为了帮助消费者了解此类食品的膳食价值而有必要,加州可以制定自己的规定,即使这些规定与联邦规定不同。

Section § 1101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采用联邦食品标签规定,这些规定要么在1993年1月1日生效,要么在该日期之后通过,并将其作为本州自己的规定。此外,加州卫生部可以在必要时制定更多的食品标签规定。在这样做之前,他们必须咨询将受到新规定影响的消费者团体和食品行业代表。

Section § 1101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遵循联邦关于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良好生产规范的法规,即1970年11月23日生效的法规以及此后所做的任何修改。如果为了保护消费者有需要,州政府部门可以制定法规来解释“当前良好生产规范”的含义。

任何食品、药品、医疗器械或化妆品的所有良好生产规范法规,以及根据联邦法案于1970年11月23日生效或在此日期之后通过的法规的任何修订,均为本州的良好生产规范法规。如果部门认为为了保护消费者有必要,可以制定必要的解释性法规,以界定本部分所使用的“当前良好生产规范”。

Section § 1101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将遵循联邦关于新药申请(缩略申请除外)和新器械批准的规定,即1993年1月1日或之后生效的规定。这包括上市后报告和记录保存的要求。加州部门也有权根据需要制定关于新药和器械的额外规定,即使这些规定与联邦规定不同。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110(a) 所有与以下各项相关的法规:(1) 新药申请(缩略新药申请除外),根据联邦法案第505节(21 U.S.C. Sec. 355)通过的;(2) 新器械上市前批准申请,根据联邦法案第515节(21 U.S.C. Sec. 360e)通过的;(3) 针对已批准的新药申请或已批准的新器械上市前批准申请的上市后报告、记录保存以及其他批准后要求,根据联邦法案通过的,且于1993年1月1日生效或在该日期或之后通过的,应为本州的新药和新器械申请法规。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110(b) 本部门可以通过法规制定其认为对本部分的管理和执行是必要的任何新药或新器械申请法规,无论该法规是否符合根据联邦法案通过的法规。

Section § 1101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利福尼亚州将2000年1月1日或之后生效的联邦非处方药法规采纳为本州自己的法规。州政府部门可以制定额外的规定来管理这些药物,但这些规定不能与现有的联邦要求相冲突或增加额外的要求。

Section § 110115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解释了联邦法规如何在州内生效。联邦法规在全国生效30天后,才会在加州生效。但是,如果州内有人认为该法规对他们有负面影响,他们可以在法规在加州生效前的30天内,提交书面异议并要求举行听证会。如果这些异议很重要,那么该法规在加州的实施就会被推迟。

根据本部分通过的联邦法规,在其作为联邦法规生效后30天内在本州生效。任何将因本州采纳该联邦法规而受到不利影响的人,可以在其于本州生效前的30天内,以书面形式向部门提交异议和听证请求。及时提交对已根据联邦法案生效的法规的实质性异议,暂停该法规在本州的采纳。

Section § 1101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项新的州法规公布后30天内没有提出重大异议,并且没有人要求举行听证会,那么该法规将在部门安排的日期生效。但是,这个日期必须在异议期结束后至少60天。

Section § 110125

Explanation

如果在加州,有人在规定时间内对联邦或拟议法规提出重大反对意见,州政府部门必须举行公开听证会来讨论这些问题。任何感兴趣的人都可以在听证会上发言。听证会后,该部门将根据证据做出决定,并将其发送给提出异议的人。对于联邦法规,该部门可以采纳、修改或取消它们。对于拟议法规,它可以撤回它们,或者决定它们何时开始生效,但至少需要提前 (60) 天通知。

如果对某项联邦法规在本州生效前 (30) 天内或对某项拟议法规公布后 (30) 天内提出重大异议,则该部门在发出通知后,应举行公开听证会,以接收有关异议所提出问题的证据。任何利害关系人或其代表均可发表意见。该部门应以命令对异议采取行动,并应在听证会后尽快通过挂号信将命令邮寄给异议人。该命令应基于听证会记录中包含的证据。如果该命令涉及联邦法规,该部门可以采纳、废止或修改该法规。如果该命令涉及拟议法规,该部门可以撤回该法规,或为按公布的或按命令修改的法规设定生效日期。生效日期应在命令公布后至少 (60) 天。

Section § 11013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本法律部分允许或要求的任何听证会,必须由该部门本身或由该部门选定的指定代表进行。

Section § 110135

Explanation
在某人被正式指控违反与健康相关的法律并被送上法庭之前,他们应该收到一份通知。这让他们有机会解释为什么不应该被起诉,并提供可能减轻情况严重性的额外信息。他们可以亲自或通过律师陈述他们的理由,并且解释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给出。